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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诚信纳税的必要性
(一)诚信纳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信用是一个国家经济繁荣与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内容。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制经济的表象特征是平等和有序,其实质特征则是信用和诚信。如果说市场经济是人,平等和有序则是血液,周而复始,形成循环;信用和诚信则是骨骼,支撑着市场经济庞大身躯的健康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更是信用经济。毫无疑问,信用经济是围绕信用展开的,或者说信用是信用经济的决定性因素。以此类推,诚信就是信用经济的根本立足点,诚实信用就是市场经济的生命线。
税收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满足诚信要求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税收不仅要求法制,更要求信用。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呼唤税收诚信、强化税收信用建设,已在税法学界和实务界日益凸现。
全面加强税收诚信建设,具体到征纳双方,税务机关要依法治税,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营造诚信纳税的法制环境;纳税人要努力增强税收法制观念和依法纳税意识,自觉诚信纳税。
(二)诚信纳税是税收财政发展的必然要求。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政府“集小钱为大钱、攒小钱花大钱”的愿望和职能得以实现,其前提就是“小钱集中得起来”。小钱集中不起来,一切都无从谈起。从征纳两个环节看,小钱集中不起来的表现无外乎两个,一是纳税一方背离诚信,有意避税、恶意逃税、甚至肆意抗税,致使税源短缺;二是征税一方背离诚信,非法征税、非法治税,致使纳税一方对征税行为丧失信心,税基动摇。二者的表象都是无税可征,其深层次原因却是诚信的丧失和缺位。诚信是现代税收财政发展的本质要求,只有在征、纳两个环节同时讲究诚信,税务机关严格依法办事,使纳税人拥有安全、有序、稳定的经营环境;纳税人严格诚信纳税,使政府现代税收财政税基夯实,才能在征纳双方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的融洽关系,进而保证现代税收财政的有效实施。
(三)诚信纳税是现代税收制度发展的必然要求。现代税收制度的存在本源是人们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要,这样,人们有义务以纳税形式来支付相应的费用和报酬,所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方针,正是对这一关系的生动概括。因此,税收制度蕴含着等价交换规则,税收关系也是一种信用关系,诚信纳税是现代税收制度发展的必然要求。不少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将税收法律关系视作一种国家机关请求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正是这种表现。它从道德和法律两个层面支持和规范着良好税收秩序的形成。
(四)诚信纳税是现代纳税人维系和提高自身信用能力的必然要求。
纳税人信用是社会道德信用的重要内容,在很多国家,丧失纳税诚信是最坏的一种社会信用记录,将影响其他一系列社会活动,并最终形成其社会信用的恶性循环。因此,推行依法诚信纳税,也是完善市场经济主体自身信用能力、行为能力的必然要求。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强调诚信纳税的同时,征税机关也应依法诚信征税,因为政府信用对整个税收诚信体系乃至社会信用体系起着非常关键的引导、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税法上的适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民法本源意义
诚实信用是一项道德准则,也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道德准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在从事交易活动中,要做到恪守诺言,讲求信用,诚实不欺,以信为本,在不损害他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个人利益。民法之所以要将诚实守信这一道德规范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诚实守信是最基本的商业道德,只有按照此种商业道德行为,才能保证交易活动能够高效快捷地进行,从而形成正当稳定的商业信用、社会信用乃至交易的良好秩序。另一方面,诚实守信也是交易当事人为维持彼此之间的信用关系而完全可以做得到的商业道德。它是人们行为的最低标准。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标准,并不能使行为人成为一个品行高尚的人,但如果没有这一规范,就连最起码的商业交易都无法正常进行。在世界各国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诚实信用原则被作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而被广泛采用。
就诚实信用的定义,一般认为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的意志。也即立法者为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目的在于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发展。诚信原则,论其性质,一是含有“诚”的因素,诚己、诚人、诚物,既有当事人之间的信用利益,也有第三人或公众的信用利益。二是含有“信”的因素,即相对人于其所信,应不受欺,其正当期望不应失望。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税法上的适用及要求
一直以来,大陆法系采用一般法律思想理论,承认公法上有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即在私法与公法特别是与行政法之间,以具有密切联系的一般性质的法律思想为前提,认为凡私法规定的一般原则,虽并未规定于公法,不能当然说不存在于公法中,只是私法对于上述原则发现、总结和适用较早。德国首次运用一般法律思想理论,主张《德国民法典》第618条含有“社会保护”思想,适用于公务员法;并且主张依据第618条规定的法律规则,来补充行政法上的缺陷,诚实信用原则也依此方法产生于公法中。以至公法、私法均言及诚信,成为普遍遵循的原则*②。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公认的法律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了诚实、守信、公平、善意等道德要求,构成了社会经济生活中平衡利益和稳定秩序的法理基础。当这一原则适用和指导税收法律关系时,就要求税收关系的当事人恪守信用,遵守规则,充分披露信息,及时履行给付,不得违背相对方基于合法权利的合理期待。
三、我国税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贯彻现状、问题及对策
(一)诚信纳税原则贯彻现状
随着改革的发展,我国相继制定实施了一系列单行税法,这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调控经济、完善税收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诚信纳税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贯彻和落实。但是从立法的角度看,有些税法的制订、实施略显草率和匆忙,致使诚信原则在贯彻环节打了折扣。由此,税收立法、执法和守法,倡导真正意义上的诚信,必须结合当前社会实际,在一些环节确实存在值得改进和完善之处。
(二)诚信纳税原则贯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诚信纳税原则在贯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依法纳税光荣,偷税逃税可耻”的纳税氛围还没有完全形成,诚信纳税意识并未真正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公民对诚信纳税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还远远不够。二是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收税氛围还有待进一步强化,收税、减税、免税等治税环节的自由裁量行为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三是税收财政方面用税、节税等环节的依法性和透明度还需进一步加大力度等。
(三)诚信纳税原则贯彻对策
一是加强教育,深化理念。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的目的在于使人们逐步树立起与现代市场经济和开放经济相适应的纳税观念和纳税意识,使人们从不懂税到懂税、从知之不多到知之甚多、从被动纳税到诚信纳税。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形成舆论合力,营造良好的税收诚信氛围,让以诚信为本、以诚信立身处世的观念深入人心。
二是完善法规,健全制度。完善法规的作用在于为纳税人提供正确而全面的税法指导,为征税机关依法治税、依法行政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建立健全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并存的税收制度体系,使各种制度纵向衔接、横向配套,从根本上解决诚信纳税问题。如个人财产申报制、个人信用登记制等。
三是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依法征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始终。税务机关必须自觉维护税法的尊严,以确保税法得到普遍、公正、准确、有效的贯彻实施。坚决杜绝为完成税收计划、任务滥征税等行政任意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在服务环节也要做到诚信,即要做到办税公开、公正、公平和文明、优质、高效,想纳税人之所想,急纳税人之所急,切实减轻纳税人的办税成本。税务机关要逐步建立健全监督激励机制和税收信誉等级制度。对能够依法诚信纳税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税务部门要给予一定的倾斜,开辟“绿色通道”,使其享受政策优惠,增强依法纳税的光荣感和自豪感。譬如,在一定年限内免检等。同时,要加大惩治力度,使虚假纳税的成本大于其非法获取的收益,使其不敢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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