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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来源: 付晓云 叶凌 编辑: 2008/08/13 08:13:07  字体:

  一、当前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划分不利于规范化管理

  1、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弹性较大的税种,其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应纳税所得额是以企业核算的利润总额为基础,加减纳税调整后得出的。由于企业成本核算的复杂性和核算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企业核算的利润总额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伸缩性。加上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比较复杂,税前扣除规定缺乏刚性,操作起来弹性较大,因此,对政策理解程度不同、计算方法不同,都可能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出现各不相同的计算结果。

  同时,管理方式的灵活多样也决定了企业所得税负担不平衡现象的不可避免。目前企业所得税征管方式主要有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而核定征收又视能否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总额,分别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所得税税额两种征收方式。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企业的所得税负担都可能会有不同,有的甚至相差很大。而且,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可能规定得很详尽,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各级税务部门只有结合地方实际确定具体的操作办法,而这种操作办法往往会有一定的伸缩性。以上种种客观因素的存在,再加上当前国地税的征收管理力度不同,规范管理程度不同,直接造成了同类纳税人因归属不同的税务机关管辖而出现税负“倚重倚轻”的问题。这一问题若得不到有效解决,将给纳税人以可乘之机,从而滋生、蔓延“人往高处走,税往低处流”的不良倾向。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第二条第一款:“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规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都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而征管对象的划分却不按企业性质、类别,而是按工商注册登记时间,这就意味着相同性质、类型的企业,将归属不同的税务机关管理,客观上为税收不平街创造条件。凡此种种,由于没有一一作明确规定,所以导致了国、地税征收机关在管理上各持所见,“误管户”时有发生,有的企业认为反正是亏损,既然两家都要求申报,就同时向国地税申报,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更不利于真正强化企业所得税的征管。

  (二)对影响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两大痼疾仍缺乏有效的制约办法

  1、非经营费用挤占成本的问题仍然较为普遍。相当一部分问题是非经营费用挤占成本,侵蚀税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第三项规定:企业已经出售给职工的住房,自职工取得产权证明之日,或者职工停止交纳房租之日起,不得再扣除有关的住房折旧和维修等费用。企业挤占的费用主要有:一是职工宿舍取暖费、职工个人负担的水电费按照规定应在职工福利费或税后资金解决,大部分经济条件好的单位均直接进入经营费用,且未做纳税调整;二是职工房改的宿舍继续提取折旧和维修费进入经营费用,且未做纳税调整申报,形成虚假申报。

  2、白条现象未得到根本性的治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凭证必须真实、合法,从目前的汇算清缴分析,个别企业取得的凭证有相当一部分是白条,主要是部分修理费无法取得或不取得修理业发票,租赁经营场所或场地得不到地税服务发票。从发票的来源分析,主要是党政机关、家庭住房出租房屋不缴纳营业税、房产税而得不到发票,只好以白条来收取款项。

  (三)内部管理落后于所得税征管需要

  1、所得税业务水平参差不齐。通过近年来的业务学习,实际操作,国税系统已经形成了比较严密的业务知识层次,有一批懂业务会管理的税务干部,但是,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单纯的靠几个业务骨干是不够的,光有热情周到的服务态度,勤勤恳恳的工作欲望,是不能做好所得税工作的。目前的所得税工作已渗透到国税的方方面面,可以说只要有业务工作的地方就有所得税工作。大厅的业务咨询,税务登记的受理,申报的审核、征收的录入、税务稽查等无一离开所得税。

  2、税前扣除的审批项目未得到应有的落实。由于历史的客观的存在事实,很多企业忽视税前扣除项目的报批,随着企业的财务不断规范,生产经营的规模不断扩大,企业自身的需要,适用查帐征收的企业将会愈来愈多。更由于企业会计制度与所得税政策的差异,使得税前扣除的报批显得尤其重要,而很多企业未报批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税前扣除项目的报批,造成管理的缺陷和纳税人的不必要的损失。

  3、评估工作流于形式。中介代理、税务稽查、日常管理等工作不衔接,表现为所得税评估量少、面小,分析审核不到位。中介代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常冲突,出现有的企业在一个年度内既请了代理,又经评估,还被实施稽查,有的企业却什么都没有,缺少计划性与统筹性,管理手段难以触及所有纳税人。

  4、减免税的审批落后于征管实际。省级机关规定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在纳税人第三季度申报后,开始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并未规定基层的审批时间,对于纳税人来讲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是能将减免税资料上报给主管国税机关的,而税务机关由于需要层层上报,逐级审核。待减免税批复下来后一般会超过汇算清缴限期。从而给一线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第一,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利或经济损失,第二,不利于稽查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三,影响征纳双方的关系,不利于国税形象的树立。

  二、对策建议

  (一)强化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坚持专一培训与业余学习相结合,按照谢旭人局长的“不培训不上岗”的要求,下大力组织培训。尤其是一线征收人员的业务操作培训,征收大厅的人员直接面对纳税人,无论是业务咨询,政策答复,还是受理资料的审核,税款征收等等。而没有过硬过细的业务水平和态度,不但影响到国税形象,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更主要的对所得税基础工作、征收质量影响极大。我们在加强自身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技能进行纳税辅导的基础上,我们还可以借助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力量,加强纳税辅导,完善汇算清缴工作。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税前辅导,以纳税指南引导纳税人,以纳税评估督促纳税人,以税务稽查震慑纳税人。使税法宣传家喻户晓,使企业的依法交税形成自觉行动。

  (二)提高思想认识。首先要加强领导,第二要健全组织,第三充实力量,最后要加强所得税工作的考核力度,将所得税工作纳入征管改革的内容之一,为此应增加考核内容、扩大考核范围、提高分值,从制度上保证对所得税工作的落实。否则,谈不上对所得税工作的重视,提高不了基层对所得税工作的认识。在加强对所得税工作的同时,应慎重周密推行其他各项中心工作,目前的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纳税评估,一窗式等是重中之重,事实上在强调这些工作的同时,不能把所得税管理搁置一边,如纳税评估就可以将增值税、所得税整合进行,一窗式管理的票表稽核,所得税同样也需要。随着时间的推移,所得税纳税户会大量增加,从工作量来说,必将成为国税系统的主体工作之一。

  (三)积极实施分类管理。结合当地实际,积极采取“中介代理”、“纳税评估”、“税务检查”三位一体管理模式,增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三位一体管理模式,即先让纳税人汇算清缴时自行寻找代理审核,只要纳税人附上一份税务事务所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国税机关可予以承认,不予检查罚款。其次是对未经税务代理审核的首先纳入评估分析对象,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对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判断,并适时处理,切实提高征管水平。最后对一些既不选择中介代理审核、也未在当年被评估到的所得税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以后,开展对这些企业的专项检查,查到的问题,按征管法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因地制宜,制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工作制度。有道是无规矩,不成方圆,各地可按照上级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制度,具体可细分为《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规程》、《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新办证户调查制度》等等,通过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让税收管理工作在各项工作制度指导下进行,实行以制度管税,以制度管人。

  (五)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备案制度。针对目前企业财务管理现状,对纳税人的监控和监管力度要做到动态管理。按照新的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对不备案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国税部门应严格落实好这一规定,要求企业在办理登记开始,必须将企业或纳税人的会计处理向税务机关备案,以便对纳税人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监督,减少税款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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