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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完善国际税务合作已成为国际经济组织和各国政府所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目前,联合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洲经济共同体和美洲国家组织等国际组织,以及很多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认识到,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加何加强国际税务合作已是一个十分迫切的议题。这个议题不仅涉及各国财政利益的维护,而且还要解决如何建立一个公正有序的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经济全球化与税收国际化
随着国际贸易的扩大、各国间资本流动的加快、国际交通和通信网络的高速发展,以及建立在技术进步基础上的各种新经济合作形式的涌现,国际贸易和企业的生产和金融活动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增加了很多复杂的因素。突出的表现是,在传统的局限于一国地域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形式中开始越来越多地出现了一些“跨国的成分”。在这样的态势下,每个国家的税务部门在这个全球的税收管理框架中只拥有其中的一部分,甚至在自己的管辖区范围内也难以单独建立起有效的管理。例加,仅由一国对在本国从事经营活动的某些大型跨国公司进行调查和管理往往显得力不从心。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随着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世界经济活动中有较大一部分进入了那些疏于管理和监督的的不同国家管辖区之间的“夹缝”区中。避税地、离岸管辖区的大量出现,加之某些国家间恶性税收竞争的加剧,不仅增加了各国税收的征管难度,而且也扭曲了国际资本的流动方向,造成了资源配置的全球性不平衡。
经济全球化所影响的税收领域不仅仅局限于直接税。在区域集团化经济中,国与国之间关境的逐渐消失还影响到了消费领域中的间接税。如果一个国家单方面提高啤酒消费税税率,其结果将是,大量的本国居民涌向邻国购买啤酒。其结果是造成了两国消费税收入的不平衡。
众所周知,近年来,各国间人员的流动加剧,其中较多的是高技能的专家、学者、动运员和明星等。越来越多的人在国外工作,加医疗、设计、讲课、会计和提供各种咨询服务等。据国际移民组织发布的2000年世界移民报告,今天世界上远离自己祖国居住的移民为1.5亿人,约占世界总人口的3%。这个组织预测,至20 30年,移民的人数将达到3亿。可以认为,经济全球化将是世界移民潮涌动的直接因素。这种国际间的人员流动导致了一系列税收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各国税收管辖权的协调问题。
随着跨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传统的税收地域管辖权原则(亦称来源地原则)将受到冲击并降低其重要性。因为,在跨国的电子商务的环境下,所得的来源地难以确定。与此同时,居民管辖权的原则将发挥主导作用,因为除特殊情况外,每一个自然人和法人必须是某一个国家的居民或公民。美国国会决定,对电子商务三年内不开征税收,希望在此期间能拟订出适应于国内和国际领域的有效和公正的电子商务法律框架。据美国1998年的资料,该年美国消费音通过因特网的购货额达到78亿美元,比上年度增加2倍。面对如此迅速发展的电子商务,有关的国际经济组织和各国的税务部门都在研究新技术革命条件下的电子商务的税收制度。
造成上述状况的另外一些因素是,各国对所得和资本征税的法律显得越来越复杂,而能驾驭这些法律的也仅是一些较高专业水准的专家。大部分中小企业纳税人没有能力聘请这些专家。除此之外,各国税法的原则、优惠政策、扣除方法和税率等也不尽一致;税法又往往经常处在改革和完善之中。在这样形势下,发达国家政府为了避免税收的流失又经常竭力将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扩大到自己领土范围以外,以追踪本国公司和企业的全球化活动。而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财政利益,也要强调地域管辖权,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税收。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导致了不同国家税法的“交叉”,而在这个领域中要确定相关国家的财权利益又显得十分复杂。这里不仅要解决跨国纳税人的双重征税问题,而且还要协调各国间的税务合作和信息的互通。经济全球化导致了税收的国际化,而税收国际化的实质就是要合理、公正地处理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建立一些能为各国所接受的国际税收规范,预防跨国间的逃税和避税。
国际税务合作的现状和面临的新问题
为了加强对跨国公司全球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似乎可以采取不同的措施:建立一个拥有超国家职能的全球财政管理机构;对某些跨国的经济活动征收“国际所得税”;开征统一的国际贸易税(可根据跨国公司的活动范围大小来确定税额)。但是,所有这些设想的实现谈何容易,某些专家甚至认为,至少在未来的数10年中是不可能实现的。关键的问题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各国的财政仍各自为政,相互间的财政利益难以全面协调。
综观历史,长期来(自国际联盟成立以后)人们一直在讨论能否签定一个由大部分国家参与的多边的所得和资本税收协定,其中既包括发达国家又包括发展中国家。然而,至今为止,事实却是违背人们的意愿,这种构想甚至比二次大战前更显得不现实,其原因:一是,出现了很多新独立的国家,而这些国家拥有新的税收思想、观点和税法;二是,发达国家之间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税收观点和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着严重分歧。例如,为了克服版权付费的双重征税,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主持下,各国专家曾就如何建立多边的税收协定进行了长期的谈判。然而,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立场上的严重分歧,这个协定至今悬而未决。对此,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务委员会的专家指出,在未来的数10年不要奢望能成功地签定直接税的多边税收协定。
