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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物联提出物流行业税收改革建议

来源: 现代物流报 编辑: 2008/04/07 08:50:21  字体:

  尽管物流业税收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有力地改善了物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但目前在税收管理方面仍面临许多问题。作为新兴的综合性服务业,物流的各种服务分属于不同的类别,具有不同的税制特点,而现行税收管理体制暴露出了一定的不适应性。

  面对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我国物流产业要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更需要财税政策的有利环境。因此,建立符合我国物流业发展的税收管理体系,发挥税收管理的经济调节功能,应该成为我国物流相关税收管理体系改革的重点。

  今年“两会”期间,一项关于物流业税收问题的议案被提交“两会”。已经进入微利时代的中国物流业依然承受诸多税收问题的困扰,物流税收改革路在何方?

  替行业企业代言

  2007年,受国家发改委委托,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历时一年组织完成了《中国物流业税收管理研究》。

  该课题提出了我国物流业税收管理的基本思路和政策体系的基本框架,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

  在今年3月召开的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七次办公室会议上,联合会课题组代表汇报了研究成果的主要内容,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推动了有些问题的陆续解决。

  为进一步了解该课题主要内容,关注我国税收改革的重点和方向,本报记者采访了该课题组相关负责人。

  八大问题桎梏行业发展

  据介绍,《中国物流业税收管理研究》课题组通过对国内数百家物流企业的深入调研发现,目前我国物流行业在税收方面主要存在八大问题:

  一是营业税存在部分重复纳税现象。课题组认为,重复纳税是目前存在于物流行业税收方面的最重要也是最为不合理的问题,已经对物流业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其中,物流配送业务领域、仓储租赁业务领域、代收代缴费用领域表现尤为突出。

  二是物流企业综合税负相对偏高。众所周知,我国物流业属于微利性行业。根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显示,仓储业务利润率仅为2.6%,而我国物流企业毛利一般仅在4%~6%,税后纯利只有1%~3%,但仓储及其他物流服务却使用5%的税率,比运输业税率还高出2个百分点。这使得很多物流企业难以尽快通过自身积累获得快速发展,不利于物流产业的发展。

  三是所得税属地缴纳不符合现代物流业跨区域发展的特点。现代物流服务企业具有跨区域发展的行业特点。由于各地经济水平和经营条件不同,常常出现在一个公司范围内,部分区域公司盈利而另一部分区域公司亏损的局面。但目前我国执行的属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许多集团型企业无法做到企业内部盈亏互补,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四是整合社会运输资源中很难取得合法运输发票的问题。现代物流企业雇用的个体户司机按现行发票管理规定较难取得发票。因此,为了解决开发票等问题,部分个体户车辆采取到其他运输公司的形式。由于个体车辆提供的往往是单次临时性运输服务,因此无法完整的将支付的费用发票交给被公司,再从被公司报销现金。如果被公司承担开票责任,将造成无实际收入的“空开票”,同时由于不可能将车辆的支出完整纳入核算,被运输公司要承担很重的所得税的压力。

  五是物流企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与额度管理的问题。我国现行物流业使用的最重要的发票是“货物运输业发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必须具有自备车辆,同时只有自备车辆运输的货物取得的收入才能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也就是说,没有自备车辆,通过整合社会资源开展物流配送服务的企业不能取得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显然这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现代物流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另外,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也存在额度限制和属地限制等问题。

  六是仓储物流服务中土地使用税与物流企业兼并整合中土地出让金及营业税的问题。在物流活动中,仓储与分拨、配送基础设施的建设与使用是整体物流服务的关键环节。在属性上,是属于社会经济活动最基本的基础,由于其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与国家安全,同时与国民生活紧密相连,因此具有公益性的特征,与一般意义上的房地产等产业具有根本的区别。但是在我国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征收上却未能体现出这种差别,高额的土地使用税,给低盈利的仓储型物流企业带来很大压力。

  七是物流业税收存在征管困难、税收漏洞,对政策理解差异问题。征管困难与税收漏洞问题已十分严峻。同时,由于各地对物流税收管理相关文件的理解不同,不同地区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观点不同,导致地方税类的设置与管理也有一定的差别,出现了我国不同地区在物流税收政策执行上有所差别的现象。

  八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费加重了物流企业的经营负担。我国现行的“公路运输管理费”是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经委、交通部经交[1983]594号《关于改进公路运输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从1983年开始征收的。期间在征收与使用中出现过一些问题,1986年12月29日交通部、国家经委发布《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了规范。现在属于交通部地方规费征收范围,原则上对从事运营的公路运输车辆按照车辆所属企业年营业收入的8‰收取,不缴纳者对其车辆不予年检。

