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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避税的基本概念作了一个基本的界定之后,很自然的一个问题就是要分析一下避税行为所具有的一些基本特点,以便广大纳税人对于避税有一个更加具体与明确的认识。在分析避税行为的基本特点之前,有必要首先将避税、偷逃税、节税这几个概念作一番比较与区分,因为作为纳税人实现自身税收负担减轻的几种方法,这几种行为无论是在表现形式上还是最终经济效果上都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很容易混为一谈。另一方面,避税行为本身所具有的一些特点也是主要相对于偷逃税和节税行为而言的,在具体分析了三者的共同与差异之处后,对于避税特点的理解将会更加深刻。
避税是纳税人在遵守税法、拥护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的不健全,通过巧妙的安排与策划,达到减轻纳税义务、降低税负目的的行为。偷逃税则是纳税人在其实际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且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正当或不合法的手段逃脱其实际纳税义务的行为,其手段往往具有隐蔽性和欺诈性。通过比较可以看出,二者在表现形式和经济影响上具有一定的联系。一般来说,避税与偷逃税都是对已发生应税经济行为的纳税义务与责任的规避,在最终经济效果上都有利于维护、增加和扩大纳税人的既得经济利益,而造成了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因此,二者都应成为税法规范和调整的对象。
避税与偷逃税的区别在于:首先,表现在经济方面:
(1)从经济行为上看,偷逃税是对一项已发生的应税经济行为全部或部分的否定,而避税只是对某项应税经济行为的实现形式和过程进行某种人为的解释和安排,使之变成一种非税行为。
(2)从税收负担上看,偷逃税是在纳税人的实际纳税义务已发生并且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正当或不合法的手段逃避其纳税义务,结果是减少其应纳税款,是对其应有税收负担的逃避,而不能称之减轻。而避税是有意减轻或解除税收负担的,只是采取正当或不正当的手段,对经济活动的方式进行组织安排。
(3)从税基结果上看,偷逃税直接表现为全社会税基总量的减少,而避税却并不改变全社会的税基总量,而仅仅造成税基中适用高税率的那部分向低税率和免税的那部分转移。故偷逃税是否定应税经济行为的存在,避税是否定应税经济行为的原有形态。
其次,表现在法律方面:
(1)从法律行为上看,偷逃税是公然违反、践踏税法,与税法对抗的一种行为。它在形式上表明纳税人有意识地采取谎报和隐匿有关纳税情况和事实等非法手段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其行为具有欺诈的性质。在纳税人因疏忽和过失而造成同样后果的情况下,尽管纳税人可能并非具备故意隐瞒这一主观要件,但其疏忽过失本身也是法律不允许的。避税是在遵守税法、拥护税法的前提下,利用法律的缺陷或漏洞实施的税负减轻和少纳税的行为。尽管这种避税也是出自纳税人的主观意图,但在形式上它却是以遵守税法为前提的。
(2)从法律后果上看,偷逃税行为是法律上明确禁止的行为,因为一旦被有关当局查明属实,纳税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这方面,世界上各个国家的税法对隐瞒纳税事实的偷逃税行为都有处罚规定。根据偷逃税情节的轻重,有关当局可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民事以及刑事等不同性质的处罚。所谓情节的轻重,一般取决于偷逃税行为造成的客观危害以及行为本身的恶劣程度。避税在通过某种合法的形式实现其实际纳税义务时,与法律规定的要求,无论从形式上或实际上都是吻合的,因而它一般受到各国政府的默许和保护。政府对其所采取的措施,只能是不断修改与完善有关税法,堵塞可能为纳税人所利用的漏洞。
(3)从对税法的影响上看,偷逃税是公然违反税法,无论偷逃税的成功与否,纳税人都不会去学习钻研税法,而是绞尽脑汁去搜寻偷逃税成功的更好途径,从这方面看,偷逃税是纳税人一种藐视税法、戏弄税法的行为。而避税的成功,需要纳税人对税法的熟悉和充分理解,必须能够了解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以及合法与非法的临界点。同时,避税所造成的税收流失的后果会促使税收立法机关出于反避税的需要而不断修改和完善税法,最终在客观效果上会有利于一国税法体系的健全和税务执法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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