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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改税”需要解决的若干问题

来源: 编辑: 2006/04/04 00:00:00  字体:

  一、摸清现行收费种类

  众所周知,现行收费名目繁多,五花八门,各行业负担十分沉重,无论对经济有效运行,还是对国家组织财政收入,都带来严重后果。但是由于收费部门多,涉及面广,各行各业的收费种类、标准、方法各不相同,收费合理与否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在实施“费改税”前,必须摸清底子,充分调查掌握现行中央政府、各地方政府、各要害部门的收费种类。

  二、区分收费的合理与否

  现行收费大致有两大类:第一类是合理收费,包括规费,即政府按照某种特定服务的实际成本收取的等价补偿,还包括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一般是指依托政府强有力的政治权力,无偿征收的费用。第二类是不合理收费,这部分收费既无正确的收费依据,纯粹是凭借手中权力而征收,又带有明显的随意性,并且数额巨大,纯属乱收费。区分收费合理与否的依据应当是等价原则,这一原则的宗旨是,凡政府通过提供服务而等价收取的费用,即为合理费用,否则为不合理费用。

  三、治理收费的对策

  应针对收费类别确定不同的治理对策。对政府有偿性收费予以保留,但这部分收费应当逐步过渡给日渐完善的社会中介机构,政府保留尽可能少的收费类别;对合理收费中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要坚定不移地实施“费改税”,当然也必须进行清理和区分,以保证不会由于改革而使企业税负陡增。笔者认为“费改税”不宜过多开设新税种,应事先充分论证这部分收费的合理去向;对不合理收费应坚决彻底取缔。

  四、切实消除地方保护主义

  地方保护主义不仅使各地方各自为政、自行其是,国家有关政策难以畅通,而且使乱收费现象难以根除,也无法真正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方保护主义是进行“费改税”过程中遇到的又一大难题。

  五、改革现行政府收入机制

  现行政府收入机制极不规范,进而引发政府行为的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方面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偏低,且有逐年下降的趋势,整体税负不高,而企业负担(税费)偏高,这就说明政府收入渠道多样化;另一方面,政府机构庞大,财政支出有限,维持政府正常运转需借助于增长迅速的预算外资金。因而必须借助政府机构改革之机,积极推进政府收入机制的改革,对于数额巨大的预算外资金,要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总揽政府收支,即使“费改税”后,保留的合理收费也应采取收支两条线。

  六、完善收费治理的法规

  一方面,经过对收费的清理和处理后,对保留的合理收费要有法可依,依法收费;对“费改税”部分,要严格依法征税;对乱收费项目依法予以彻底取缔。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无疑为治理收费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它将是治理收费后各部门的工作规范和行为指南。另一方面,要注意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对“乱收费”行为处罚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将对那些乱收费者给予强有力的威慑作用,通常情况下,政府较为重视基础性法规的建设,而多数情况下,往往忽视处罚性法规的建设,这也正是我国众多法律、法规难以充分实施的主要原因之一。在现行不同处罚法律级次的基础上,强化对乱收费的处罚力度是保证“费改税”得以顺利实施和彻底取消乱收费的有力保证。

  七、准确划分“费改税”后的财权

  “费改税”后要注意解决好财权划分问题,改税部分的收费如何在中央、地方及各部门之间进行合理划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必须顺应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按重新审定的编制和机构设置,确定收入的分配,避免财权的过分下放而使政府机构改革受阻;二是保证各部门的正常费用开支,即保障各相关部门数十年收费而形成的既得合理利益,决不能由于改税而使这部分利益受损,否则改税后仍要收费;三是有利于政府调控政策的落实。政府对预算外资金的宏观调整政策,不能由于财权划分不合理而难以充分发挥作用。

  八、各部门的协调问题解决

  部门协调问题主要掌握以下四条:第一,各有关部门要有全局观念,要从自身做起,严格执行政府有关收费的法律、法规。第二,要确定治理收费的主管机关(不一定要设新机构),这一机关将长期肩负起治理收费的重任。第三,要建立起乱收费的举报体系,并做出相应的处罚。第四,要明确收费的审批权限,这个权限要相对集中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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