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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探讨

来源: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邢建云 编辑: 2006/05/30 16:56:41  字体:

  为了吸引外资,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使用国产设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49号文”)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90号文”),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条件的,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买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政策执行几年来,很多外资企业从中受益,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但是在政策实际执行过程中,还有一些个别问题需要解决和统一,以利于税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一、外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限与退还增值税申报时限不衔接。

  90号文明确规定“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其他没有更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如此简单的时限规定过于模糊,在实际审批工作中,暴露出很多问题。比如很多外资企业发生的工程改造或新上项目的采购行为历时较长,有的甚至长达几年,而每两个月申报一次的规定过于频繁,甚至可能出现一套设备需要多次进行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的情况。对于主管税务机关而言也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重复工作,并且审批尺度不好掌握。同时49号文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的按规定退还增值税的国产设备,其已退税款不得计入设备原价”。因此,只有先办理了采购国产设备退增值税,才能再进行采购国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而外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增值税的申报时限为90天,这样,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两个月的时限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操作,企业也左右为难。

  另外,作为一种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应该是对等的。仅对购进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限作了规定,而对企业超过规定时限申报的行为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使基层税务机关不好把握政策的执行尺度。

  笔者认为,对于按季预缴,全年汇算清缴的企业所得税而言,外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按企业实际情况一年一次申报或按季申报为宜。90号文也明确规定“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附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核表》,主管税务机关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投资抵免及汇算清缴”。因此两个月内申报抵免所得税的规定,不但加重了税企双方的工作量,也不符合 企业所得税的征纳性质。

  二、关于确定国产设备购进的时间问题。

  由于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时限为两个月,所以,国产设备购进时间的确定问题就备受关注。90号文规定“设备购置时间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佘销形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而有的企业为了符合申报的时限要求,采用假退货、退换发票等形式,改变国产设备购置时间。由于企业实际购买、使用、计提折旧的时间与发票开具时间存在差异,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中不易掌握。对以分期付款或佘销形式取得设备的,是否应以企业申报的入库单据上的时间为设备到货时间,总局文件没有明确,形成政策盲区。

  笔者认为,为了体现税法的刚性,使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应该对退、换发票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如果能对两个月申报期限进行调整,分期付款或佘销形式取得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政策盲区也就可以避免。

  三、关于国产设备购进抵免申报资料的确定问题。

  90号文规定“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等等”。其中提到须有“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但是有的企业采购行为属于零星采购,有的虽然不属于零星采购但是没有供货合同,按照文件规定,没有供货合同应该不能抵免企业所得税,但这有悖于实质课税的原则,税收优惠政策也不能落到实处。若以现实经济活动中的企业实质经济行为给企业办理抵免企业所得税,则政策执行依据又不足。

  在实际审批过程中,发现很多企业提交的是虚假合同,给税务机关的审批带来困难。因此,提供供货合同可以不作为外资企业抵免所得税必须的申报资料,如果有疑问,可以进行实地调查,更能证实企业采购行为的真实性。

  90号文规定,对以分期付款或佘销形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外资企业进行抵免企业所得税申报是否以入库单为申报凭证资料,申报金额如何确定等等,总局文件也没有明确。在实际审批工作中,不管企业是何种采购方式,税务机关大多采取以票定金额的形式,要求企业进行抵免企业所得税申报,这样总局的政策规定就不能很好地执行。

  四、关于国产设备购进抵免政策的后续管理问题。

  49号文第七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款。”因为如果企业对采购的国产设备进行出租或转让,而不是用于企业的生产,就改变了此政策出台的初衷,也破坏了税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存在利用优惠政策偷逃税款的嫌疑。因此做好后续监督管理工作,是执行好国产设备购买抵免所得税政策不可分割的一个重要部分。但是现实工作中却容易忽视这个环节。有的税务部门虽然设有工作台账,但是由于机构改革或是人员变动等原因,致使台账流于形式,起不到监管的作用。有的在税务管理人员变动后,对企业已经享受抵免政策的设备实质上处于完全不管的状态。据调查,外资企业的很多设备使用期不到五年就更换或者出租、转让。因此,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加强监管,例如,有些地方的税务部门在审批国产设备抵免时,用数码相机对设备进行现场拍照,微机存档,监管期间对企业定期抽查,效果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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