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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重农学派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第一个系统理解,在理论上、实践上非常重视农业,在经济学说史和资本主义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重农学派对我国建立城乡统一的税制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借鉴重农学派的税收思想,目前我国已实行取消农业税、把农民纳入相应的税收系统当中、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农民的支持等措施,减轻农民负担。统一城乡税制,实现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有助于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关键词〕重农学派;单一土地税理论;农业税
重农学派是18世纪下半叶在法国产生并流行的一个经济学派。该学派是在当时法国生产以农业为主的背景条件下产生的,它反对重商主义学说,主张农业是惟一生产和创造财富部门的理论为基础,故称重农学派。统一城乡税制是我国农业税制改革的目标。借鉴重农学派的税收思想,建立税制简化、结构优化、多层次多环节调节的城乡统一的税制体系,是解决城乡及内外有别的二元税制对经济发展的扭曲问题的有效途径。
一、统一城乡税制是我国农业税制改革的目标
(一)我国农业税费改革
1958年6月,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后来,虽然做过几次大的调整,但基本上还是以该条例为基础的。随着时代和经济的发展变化,农业税征收目的、主体、对象和范围等等与过去相比都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农业在国民经济的比值逐渐下降,农业税已不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财源。以2001年为例,农业各税只占2001年中央政府财政收入的5 6%.农业税的征收目的并非仅仅为增加财政收入,其主要功能是集中到公平纳税的宏观上来。然而,这种陈旧的税制除了加重农民负担外,在征收方面也出现了诸多与现实脱节的地方,已不能有效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同时,混淆了农村财政分配关系,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社会秩序,阻碍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成为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障碍。这一客观现实,迫使我国政府在农村展开了以农村税费改革为核心的一系列改革。
2000年以安徽为试点进行农村税费改革,主要内容是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同时,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使用办法。2002年扩大改革的试点范围,2003年在全国范围之内推开,到2005年初,江苏、重庆、河南、四川、山西、内蒙古、贵州、安徽、海南、广东、宁夏、福建相继宣布取消农业税。
这次税费改革从源头上堵住了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口子,使得农民从中受益,人们称之为继土地革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的第三次革命,但这次改革与以往不同的是,前两次都是农村生产关系的改革,而这次改革不仅仅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改革,同时也是各个阶层利益的重新分配,涉及面宽而深,触动各方的经济利益,因而实施它极具艰巨性和复杂性。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是,农民负担减轻了但是农村的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却无法正常运转。那么我国的税制究竟如何走向?从2000年试点改革开始已成为学术界和理论界讨论的热点。但是,基本的观点是实行城乡统一税制。
从长远来看,建立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战略目标具有一致性的且与全球税收制度接轨的税费制度,使农村税费制度规范在整个国家市场经济制度建设的系统之内,成为规范农村利益分配关系的长期稳定的制度是一种必然的趋势。我国农业税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最终建立统一的城乡税制。城市偏向的国民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城乡二元税制结构是农民负担过重的根源之一,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必须突破现行城乡二元税制结构,统一城乡税制。从目前来看,我国主要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和国际主要竞争者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我国农产品成本高,除了生产规模小,机械化水平低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农产品生产的成本外支出高。统一城乡税制是我国政府扶持农业发展的有效途径,有助于对农业进行扶持和保护,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其现实意义是不言而喻的[3].
