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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改税的两点思考

来源: 编辑: 2006/04/04 00:00:00  字体:

  所谓费,是根据国家法律、法令、制度,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自行收支,不纳入预算内的财政资金。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强行分配而取得的财政资金。从目前我国收入组成来看,税收收入是主要来源,费只是补充部分。但从另一方面讲,税费并存也必然会产生矛盾,在一定时期内,由于社会总产品的数量和价值是既定的,也就是说,可供分配的剩余产品的数量和价值是有限的,税和费作为分配手段来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若收费过多、过滥,必然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不可避免地影响到税源的开发和建设,侵蚀税基影响税收收入,从而影响财政收入,最终会导致收费不能抵消税收损失的状况。因此,有必要将一部分费改为税。

  从目前我国的收费来看,大体上包括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行政性收费。从费的特点来看,它和税具有相似的特征,存在着某些共性。这就为费改税在理论上提供了可能性。二者的共性主要体现如下:

  (一)二者的主体都是国家和政府受权的职能部门和机构。

  (二)收取的依据都是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收取的手段都是国家赋予的权力,具有不同程度的强制性。

  (三)从收费来源看,属于社会再生产的分配范畴;从其征收对象上看,都是单位及个人。

  (四)从作用来看,税和费都是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实现国家、社会管理职能。

  (五)从实质上看,无论是收税还是收费,都直接或间接属于财政性收入。

  相比之下,费的固定性相对税要差一些,不如税规范,另外,费在某种程度上来讲,具有直接补偿性,这是税所不具有的。从其差异看,可以通过立法或建立法律、制度的办法来规范,变费为税。

  费要改为税,就要相应寻找税基代替(税制要素),主要是课税对象,不外乎有三种:一种是商品或劳务的交易额,即销售收入;一种是生产要素的交易额,即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收入,通常为工资、地租、利润;一种是财产占有或占用额,通常表现为不动产的价值和租金。从我国现行税制上看,对此三种税基都是全部征税的费改税,才必然在此基础上确定的某种特殊税收。在目前,费改税的来源不会离开上述三项税基,二者都存在着共同的来源,这为费改税操作提供了可靠性。

  我国费改税的领域相当广阔。我国现阶段存在相当数量的费实质上都是税。费改税只不过要把费的管理形式转为税的管理形式。例如教育费附加,名称上是费,其实质也是一种税。无论从征收主体,还是从征收来源上来看,都是税中的一种特殊个体,它是以商品和劳务交易额作为间接税基,而以流转税基额作为直接税基的。在其他领域,如卫生、治安、交通、社会福利方面的收费。这些收费从表现上看是费,但从其实质上看,是交纳者可支配收入中的一部分。它和税具有相同的来源,因此改为税的操作性也较强。

  税费可以并存,费改税能改变目前费挤税,纳税人负担沉重,收费过多过滥的现象。但不能完全以税取代费。费作为收入的一种形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例如公用事业。因此,如果公共部门提供的商品和私人消费受益发生直接的联系,同时又找不到合适的税基,就可以以费的形式来存在。其次税的征收有其要素限制。费相对自由灵活,可以作为税的补充,共同起到收入、调节经济职能。

  费改税中,也存在着一些应注意的问题:

  (一)费改税后权力和利益的分配问题。从我国费的收取来看,数量巨大,费种繁多,极大影响和破坏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因此,费改税势在必行。但费改税后,也存在一个权力和利益的分配问题。一是费往往由各地方政府为弥补开支而自行制定。费改税后,征税权及税的立法权如何确认、费改税后的收入如何划分?是作为中央税、地方税,还是共享税?二是分配比例问题。例如农村三提五统,开征农村公益建设税后,农村建设资金来源如何处理?这就需要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原收费多用于地方建设,如收归中央,则势必会增加地方负担,或者造成中央支出增大的趋势。如共享税,返还时如何处理,是否原为哪级收费返还哪级?返还比例多少?分税制后,以划分事权为基础划分收入,如事权不变,收入如何处理?三是费改税后,原有的征收部门的处理。原有征收部门往往人员冗多,机构重叠,费改税后,人员和机构如何处理。四是原有征收部门的职能是否保留,如保留经费如何开支。

  针对立法权来说,从目前看,费改税工程巨大,阻力重重,没有中央立法恐怕难以展开。所以立法权应暂归中央。同时,也可考虑赋予地方政府相应的立法权。但立法应在遵循中央统一政策和在宪法、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从收入分配看,费改税后收入应作为地方税和共享税收入。原因是:1、费的起源是在于国家财力不足而由地方及机构征收的。2、费改税后中央支出必然会增大。对于费改税,其中一部分原因就是机构冗多,人员过多,造成乱收费。所以费改税后,必须精简机构,裁减人员。这里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要精简迅速、力度要大;二是注意分流人员安置,不宜安排到行政或二级事业单位,因为二级单位虽属事业编制,但实际上也等于吃皇粮,可能更方便吃“收费”;三是原征收部门原行政职能依旧保留,取消收费后,可由国家适当增加拨款。

  (二)费改税后税务部门的变化。费改税后,将原预算外收入大多纳入预算内收入,收入的完成则依赖于税务部门的征收。但由于费改税的费的缴纳人较为分散,不易管理,则为税务部门的征收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同时税收成本必然会增大。对税务部门来说,是否采取代扣代缴的征收方式。从税务登记到纳税申报的征收方式未必会适应新的形式,如采取源泉扣缴的方式和代征代缴的方式,是否存在换汤不换药的问题,从而影响到税收的严肃性和刚性。

  (三)费改税必须谨慎,必须选择正确处理好成本与收益的关系。一是费改税从税收中性角度看,有扭曲资源配置的可能性,为了削弱或消除这种可能性,就必须精选税种,使该税种价格弹性小而收入弹性大;二是费改税在过程中面临着严重困难,在我国税种并不覆盖全部税基,在此基础上的费改税有可能导致不公平性的加剧;三是费改税的机会成本无法作出定量分析,在成本和收益上只能根据经验来推断,税收成本的增加无法正确计算,征收成本的增加是必然的,纳税成本的衡量无法明确。作为纳税成本其来源也是国民收入中的一部分。其耗费的大小也会影响到财政收入,税收效益也是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如把社会保险费,改为工薪税,看来是可行的,但工薪收入往往并不代表纳税人的全部收入,因此,工薪税根本上不能起到保障作用,此外,在实际操作中,确定贫困的成本就会非常昂贵。

  从目前来看,费改税是必然的,也是必需的。但在改革过程中,应注意费的特性及存在的必要性,并非一定要去掉费而全部改税,作为收入的来源,二者都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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