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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增值税附加税费征管模式的探讨

来源: 杨建平 肖文芳 陈家鸣 编辑: 2008/07/22 09:33:20  字体:

  自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以来,增值税附加税费征管模式是增值税由国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由地税局征收,即主税种和附加税费因国、地税分设而分别缴纳。

  一、增值税与附加税费分开征管的不足

  (一)征管难度大。现阶段,国、地税计算机尚未联网,信息不能共享,主体税种和附加税费分别由国、地税部门征收,增加了征管难度。一是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计征依据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而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地税局负责征收。增值税的申报、缴纳及减、免、缓情况等信息,地税局不能准确掌握,这样的征管模式势必直接影响到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日常征收管理。二是对一些享受增值税减免的纳税人,按规定也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而两税分别由国、地税两个税务机关管理,国税局无权审批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地税局以增值税减免政策为依据去审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既造成政策和管理权限的矛盾,又给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三是对实行“定额定率”征收的个体户、私营企业以及承包租赁户,因国税、地税核定的营业额不一致,造成城市维护建设税征管上的不规范。

  (二)税款流失。一是从税款征收权来看,国税局与地税局的征管权限交叉,城市维护建设税因其附加税性质决定了大部分税基由国税控制,地税部门不能有效掌握其税源,容易导致税款流失。二是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在国税部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国税部门只征收了增值税,而没有全部代征地税部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造成了漏征。三是企业在补缴国税稽查查补的增值税后,没有及时补缴地税征管的各项附加税费,造成漏缴。

  (三)税收成本高。将与国税业务存在联系的地方税收完全划归地税部门征管,导致操作上的不便并加大了征管成本。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广州等城市对增值税附加税费的征管模式,实行国税局对国、地税共管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临时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代征增值税附加税费。

  二、实行国税局代征增值税附加费的可行性

  (一)广州等地区的试点为全面推行由国税局代征增值税附加税费征管模式提供了借鉴。因增值税与附加税费分开征收存在的不足,许多城市已进行了大胆地探索,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交由国税局代征,且已经体现了优化服务、强化监管的优势。如1999年广州市对由该市国税局各直属(对外)中心分局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人,其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和教育费附加由国税征收机关代征。2004年河北省鹿泉市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开发“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管理软件”,用于国税机关为地税机关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该软件的研制成功,不仅解决了长期以来城市维护建设税漏征漏管的问题,而且有力地落实了总局关于国、地税联合办公的指示精神,该软件已于2005年12月在河北省国、地税系统全面推行。

  (二)国家有关法规文件为国税局代征增值税附加税费提供了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文件中明确指出:经国、地税局协商,可由国税局为地税局代征有关税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现行规定需由主管国税局为其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的,主管国税局应当在代开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除销售免税货物外)的同时,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票据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5号)中也明确规定:国税局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当使用地税局征收票据;如经当地国、地税局协商一致,也可以使用国税局票据。使用地税局征收票据的,由主管地税局负责有关收入对账、会计核算和汇总上报工作,主管国税局应当建立代征税款备查账,逐笔、序时、分项目登记代地税局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使用国税局征收票据的,由主管国税局负责有关收入对账、会计核算和汇总上报工作。《2008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中指出:要加强国、地税局之间的协调配合,继续按照信息比对协调配合的思路,开展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信息比对和委托代征工作。以上文件为国税局实施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代征提供了具体的、可操作的指导方法,是今后实施代征工作的主要依据。

  三、实行国税局代征增值税附加税费需要做的工作

  (一)加强沟通,达成共识

  实行国税局对国、地税共管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临时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代征增值税附加税费是一项较大的举措,涉及人力、物力等诸多因素。国、地税双方必须加强沟通,达成共识,不要狭隘地把思想局限在小圈子里和一己私利上,要牢固树立“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着眼大局、服从大局。

  (二)注重宣传,提高认识

  加强对国税局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宣传和辅导,广泛借助报刊、电视台、网络等传播媒体,向纳税人大力宣传关于代征的政策、法规及征缴办法,提高企业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的政策水平,避免因不懂或理解偏差而导致少缴附加税费,提高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缴的准确率。

  (三)国地联网,信息共享

  国、地税局双方应当本着“依法协作、优化服务、强化监管、信息共享”的原则,建立国、地税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加大国、地税部门的信息共享。充分运用网络信息、纸介质报表等多种形式,互相进行税收信息交换,及时准确掌握税、费源情况;按月交换税务登记信息、征管报表信息、定税信息、稽查信息;由国税部门定期向地税部门传递一般纳税人的征管信息,逐户进行比对核实,保证征收效果;发现申报异常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协调,努力减少漏征漏管,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四)总结经验,完善制度

  国税局在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过程中,一要加强与地税局的合作,尽可能不要采用模糊而缺乏约束力的协商方式,而是要明确代征者应承担的责任,并采取必要的监督制约措施。二要不断完善各项代征制度。建立和不断完善票证使用、票款解缴、信息传递等制度。主管国税局应做好相关基础工作,提高服务水平,方便纳税人办税。三要不断总结经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主管国税局要根据代征的具体情况不断摸索,总结经验,使代征制度日趋完善。

  (五)专项检查,严格奖惩国、地税局要联手不定期组织开展城市维护建设税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查补入库增值税但未申报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到国税部门代开发票后未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企业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三种情况。加大对企业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处罚力度,通过采用加收滞纳金、对问题严重的企业给予曝光等行政手段,约束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四、实行国税局代征增值税附加税费应把握的几个原则

  (一)循序渐进的原则。对国税局代征增值税附加税费应该遵循由小到大、由点到面,循序渐进的原则,即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临时代开发票的纳税人逐步扩展到国、地税共管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对临时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代征个人所得税),以确保代征工作有条不紊进行,杜绝因信息滞后和管理缺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参与监控的原则。在实行国税局代征增值税附加税费过程中,国税局是“抄手”,地税局是“把手”。作为主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地税局,在此项工作中不能“缺位”、“失位”,还要善于“补位”,要对代征范围、票据使用、税款解缴等重点环节实施监控,要通过信息比对、专项检查、制度约束等手段,确保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及时、准确入库。

  (三)强化监督的原则。实行国税局代征增值税附加税费,是为了贯彻落实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加强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提高依法治税水平,是一次大胆的探索和尝试。为确保实效,应运用法律法规以及一切可以动用的社会力量强化监督。一是法律监督。以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国、地税应联合出台相应的指导性文件,使代征工作有法可依,促使其规范运作。二是部门监督。地税局对国税局的代征工作要实施监督,通过掌握的票据领用、票款结报缴销、银行入库信息等第一手资料,随时解决代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三是社会监督。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财政、金融、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外部力量进行监督,形成广泛而严密的监督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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