因此,目前要解决国家之间的这些税收问题,主要的途径便是签定双边的税收协定。就协定的内容而言,目前各国间的税收协定可分为避免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有关社会保障税的税收协定、有关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税收协定、提供税收征管问题的行政和法律协助协定、相互提供税收优惠的协定等。不少国家间的政府协议和商务协议中也经常包括一些有关税收的条款。这些协定的主要作用为:在缔约国之间建立一个针对不同所得和财产的避免双重征税的机制;保护缔约国一方纳税人免受缔约国另一方的税收歧视;确定缔约国间情报交换的制度,从而保证协定条款的执行、预防税收的逃避及协定被滥用。这些税收协定的签定对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各国的税收关系中,它们不仅是对国内税法条款的一种补充,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各国间的税收分配关系。除此之外,税收协定的条款还对正在进行税制改革国家的国内税法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1991年与日本签定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后,已先后与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等近60多个国家签定了税收协定。这些税收协定反映了我国经济的开放程度,以及积极参与国际税务合作的姿态。
近年来,欧安会的决议曾建议签定专门的协议来解决税收问题。这类呼吁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决议和联合国秘书长的发言中也经常出现。已经问世的一系列税收协定范本对各国间税收协定的签定起到了指导和示范作用。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为协调发达国家之间税收关系于 1963年、1977年和1992定范本;联合国为协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税收关系于1980年发布的协定范本(据统计,按联合国协定范本签定的税收协定已超过450个);为协调发展中国家区域问关系,安第斯协议成员国公布的协定范本。某些区域集团也致力于就一些具体的税务问题,如对所得的调查和征税等,加强和发展不同国家税收部门的合作。在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间,这种合作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并出现了一些各国税收部门间新的合作方法,如联合税收稽查等。
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自己的决议中强调了税收领域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并肯定了起草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专家组的工作。理事会建议联合国秘书长向成员国发出提案,成立税收合作委员会,加快专家组的工作,尽快提出在国际领域反避税的具体方案。
尽管间接税(如增值税、消费税和销售税等)的征收范围较少越出一国税境,但在商品和劳务的进出口贸易中增值税的国际协调也开始引起有关区域集团的注意。间接税领域中的税收协定也开始在一些区域集团中出现。例如,近年来有关社会保障税的税收协定也在很多国家出现。又如,欧洲联盟有关成员国间税收协调的指令中就包括:有关统一增值税的执行原则、有关增值税的征收和避免双重征税的原则、有关限制出口税收补贴的规定等。
不久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建立了一个工作小组,专门研究限制国家间在税收优惠领域竞争的途径。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这种越演越烈的国家间恶性的“税收竞争”违背了税收的基本原则,无益于各国的财政收入和外国投资。事实是,很多发达国家偏离税收中性原则的税制改革很可能引起别国的抗议,而这种竞争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一些成员国中也严重存在。这种竞争已成为有些国家在国际市场中获取优势和吸引外国资本的一种手段。竞争具体表现为:一是制订的税率低于世界平均税率,对大部分纳税人的所得不执行累进税率;二是对个人和企业的生产性投资和积累不征税;三是与毗邻本国的离岸管辖区和离岸中心建立良好的关系,为资本创造避税环境。这个研究 涉及到一些非经合发组织成员国的国家(如开曼群岛地区的避税地),也包括一些经合发组织的成员因,这些国家为公司制定了特别的税收优惠制度,如爱尔兰、荷兰和比利时。欧洲联盟也表示反对税收优惠领域的竞争,据说上述工作小组将接受欧洲联盟的领导。1996年12月德国财政部长尤金。什塔尔克在欧洲联盟中发起反“避税地”的运动,他特别批评英国利用税收制度来巩固伦敦作为“金融中心”的地位和作为对抗法兰克福的“工具”。
有些专家认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正在逐步撤消所有各类并不涉及税收的管理,如对外汇汇率的管理,其结果将导致税收将作为确定公司布局的一个决定性因素。经合发组织的很多材料都谈到,企业的全球化经营加之通信工具的发展将导致各国间为吸引外国公司在税收优惠领域的竞争风险。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方案的首要任务是,制定一个标准来对公平的税收竞争与有害的税收竞争加以区别。为此,工作小组正在研究专门的税收制度,确定适用于本国公司与跨国公司不同的税率。
很多国家的税务部门都十分积极地开展反“非法货币”流通的斗争。所谓非法货币是指毒品买卖所得、金融欺诈所得、非法赌博所得等,每年约为5000亿美元。其中大部分非法货币通过那些内含大量现钞业务公司的商业活动来“洗钱”,如赌场,加油站、游戏机房和饭店等,也有通过某些金融业务来掩盖货币的最初来源地。而位于“避税地”国家和地区的公司和银行又往往迎合这种需要,竭力提供这些服务。
为了抵制这种现象的蔓延,1989年七国集团建立了一个名为“反金融犯罪的国际力量”的组织(FATF)。现在,这个组织附属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有26个成员国,已公布了40多项方案。其中,最近公布的方案是,警告与非洲塞舌尔发生任何业务的危险性,因为这个国家向投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国投资者提供刑事侦查的完全豁免权。不久前,这个组织批评了成员国土耳其拖延“反资本犯罪法”的执行。这个组织的另一个成员国奥地利也被要求撤消匿名的银行帐号。在奥地利这类匿名帐号已达到2600万户,超过了其人口的两倍,违背了欧洲委员会洗钱的协议。这个协议还提出,取消保守银行秘密的严格规定。就连瑞士政府也不得不放松自己的法律,该国议会允许银行将所有可疑的业务往来通报有关的机构,这种通报不作为对银行秘密的泄露。
21世纪的国际税务合作将面临很多问题,这就需要有关的国际经济组织和世界各国政府的共同努力,研究相关的国际规范,顺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积极开展税制的改革,在维护本国财政利益的基础上,努力使我国的税制与国际接轨。不断扩大的税收协定网络加强了我国与其他国家的税务合作,为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奠定了税收的法律基础。联合国经让理事会的专家组认为,今后国家间的税务合作主要解决问题是:情报的交换;预防逃税和避税的方法;转让价格;各国税务部门经验的交换;研究各国签订和执行税收协定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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