(二)统一城乡税制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世界各国的税收制度,基本不单独设立农业税这一专门面向农业的税种,农民作为纳税人,与其他社会成员享有相同的税收制度。在城乡统一的税制下,农民的税收负担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按其经济活动的属性,分别在相应的税种下缴纳所得税、增值税、地产税和遗产税等。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就应该取消农业税税种,把农民的税收纳入统一的税制体系当中。
二、重农学派的税收思想
重农学派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上都非常重视农业,较有影响的是布阿吉尔贝尔的税收思想和魁奈单一土地税理论。
(一)布阿吉尔贝尔的税收思想
布阿吉尔贝尔是18世纪初叶开始至19世纪中叶期间,最早指出经济学所提出的问题与解决的方法的学者,也是最早应用经济学于税制改革理论的带头人。著有《法国详情》、《法国辩护书》、《谷物论》、《货币缺乏的原因》、《论财富、货币和赋税的性质》等著作。他的税收思想主要有:
1 批判柯尔培尔重商主义政策,认为国家应保护农业,而不是工商业。
2 分析了人民贫困与财政贫乏间的因果关系。指出赋税制度以及包税制致使农业贫困化。
3 提出改革旧税制的三大主张。
(二)魁奈的土地单一税理论
魁奈主要著作有《租地农场主论》、《谷物论》、《赋税论》、《经济表》、《经济表的说明》、《经济表的分析》、《重要考察》、《关于手工业劳动》、《关于工商业利益和所谓不生产阶级生产性的纪录》、《关于货币利息的考察》、《中国的专制制度》。魁奈赋税理论的意义表现在他以重农主义理论为基础,通过税制改革,唤起对专制王权的批判,指出了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方向。他的土地单一税理论主要有:
1 魁奈提出土地单一税主张。认为赋税的根据不在于赋税协助权,而在于封建的君主共有权。在间接税方面,应以葡萄园税代替饮料税。
2 认为纯产品源泉在于农业。农业是惟一的生产部门,只有农业生产才创造“纯产品”,其他部门包括工业生产在内,都不生产“纯产品”。这是重农主义的一条基本原理。
3 对纯产品课征直接单一税,是负担最轻的赋税。
(三)米拉波的政策主张
米拉波也是重农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著作有《人口论》、《赋税论》、《农业哲学》等。他的政策主张主要有:
1 自由放任。判断一个社会健康与否就看它是否符合自然秩序的标准。政治经济学的任务,即在阐明这种客观的经济规律,使人为秩序符合自然秩序。靠竞争和自由放任才能处于这样一种自然秩序的状态。
2 实行大农业经营。小农业经营想获得很大的利益是不可能的,必须把土地集中形成大农业经营。
3 整顿税收。废除其他赋税,实行只向土地所有者阶级征收一种单一的地租税,也就是只向土地所有者阶级得到的那部分“纯产品”征税。实行单一租税还可以简化税制,大大降低征收税时花费的费用。
4 维护私有制。反复强调私有制是符合“自然秩序”的,私有制的安全是社会经济秩序的基础。
(四)杜尔哥的税收思想
杜尔哥在经济理论上集中研究了财富问题,着重考察了财富的形成和收入的分配。
1 对纯产品学说的发展
杜尔哥把“自然的恩赐”不知不觉地转化为农业劳动者的剩余劳动。认为“纯产品”是土地对农民劳动的赐予,是农民劳动利用了特殊的自然生产力的结果,土地如果离开了劳动便不能生产任何东西。他认识到“纯产品”转化为地租被土地所有者占有是土地私有权的结果,比魁奈更进一步说明了地租的本质和根源。
2 工资和利润理论
杜尔哥把工资、利润、利息、地租都归结为资本主义的基本收入。他认为工资是工人必要的生活资料,决定工资高低的因素是劳动者同购买他的劳动的人双方协议的结果。工人人手过多的现象使工资必然趋向于工人最必要的生活资料。
3 利润与价值论
杜尔哥第一个研究了“利润”,把它看作是一个独立的经济范畴。既然资本促进了纯产品的增加就应分享一份。他提出利润是出自纯产品的收入,是节约工资的结果。他由地租引出利息,由利息引出利润。认为出租土地可以取得地租,借出货币可以得到利息,投资开办企业就应得到利润。认为只有农业劳动是惟一典型的生产劳动。土地是一切财富首要的、惟一的来源。把税收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前者是对土地所有者征收的税;后者是对佃农征收的税、对企业利润征收的税、对销售或消费商品征收的税三种。认为除了对土地纯收入征税外,所有赋税都应废除。
三、重农学派税收思想对统一城乡税制的启示
重农学派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第一个系统理解,对亚当。斯密的经济理论的建立产生重大影响,在经济学说史和资本主义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重农学派对我国建立城乡统一的税制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
(一)取消农业税,减轻农民负担
重农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布阿吉尔贝尔认为国家应保护农业,而不是工商业。我国已经从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直至最终取消了农业税,以达到保护农业的目的。2004年,吉林、黑龙江两省先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1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并主要用于鼓励粮食生产;其余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税率总体上降低1个百分点。农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降低,沿海及其他地区也根据地方财力进行了免征农业税的改革试点。2006年开始,农业税正式取消。农业税在全国范围内的取消,是新一届中央政府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具有历史性意义的举措,对于长期以来税费负担较重的农民来讲,无疑是件大喜事。
(二)把农民纳入相应的税收系统当中
