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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假设清算法进行债权回收价值分析的一些探讨

来源: 编辑: 2005/10/11 00:00:00  字体:

    内容提要:假设清算法是不良债权回收价值分析的一种经常使用的方法,目前已经在不良资产评估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本文在分析了当前假设清算法运用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对正确使用该方法应注意的环节提出了作者的观点。

  假设清算法是不良债权回收价值分析的一种经常使用的方法,目前已经在不良资产评估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为不良债权资产合理定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假设清算法的技术框架最近才在《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予以明确的约定,而在其操作过程中尚有许多细节难以把握,假设清算法的使用还不是非常规范。从目前来看,不同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析报告良莠不齐,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随意性较大、风险点比较多的情况。

  一、假设清算法的定义及应用

  假设清算法是指在假设对企业(债务人或债务责任关联方)进行清算偿债的情况下,基于企业的整体资产,从总资产中剔除不能用于偿债的无效资产,从总负债中剔除实际不必偿还的无效负债,按照企业清算过程中的偿债顺序,考虑债权的优先受偿,以分析不良债权在某一时点从债务人或债务责任关联方所能获得的受偿程度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以与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债务责任关联方为分析对象,实际上是从不良债权所涉及的债务人和债务责任关联方偿还债务能力角度进行债权回收价值分析。在此基础上,评估人员综合考虑债务人和债务责任关联方偿还不良债权的能力,最终确定不良债权可受偿金额。

  二、目前假设清算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一些专业人员缺乏胜任能力及随意操作影响了结果的严谨性。

  使用假设清算法进行债权回收价值分析,需要在形成资产价值专业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债权实现过程中的相关因素,对债权回收的可能性和实现程度发表专业意见。因此,假设清算法与普通评估常用的三种方法相比,对评估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另一方面,实际操作中许多评估人员认为假设清算法不确定性比较多,价值分析报告也有别于评估报告,对价值分析报告比较随意,导致价值分析结果回旋余地很大。以上原因使得不同机构、不同专业人员做出的价值分析结论往往有很大差别,分析结果失去了严谨性。

  2.对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强行使用假设清算法影响了分析结果的可信性。

  假设清算法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或债务责任关联方主体资格存在、债务人或债务责任关联方配合并能够提供产权资料及近期财务资料等基本资料的情形。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一些不符合使用条件的债务企业,部分评估机构往往接受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勉强使用假设清算法进行分析。比如有些银行自办公司,已经关闭多年,虽然名下有一些资产,但并没有清算审计报告,企业到底有多少资产、负债并不清楚,这种情况下中介机构使用假设清算法显然不合适。如果对不具备基本条件的债务企业勉强进行分析,不仅不利于最大限度收回债权,而且有“虚假评估”的嫌疑。

  3.对债务企业提供资料不加核实损害了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使用假设清算法的关键是债务人能够提供其真实会计报表、界定准确的资产负债范围。债务企业为逃废金融债务,经常转移、隐匿资产或夸大负债,如果债务人在这个环节“做手脚”,则分析的真实性就无从谈起。目前评估机构进行价值分析时往往不去认真地核实资料的准确性,缺乏监督企业能够提供真实会计报表的措施,使得资料完善或真实程度成了制约分析结果公允性和可利用性的瓶颈。在这种情况下,假设清算法有可能低估企业实际偿债能力。

  4.假设清算法自身的一些限制也导致容易产生问题。

  假设清算法是在清算的假设前提下,实际上并不真正进行清算,目前还没有完善的理论和具体操作准则的支持,缺少公认的标准。尤其在有效资产、优先受偿债权的认定上还存在较大争议,使得分析结果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5.一些常见技术错误也干扰了分析结果的合理性。

  (1)夸大负债尤其是优先偿还的负债

  这可以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计算实际负债时,对或有负债的真实性和发生的可能性不进行认真甄别判断,只是将或有负债简单累加起来,往往容易扩大负债的范围;②机械套用债务企业当地较高的工资、福利、职工安置标准,而无视这些应付工资及福利全额优先支付给职工的可能性很小、甚至不涉及职工安置成本的事实,存在“夸大”应付工资及福利的倾向;③分析过程中往往对应交税金的真实性未加以核实,并对一些可以抵扣的税金忽略不计,造成应交税金虚增现象;④对一些违规的、突击进入的负债不加分析其合理性,导致优先偿还的债务范围任意扩大。

  (2)过分夯实资产,一些资产损失的核销不尽合理。比如在分析过程中常常将一些不具合理性的内容放到其它潜在性损失,最后核销为零。分析中过分强调资产的“有效性”,而负债却无所不包,这是一种实质上的不对等,容易造成“缩小资产、扩大负债”。

  (3)抵押债权与抵押资产的概念混用。“已设定抵押权资产”与“已设定抵押债权”是两个含义不同的概念,而且抵押资产价值未必等于抵押债权值。分析中如将这两个概念混用容易引起错误操作,影响计算结果的准确性。

  (4)在资产负债的界定中,对持续经营和非持续经营两种情况未加区分或区分不合理。由于企业在持续经营和非持续经营情况下资产质量是不一致的,所以不加区分是不对的,但如果区分不合理同样不对。比如非持续经营企业有效资产中全额冲减“待摊费用”就不够正确;非持续经营企业并不一定就不发生财务活动,有些待摊费用仍然是有价值的(比如已缴付的车辆保险费等),全额冲减“待摊费用”会低估偿债能力。反之,在对持续经营企业价值分析时,对待摊费用中已存在的事实损失一点都不考虑也未必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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