  课题组认为,国家的营业税税收列入国家财政收入,用于国家的管理。国家道路管理部门应该属国家道路运输管理的执行机构,其所需费用应该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列支。在国家税收之外另行向公路运输经营企业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而且与国家营业税的收入属同源收取,进一步加大了物流企业的道路运输税负成本。

  九项建议推动税收改革

  针对我国物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依据税收公平,避免重复征税,与现行税制相协调,支持物流业发展、涵养税源、强化征管的四项原则,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借鉴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同时考虑到产业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课题组提出了我国物流业税收管理改革的九项政策建议:

  一是明确物流外包业务营业税的差额纳税方法。针对我国物流外包业务快速增长与对零散社会物流资源加大整合力度的需求现状,课题组建议在重新核定营业税计征基数的基础上,明确物流外包业务营业税的差额纳税界定方法与计算方法,将物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采用外包的方法,采用垫付款形式支付的运输、仓储、包装、分拣、加工等业务过程的成本作为抵扣部分看待。

  在营业税执行差额纳税的同时,将附加在营业税的城市建设、教育等附加税也同样按差额纳税,以维护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二是适当降低部分物流服务的营业税税率与土地使用税税率。建议有关税务部门考虑适当降低物流业务中仓储、分拨等业务的营业税税率。将此部分业务作为特殊服务业看待,对物流业务各环节实行从低统一税率,参照现行物流运输业税率3%征收,以利公平税负。

  对物流流通加工、物流信息系统开发经营等具有增值特点的服务,建议税务部门积极开展研究,提出合理的利于物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税目及税率。

  对自有物流基础设施的物流企业,降低现代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税率。

  三是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物流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现代物流业网络化经营的特点,是特别强调横向联系、系统运作的产业。而各地各级政府出于本地利益的考虑,往往要利用财税政策上的差别来保护本地企业、封锁市场。突出的现象是各地利用有差别的税收待遇来保护本地物流企业、排挤区外物流企业。另一种更为不公的现象是采取乱收费手段排挤区外企业的临时性和经常性经营活动。对此,建议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3月18日下发的国税函[2006]2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基础上,将原来限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拓展到全国行政区域范围内(根据税收管理体系的差别,可以暂将港澳地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凡符合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大型全国性物流服务企业,建议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851号)的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是利用规模物流企业管理体系,解决小规模运输户税收监管困难与偷漏税问题。建议在健全与完善我国针对小规模运输户的监控管理体系前,采用适当的措施,利用现有的规模化现代物流企业的规范管理条件,将对小规模运输户的部分税收监管的工作交由这些规模化企业完成,在这些规模化企业完成物流服务监控的同时,完成物流税收的监控与代缴责任。

  五是放宽物流企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中关于自备车辆的规定。建议放宽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中自备运输工具的限制,对自备运输工具不足,但是具有一定规模的现代物流企业,容许作为自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运输发票,同时允许客户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鼓励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对自开票纳税人的开票额度取消按自备车辆核定的方法,而按实际营业收入开具发票;在实施的过程中,针对部分运输型物流企业在企业总公司注册地拥有较大规模自备车辆的现状,作为过渡措施,建议允许利用外地自备车辆申报本地自开票纳税人资质,以解决具有较大规模运输型物流企业的全国性经营的问题。

  六是妥善解决物流企业兼并与整合中出现的税收问题。建议按照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对物流企业的自有土地资源在兼并与重组时的土地出让金,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减免。

  通过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还可能在短期内由于资源的评估产生较大的一次性账面大量所得,如直接征收土地增值税与所得税,将进一步打击企业兼并与整合的积极性。建议对此类问题采用先征后返的方式予以支持。

  七是设计符合我国物流经营特点的物流业专用发票。物流业税制由营业税向消费型增值税发展是现代物流税制改革的基本趋势,但是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在现阶段仍采用营业税税制的基本框架内,研究与涉及符合我国物流业务特点的物流专用发票是一个较好的阶段性措施。建议整合与物流业务相关的各类现有发票,推出统一的物流服务业专用发票,以适应一体化物流运作需要。同时也可方便企业的操作和税务部门的征收管理。

  八是取消与税收重复的行政性收费。

  九是进一步扩大物流企业税收试点工作。

  2004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根据文件要求,200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2007年2月6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函[2007]146号),先后对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197家物流企业开展了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工作。

  课题组通过调查认为,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首先是直接减轻了试点企业由于营业税重复纳税造成的税务负担;其次是支持了试点企业经营发展;第三是增加了税收总额;第四是体现了政府对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但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明确,业内迫切要求继续扩大试点范围。

  据悉,新一批物流企业税收试点单位已经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上报国家发改委,发改委已经组织了专家评审,目前进入国家税务总局最后核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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