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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税负指一个国家的总体税负水平,一般通过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内税收总量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来反映。宏观税负的高低,体现了政府在国民经济总量分配中集中程度的大小,也表明政府社会经济职能及财政职能的强弱。科学合理界定一定时期的宏观税负水平,对于保证政府履行其职能,促进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现行宏观税负状况分析多年以来,我国税收占GDP的比重不断下降,财政赤字不断增加,另一方面,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要求减轻重负的呼声日益高涨。
要解决企业负担沉重和财政困难并存这一矛盾,就必须科学合理调整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从发展中国家税负水平一般情况来看,15%棗-20%这个区间的宏观税负水平较为适宜。因此,在完善税制的基础上,将我国税收占GDP的比率提高到20%左右是合理的。同时,在减轻企业非税负担的基础上降低政府收入占GDP的比率,使企业总体税负有所降低。
二、影响宏观税负下降的原因
(一)经济结构的调整建国以来,我国实行的是轻税政策、稳定负担、合理负担政策;国家已确定加强农业基础,稳定农民负担,大力加强第三产业等方面的大政方针。第一、三产业必将以较快的速度增长,在GDP中的比重也将不断提高,而增加第一、三产业的税负又要受到多方因素的限制。因此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下降的趋势是显而易见的。此外,我国GDP总值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属于低税产值和无税产值,低税产值的增长不会带来税收的同步增长,而无税产值的增长不仅不能增加税收而且在计算GDP总值时又加大了基数。
(二)税制设计存在问题1994年税制改革的设计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双重主体的税种。从目前运行状况来看,流转税和所得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协调,所得税所占比重过小,其高收入弹性功能没有充分显现出来。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形式并存的经济格局,但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并未完全适应这一变化,非国有经济成分产值占GDP的比重迅速增长,但没有提供与其发展速度相应的税收收入。另外,我国国民收入分配出现向居民个人倾斜。向非生产领域倾斜,导致居民个人所得和非生产性行业的收入占国民收入的分配比例越来越高,而我国税收政策是重企业税收、轻个人税收、重生产行业税收、轻非生产行业税收,使得税收收入难以实现与GDP同步增长。
(三)预算管理体制存在问题近年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种行政性收费和基金,集资过多,预算外资金急剧膨胀。政出多门的收费导致国民收入分配渠道混乱,削弱了政府宏观调控经济的能力,并且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了经济发展。
三、提高宏观税负的措施
(一)深化税制改革
1.推行农业税的改革农业税负,直接关系到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为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兼顾农业税收分配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应完善农业税管理制度。第一,对现行农业税中的一般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和牧业税三个税目应避免重复课税。可将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两税合并征收,结合不同地区、不同作物负担不公平的状况、调整税负,实行差别税率,使税负趋向公平。第二,普遍实行田亩计税法,无论是农户口粮田还是集体承包田都必须按税负一致性原则,统一按耕地面积缴纳。
2.强化增值税的改革在现行增值税改革方向基础上,发挥增值税中性税收的特点、弱化增值税政策职能、强化其收入职能。第一,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生产型增值税存在重复课税和税负不公的弊端,难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的税收环境,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鼓励投资、有利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装备改造、也为将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购入固定资产较多的行业纳入增值税范围创造条件。第二,扩大增值税范围。首先,将增值税运行中矛盾最突出的交通运输业及建筑业纳入增值税范围。这样可使抵扣办法更完善,使整个货物从生产流通领域到消费领域不会出现断档现象。其次,适时将销售不动产、邮电通信业等直接与商品生产和流通有关的行业,直接扩大到全部商品和劳务的销售,解决现行增值税“链条”中断、混合销售界定不清等难题。
3.完善个人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是极具发展潜力的税种,它在调节贫富差距,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从近几年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来看,它的增长幅度却远远小于居民储蓄存款年增长幅度。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不尽人意,并非税源问题,主要还是税制本身不够完善。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途径有:第一,选择混合所得税制,改革分类所得税制,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模式过渡。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是实行分类税制为主,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其弊端越业越突出。而综合所得税制是一种科学,合理的税制,是个人所得税制的发展方向。但由于实行这种税制模式要求较高,实施条件的具备是多方面的,目前我国采用综合税制有较大的难度。现阶段可先推行混合税制、克服分类税制缺陷,在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再向综合税制过渡。第二,合理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首先,扩大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课税范围较窄,许多所得应纳入计税所得却未纳入。因此,需规范个人所得税法、消除规定不明确、概念模糊造成的矛盾。其次,建立全面、合理的费用扣除制度、其标准是纳税人为取得收入而支付的有关费用和生计费用、还应加上抚养儿女、瞻养老人以及相关的教育、医疗、保险等费用,据此确定基本费用扣除和其他单项扣除。当然,这些费用标准要根据通货膨胀、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不断地进行调整。第三,对隐性收入的监控。全面实行银行存款实名制和收付票据化。所有的公民和纳税人实行全国范围的统一编码,其主要的经济活动应通过银行结算、实行经济往来票据化,以改变目前人们的收付大量以现金方式进行,避免造成个人所得税税源稍纵即逝的状况。
4.改革企业所得税制随着国企改革的推进、市场机制逐步建立、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内、外资企业两套企业所得税并存的税制模式,已无法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且,在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所得税政策与国际税收惯例及世界贸易组织所要求的国民待遇明显不符。因此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已迫在眉睫。
(二)改费立税,扩大税基收费在我国经济建设中曾起过不小的作用。
但是,近年来由于增长过快、过乱,干扰了国家正常的资金分配秩序和格局。造成资金严重短缺,国家的重点建设项目无力保证;收费项目的的大量存在,严重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加重企业负担,同时乱收费又给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提供土壤,由此引发社会政治问题。
实施费改税主要的方向:1.扩大税基增设新税种。对于目前中央政府各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现存的数额较大,来源稳定的,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项目并入现有税种,统一征收。例如,将用于城市建设的配套费、绿化费等收费项目列入城市维护建设税中,而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改为社会保险税。
2.继续保留部分收费。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向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如本费、手续费等,可以继续保留。但应按不高于或略高于成本的标准收取、纳入财政预算。
3.取消乱收费。对那些不必要的,乱收费项目坚决取缔。
(三)建立税务司法保障体系税务司法保障体系的设置,以税务警察和税务特别法庭两种为宜。
由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建税务警察机关,中央实行双重领导、机构内部垂直领导,依法对税收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侦察,查处偷、逃、骗、抗税的重大案件;维护国税和地税两级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保护税务人员人身安全;预防、揭露制止税务机关内部营私舞弊行为,有效保障征纳双方的权利。可在人民法院内设立税务法庭。主要对检查机关起诉的各类税务违法案件进行审判;对税务诉讼案件进行审判;对税务机关依法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依法审判;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查封,扣压及税收保全措施等等。设立税务法庭就是要充分利用司法手段实施税务机关在执法中无法落实的措施,解决当前部分企业单位长期非法侵占国家税款的问题,保障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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