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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商务中税收问题的探讨

来源: 邱峻 编辑: 2002/01/24 00:00:00  字体:

  摘要:网络贸易的蓬勃发展对税收原则、税法修订、税务征管、税务稽查、税务人员队伍素质等都提出了严峻挑战。面对这些挑战,应积极采取措施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大趋势。

  一、互联网技术促成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互联网技术无疑是人类历史上最重大的技术创新之一。历史上每项重大新技术的诞生都会带来一轮新的经济增长浪潮。技术创新给各个国家和地区既带来机遇又带来挑战。网络技术对经济社会的巨大深远影响来自于它所具有的广泛渗透特性。网络技术不是仅仅影响几个产业的创新,而是直接渗透到各个产业、各个企业和各个家庭的技术革命。

  互联网的发展直接导致了电子商务模式的诞生。电子商务就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处理技术,将整个贸易活动电子化、网络化和数字化。

  互联网具有开放性、全球性、交互性、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这也促成电子商务较传统商务的优越性所在:(1)交易虚拟化。电子商务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得交易活动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从而大大提高了效率。(2)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商务流通模式,将传统的商务流程电子化、数字化,减少了中间环节,使得生产者和消费者的“面对面”交易成为可能,同时以信息流代替了部分实物流,从而大幅度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率。(3)电子商务建立了新型的商务通信通道。传统的商务通信主要是单向通道,而互联网的交互性使传统的单向商务通信变成了双向的通信,为商务交流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据美国著名的《财富》杂志统计,全球500强企业几乎都从事过电子商务,美国各大企业1998年的电子商务交易额就达290亿美元,而且这个数字还在不断增长。而我国比起西方发达国家来,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但正在努力缩短差距。我国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在2001年2月 9日于北京举行的亚太经合组织(APEC)电子商务与无纸贸易高级别研讨会上发表讲话提出,目前中国正在制定《中国国际电子商务推进计划》,旨在为企业开展国际电子商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中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力争在2005年中国70%以上从事进出口的企业有能力运用电子商务手段进行国际贸易活动。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

  (一)对电子商务是否应该征税

  世界各国在这一问题上观点分歧。早在1998年,联合国就曾提出关于征收“比特税”的提案,即按因特网上网络传输的字节数征税,但这一提案遭到了东道国美国的强烈反对。美国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会挫伤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从而遏制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却认为,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如果不征税会促使偷漏税现象蔓延,从而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给国家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笔者认为,尽管对电子商务目前尚未征税,但随着电子商务在世界贸易中的比重不断扩大,征税是必然的,至少在象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

  (二)电子商务给税收带来的诸多问题

  电子商务的虚拟实体、虚拟环境使得传统税收方法显得手足无措,主要体现在:

  1.纳税义务人难以确定

  传统的贸易模式下,交易双方是明确的,很容易被界定;而在网络贸易尤其是国际间电子商务中,情况则复杂得多。就我们现有的税法而言,税务人员征税是依据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居民税收管辖权中,目前各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一般是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标准。而在电子商务中,一个企业的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世界上多个国家,或根本不存在于任何国家,这就给税务人员判定法人居民身份带来困难。对于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而言,在国际间网上贸易时,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时所涉及到的常设机构判断原则也遇到了障碍。传统的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而在因特网中,一国在另一国设立的用以开展商务活动的服务器能否被视为常设机构尚未可知,有待进一步确认。

  2.现行税法的某些方面不适用于电子商务

  网络贸易使得生产者和消费者“面对面”交易,减少了许多中间环节,这就导致现有在中间环节征收税款的方法失效,如现行增值税。另外现行税法中有关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的规定也不适用于电子商务,亟待制订出相应法规。

  3.电子商务改变了交易商品的性质,导致税务处理混乱

  在网络贸易中,许多商品和劳务是以数字化形式、通过电子流来实现转化的,而数字化信息易被复制或下载,因而很难区分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使用费之间的界限,会因为不知其适用于哪个税种而导致税务处理混乱。例如,传统书店销售图书,税务机关按其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而对于网上书店,消费者可以通过下载书籍内容来实现传统意义上的“买书”,这时税务机关既可以将其视为有形的商品销售征收增值税,也可以将其视为无形的特许权使用征收所得税,因而陷入两难境地。

  4.网络贸易给税收征管和稽查带来严峻挑战

  传统税收征管和稽查的凭据是企业财务帐册、财务报表等一些书面形式凭证,而这些凭证在无纸化、数字化的网络经济中却无处可寻。非但如此,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对于网上企业的相关资料,一般都设有密码保护,因而给税务人员搜集相关信息带来困难,使得传统征管和稽查方法陷入窘境。

  5.网络贸易中国际避税问题日益突出

  在传统贸易方式下,利用转让定价规避税负的情形已屡见不鲜,而在网络贸易中却成为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各大跨国公司通过因特网,可以轻松地与其设在国外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进行内部关联交易、通过转移定价方法转计原材料和商品价格。其内部交易价格的确定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税务人员难以查实,因而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6.电子商务易引起国际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发生分歧

  就目前情况而言,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征税都同时采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即国家同时对其居民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和对于本国来说的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税。这样对于一个跨国纳税人而言,就要面对两种税收管辖权的制约。由此引发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直接关系到税收利益在国与国之间的分配关系。

  三、网络贸易中税收应采取的对策

  网络贸易的蓬勃发展给税收原则、税法修订、税务征管、税务稽查、税务人员队伍素质等都提出了严峻挑战。面对这些挑战,应积极采取措施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大趋势。

  1.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合理解决好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

  税收中性原则包含两个方面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纳税人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其带来额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将税收中性原则运用到电子商务中,就是指税收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阻碍作用。从促进技术进步、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考虑,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商贸形式,应该从政策上给予大力支持,至少现在不要对它课征什么新税,而应该努力使现有税种特别是增值税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2.尽量利用既有税法原则,在此基础上作适当调整,以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

  从税收中性原则引申出来,运用既有的税收法规来形成对电子商务征税的规则是目前所能找到的形成国际共识的最好方法。2000年6月,美国前财政部部长助理、普林斯顿大学罗森教授在北京的一次座谈会上强调指出,网络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有的税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应尽可能让网络经济适应已有的税收政策。在保持既有税法的基础上做相应修改,补充适应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文,包括对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的规定,使税务人员在征管时有法可依。

  3.积极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纳税人在办理了网上交易手续后必须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手续,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网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依此对纳税人进行监督管理。

  4.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调与合作,避免税款流失

  网络贸易的强隐匿性、高流动性极大地削弱了税务人员获取纳税人网上交易信息的能力,而这迫切需要各国税务机关之间的协调合作加以解决。本国的税务机关应经常同外国税务机关互通税务情报和相互协助监控,详细掌握纳税人的境内、境外信息,以避免国家税款流失。

  5.按照国际税收协定原则,正确处理好国与国之间税收利益分配关系

  在涉及电子商务中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时,为合理解决国际间的利益分配关系,需要按照国际税收协定,正确处理好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二者之间谁具有优先权,避免国际双重征税问题。

  6.加强税务系统网络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素质

  税务系统要尽快在网上与网上银行、网上海关、网上商户等部门建立联系,实现对纳税人的网上监控。同时,对税务人员需进行全面的网络知识和计算机应用技术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从而提高税务系统在网络经济环境下的整体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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