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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中私有资本进入的税收障碍

来源: 陈乃婷 编辑: 2006/03/31 00:00:00  字体:

  国有企业改制就是要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就是要产权明晰。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国有企业改革要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要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必须使国有资本逐步从竞争性领域退出。国有资本退出就是指国有资本以重组置换的方式,从国有企业中减少或退出,使其他形式的资本进入,尤其是私有资本的进入,以达到投资主体多元化。

  国有企业改制中私有经济成分是否进入和如何进入的问题是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只有私有资本等多种经济成分的进入,才能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所有者不到位,或尽管形式上到位但在对资本的实际关心和关注方面不到位,也就是国有企业产权缺位的问题;只有私有资本等经济成分的进入,才能改变国有企业缺乏追求最大利益驱动力的现状;只有私有资本等经济成分的进入,才能最大限度地增强企业追求最大利润的活力。因此,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私有资本必须进入,并且要占一定的比重。

  私有资本在进入的过程中遇到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我国税收体制中对所得税实行的经济性重复征税的问题。我国的税收体制总体设计是在短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以抑制过度投资和约束消费为前提。1994年的税收体制改革是以1993年国家对宏观经济实行紧缩的财政政策为背景进行的,因此未考虑对经济性重复征税进行减免。

  我国现行所得税税收体制中对股利所得的重复征税,即在对企业的税前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后,又对税后利润分红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经过两次课征后,私有资本投资者实际税收负担率高达46.41%。这种税收征管体制使得私有资本经济要么对国有企业改制望而却步,要么利用有关税收政策规避这种重复征税。

  这就说明了现行税收体制对国有企业改制中私有资本的进入,不仅没有起到促进作用,反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消极阻碍的作用。

  因此,从推进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税负合理化的角度出发,政府部门可考虑取消现行所得税税收体制中的经济性重复征税。具体有两种思路:一是采用免征制,即近期对个体股东的股息收入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免交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二是采用抵免制,即随着个人财产登记制和银行存款实名制的进一步实施和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发育基本成熟,个体股东的股息收入成为可观的税源,可对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课征,将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归属到股东所得的股息中,从而使股东个人所得税得以抵免。

  抵免制目前已成为多数国家和地区解决经济性重复征税的主要方法。欧共体多数成员国相继执行,加拿大、土耳其等国家也正在仿效。所以,我国应采用抵免制对个人所得税税收体制进行改革。这样既符合国际税收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势,又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有利于促进地区间的资本流动和经济的协调发展,更有利于私有资本进入和加快国有企业改制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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