重农学派在理论上、实践上非常重视农业,把农民纳入相应的税收系统当中,使其承担的税收更加合理,是依据重农学派得到的启示。在取消农业税及大部分农业特产税后,从纳税主体的分类来看,我国现行税制的涉农税收主要包括牧业税、烟草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等等。农业税取消后的税制依然保留了“二元税制”的结构特征,即将从事农业生产、取得农业收入的农民置于工商税收体系之外。即是说,那将是一种“涉农税收基本取消,城乡税制又未统一”新的“二元税制”,其特点在于占总人口60%的农业人口中,有相当一部分处于纳税的真空状态。在这种新形式的“二元税制”下,我们看到农民的负担的确减轻了。但是,农村税费改革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应是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现代税制的要求,逐步减轻农民负担,使农民作为纳税人取得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纳税地位,最终实现城乡税制的统一,并没有实现。取消农业税,并不意味着农民不具有纳税义务,不缴纳税收。农民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应该有纳税义务。取消对农民单独征税的税种后,可以对农民征收所得税。由于我国大多数农户经营规模很小,农民大都没有记账的习惯,如果对农民开征所得税,确实存在计税所得难于确定、征管困难、税收成本高等问题。[2]从国外来看,对小规模农业经营者征收所得税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国外解决这一问题的做法是采取农业标准课税法,即以确定的标准农业所得作为基准,结合土地面积情况计算农民的农业所得,作为课税的依据。由于个人所得税设置了免征额,可以将绝大多数农民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只有规模化经营的有收入所得的农业生产者才承担税负。
取消农业税后,还可以把农产品税纳入增值税体系。由于农业生产单位规模普遍偏小,没有健全的核算体系,加之农业交易规模较小,农业增值税的征管比较困难。从国外看,在对农业课征增值税时,都采取了减免税和其他一些特殊的照顾方法。如欧盟对农业实行的统一加价补偿法、拉丁美洲国家实行的农业投入物零税率法等。具体来说,农产品增值税征收原理和依据应与我国现行增值税相同,即对农民农业生产经营收入中扣除法定农业生产成本后的增值额征税。在扣除项目上对农产品给予宽扣除额的优惠照顾;在税率的设计上,由于我国农业生产效率较低,应考虑设置较低的税率,并按照这样的税率对农产品出口全额退税。
(三)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农民的支持
重农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魁奈认为纯产品源泉在于农业,农业是惟一的生产部门,只有农业生产才创造“纯产品”。对纯产品课征直接单一税,是负担最轻的赋税。借鉴魁奈的税收思想,在统一的税制下,应减轻农民税收负担,在税率和抵免等方面对农民制定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农民收入水平低,长期以来农民负担重,农村需要休养生息,不应把从农业中征税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来源。在税收政策上对农民应该有所倾斜。
(四)改革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建立完善的房地产税制
具体来说,在充分考虑城乡居民的承受能力、切实保证减轻农民实际负担的前提下,应实行轻税政策,借鉴重农学派的思想,建立完善的房地产税制。一是将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合并为房地产税;二是扩大征税范围,将单位和个人的房产不分生产经营还是自用、不分坐落城镇还是农村,全部纳入征税范围;三是对负担房地产税有困难的城市低收入者、下岗职工、贫困农民、孤寡老人和遭受天灾人祸的纳税人等给予税收减免;四是规范计税依据,合理设计税率,根据征税对象分别设计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两个税目。在税率的设计上,要充分考虑城乡居民的承受能力,切实保证减轻农民的实际负担,实行轻税政策。鉴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建议国家出台统一的幅度税率,在此基础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应税率。
(五)开设社会保障税。受重农学派税收思想的影响,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1 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农民为了共和国的工业化和现代化付出了巨大的牺牲,社会保障是一项重要的公共产品,在现阶段许多农用土地被征用、大量过剩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的情况下,广泛开征社会保障税,将广大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有利于建立统一、规范、高效、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有利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农村。2 与其它税种不同,社会保障税不具有即收即支的特点,故其征缴需较长时间的提前量,现在开始制颁社会保障税势在必行。
社会保障税应设立基本养老金、失业和医疗3个项目,实行国家、企业、个人共同合理分担,个体劳动者自己负担。在设置社会保障税时,要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特点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进行整体设计,对于仍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纳税人,年龄可界定在18—40岁。20年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实现时,第一批纳税人中年龄最大的也进入老年了,他们会顺利地从国家那里拿到养老金。这个税制中最关键的要素是起征点。根据我国“三农”的实际,可以适当提高起征点,凡没达到一定生活水平的农民,不征收社会保障税。
参考文献:
[1] D.盖尔。约翰逊著 经济发展中的农业、农村、农民问题[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2] 上海财经济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2004中国财政发展报告:中国农业、农村、农民政策研究[R]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3]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中国农业经济评论[M] 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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