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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保障税制新议

来源: 王联实 编辑: 2006/02/23 00:00:00  字体:

  农村社会保障包括农村社会保险、农村社会救助、农村社会福利、农村优抚安置。其中,农村社会救助、农村社会福利、农村优抚安置的绝大多数项目靠政府的预算支出。但是,作为现代社会保障核心部分的社会保险却由于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国家财力有限而承担不起。因此,解决农村社会保险问题,成为解决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关键。笔者认为,要建立起符合基本要求的农村社会保险,必须开拓新的思路:经过深入调研、周密论证、精心设计,适时在农村开征社会保障税(以下简称“社保税”),并且以此为契机,一步一步构筑农村社会保险的大厦。

  一、开征农村社保税的必要性

  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体系中,第一个目标就包含了“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的内容,接着在报告的第四部分专题阐述了“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问题。怎样理解“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健全”呢?笔者认为:①在覆盖面上基本没有死角,不仅覆盖城,而且基本覆盖乡,不仅覆盖东南沿海农村,而且基本覆盖中西部农村;②社会保障项目的最基本项目(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全面实行起来;③基本项目的给付水平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有所提高。在这三点中,最重要的是第一点。可以说,没有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就没有全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小康社会。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途径有许多,本文的观点是把开征社保税作为首选方案。其必要性是:一则法律级次高,易于推行;二则农村正处于大变革时期,征税相对易于管理;三则保险基金进入国库,国家会千方百计使其增值,农民放心,利于征缴。

  从社会保险筹资方式的角度看,抓紧时间立法在农村开征社保税也是必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具有长期性、确定性等基本特点,故许多发展中国家都采用基金式的筹资方式。我国人口年龄结构在上世纪末已完成从“成年型”向“老年型”转变。据有关部门预测,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2020年将达到15。23%,2040年将高达24。28%,且70%在农村。这样高的老龄人口比重,采用现收现付式筹资是不行的,只能采用基金式的筹资方式。所谓基金式就是有计划地积累起一笔基金,这笔基金在数量上能满足今后向全部现行计划的交款人支付保险金的需要。具体操作可设计为:40岁以下农民,凡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开始纳税,国家将税款集中起来,通过运行使其安全增值,20年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实现了,第一批纳税人中年龄最大的也进入老年了,他们会乐呵呵地从国家那里拿到养老金。倘若现在不抓紧积累,20年后对不能享受社会保险的农民,我们能说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吗?

  二、开征农村社保税的可能性

  从降下来的恩格尔系数来看:1990年,我国农民消费恩格尔系数为58。8%,2001年下降到47。7%。这个指标的战略意义在于,我国农民在填饱肚子之后,终于有了一半以上的余力可涉足其他领域的消费了。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社会保险需求略高于生理需求,在支出序列中排列靠前。也就是说,从“1-恩格尔系数”中拿出一定比例做社会保险,农民既有能力承担又愿意承担这种支出。

  从我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绝对值来看:2001年该指标达到2 366元。假定社保税征收率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则农民个人应纳税额为每月15。77元;假定应纳税额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作为基金积累,那么按民政部编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计算表》,交费20年,月领取标准约为87元,这个标准接近目前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①民政部的计算表是按照当时银行存款利率8。8%计算的,现行的银行存款利率经1997年以来7次降息,再也没有这样高的水平了。但现在的保险基金可以购买国债,可以投资于其他无风险且回报高的领域,利率水平即便低一点,也不会有太大影响。②我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自1996年进入徘徊阶段,2001年实现了恢复性增长。据统计,1990 ~ 2001年虽不是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增长最高的时期,但也达62%。按照这个速度,到2012年,西部农村1 500元的年人均纯收入也会增长到2 430元,超过现在的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从农村贫困人口脱贫的速度来看:1994年,国务院制定了《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提出用7年的时间解决贫困地区8 000万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到2001年底,贫困农村人口已减少到2 800万,年平均脱贫743万人。按照这个速度,从2002年开始,再用不到4年时间就可实现彻底脱贫。

  从非农民化的历史潮流来看: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这种非农民化的潮流,为向农民开征社保税创造了极好的社会条件。农民向非农产业和城镇的大转移,不仅增加了他们的收入,使社保税有了税源,而且产生了雇主和雇员的组合关系,为社保税创造了纳税主体。

  从十六大提出的全面繁荣农村经济的新思路来看: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农村经济问题必须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城乡统筹的新思路击中了农民增收难的要害。随着新思路在实践中的展开,农民增收就有了源头活水,农村社会保险的经济条件就会逐步创造出来。

  三、开征农村社保税的基本原则

  1、坚持轻税负的原则。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农业又是国民经济结构中的一条“短腿”,因此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必须保持较高的积累水平。此外,我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还不高,故税负应从轻。税负从轻的办法,一是通过税率设计来体现,二是利用税制特有的调控机制如起征点、免征额等来控制。

  2、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在这样的情况下,开征社保税绝不能“一刀切”,而应采取“征高免低,梯次推进,逐步扩大,全面覆盖”的办法。具体设想为:把起征点定在社保税开征前一年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上,达到或超过者征,没达到者不征。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西部大开发和扶贫工作不断收到实效,达到起征点的农民人数会不断增加,直至全部达到。

  3、坚持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的原则。按照社会保险体系的理论定位,开征社保税与建立个人账户制度不兼容。也就是说,要开征社保税,就不能建立个人账户,反之亦然。这里,我们看一下个人账户制度。

  个人账户应该说是社会保障制度极前卫的创新,也是国际上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潮流。其优点有:①把交保费(税)与领保金对应挂钩,极大地减轻了收费(征税)的阻力;②可以有效避免“现收现付、代际互济制”在老龄化高峰时产生的财务危机;③个人账户具有较好的可流动性和可持续性。不兼容的理论依据是,社会保险基金通过税收筹集就要纳入预算,纳入预算的资金就应统一调度(即社会统筹),而不能与个人挂钩。笔者认为,在征收社保税和建立个人账户之间并没隔着万里长城,把二者联在一起只是个方法论问题,限于本文篇幅,恕不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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