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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金税工程是加强增值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种偷、骗增值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手段,是国家实现税收信息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金税工程二期的拓展与完善,有效遏制了“假票抵扣”、“真票虚开”等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目前金税工程运行质量不断提高,但是,金税工程稽核系统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大量的存根联滞留,并且多数是非正常滞留存根联信息,事实证明多与账外经营有关,必须引起我们各级国税机关足够重视。我们要拓展管理思路,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加强金税工程存根联滞留发票管理,严厉打击账外经营,不断提升增值税管理质量和效率。
一、存根联滞留发票的形成
由于金税工程稽核系统发票存根联数据与认证系统发票抵扣联之间的比对,不能够完全一一对应,在稽核系统中长期滞留着大量得不到认证系统抵扣联数据比对的存根联数据,这样就形成了存根联滞留发票。通俗些说,存根联滞留发票就是指金税工程系统中缺少抵扣联的专用发票。
存根联滞留发票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按照政策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六种情况下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如最常见的购进固定资产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没有通过认证系统认证,形成了滞留票。二是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货方将抵扣联、存根联退还给销货方,而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同时开具了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在这种情形下,销货方已报税,抵扣联已退回销货方,也形成滞留票。三是纳税人主动不抵扣进项发票,形成滞留票。调查发现,部分企业为了少缴税,经常采取销售商品不记账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而如果将进项税额全部抵扣,会出现零负低申报,就可能被各级税源管理部门列为重点评估对象;还有,如果将购进货物全部入帐,而销售不记账,帐面上存货等科目余额将非常大,必然为税务人员留下查账的线索。因此,企业采取“体外循环”,也就是帐外经营,将销售时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销业务,均不进行核算或另设一套帐核算,主动放弃一部分进项税抵扣权达到偷税的目的。除以上三个方面的主要原因外,还有由于某些客观因素造成抵扣联超过90日认证期限未认证,纳税人在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取得专用发票等情况,也会形成滞留票。
但事实上,大部分稽核系统滞留的发票存根联数据是有问题的,相当多存根联滞留发票的背后都与账外经营有关。根据导致存根联发票滞留的原因是否与账外经营有关,我们将存根联滞留票分为正常滞留和非正常滞留两类。政策规定不允许抵扣的抵扣联对应的滞留存根联,以及红字发票对应的滞留存根联,为正常滞留票。纳税人主动放弃抵扣联认证进行账外经营形成的滞留存根联,为非正常滞留票。在目前防伪税控系统覆盖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稽核、协查系统高效运行的情况下,与通过“假票抵扣”、“真票虚开”多抵扣税款的偷税手段相比,主动放弃进项发票抵扣权的新的偷税方式,更具有隐蔽性,更容易造成税款流失。
二、加强金税工程存根联滞留发票管理的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加强金税工程存根联滞留发票管理:
(一)对存根联滞留发票开展专项评估。要加大存根联滞留发票的比对频度,通过稽查手段对滞留金额大、主动放弃进项税额抵扣可能性较大的企业如商贸企业进行核查,落实形成滞留的具体原因;对滞留金额相对较小的企业,通过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手段,落实形成滞留的具体原因;加强对企业进项税额的监控,防止纳税人通过其他方式隐瞒进项和销项税额。
(二)建立遏制纳税人采取主动放弃抵扣权方式偷税的长效机制。省级国税机关应建立相关制度,通过金税工程系统分地市每月及时向下传递存根联滞留信息,市县级国税机关应全面掌握纳税人的购进信息,对有连续三个月存根联滞留问题的企业进行重点核实,督促企业按规定认证、抵扣进项专用发票,实现上游企业对下游企业的逆向制约,即双向以票控税,堵塞企业为平衡税负而人为不抵扣专用发票的问题。还要建立滞留票分析、核查的长效机制,制定存根联滞留票核查管理办法,确定负责核查的具体单位和部门,明确核查的工作流程及方法。
(三)强化对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开具的监管,进一步夯实增值税基础管理。防伪税控系统制止了“假票抵扣”,稽核系统遏制了“真票虚开”。随着滞留票分析核查机制的建立,纳税人偷税的方式可能逐渐向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不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方式转变。而增值税管理系统中存储的专用发票等数据,详细记录了一般纳税人的主要经营活动,通过对这些数据的分析利用,可以从进项、销项、滞留等多个方面实现对纳税人的监控。因此,要在政策上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时,除按规定不得开具或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外,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必须有退货或销售折让的行为发生。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对不按规定范围、时限开具专用发票(包括红字发票)的处罚力度,从源头上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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