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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应关注税收事项

来源: 王传沐 王自明 编辑: 2006/01/12 00:00:00  字体:

    在资产评估中,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企业改组涉及资产转让的整体资产评估报告,如果忽略有关国家税收事项,可能导致国家税收流失,也会造成资产评估基准日企业所有者权益和负债不准确,或者导致转让后税务机关对资产评估基准日前企业应交有关税金的查处将由谁负担而引起受让双方发生纠纷。现举例探讨如下:

  一、对非正常损失的存货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依照《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政部〔93〕财会字第83号),企业购进的货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如:在资产评估时发现该企业原材料中有属于非常损失100万元需要剔除,如该原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该项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为17万元(100×17%),在评估调整时,应减少资产原材料100万元,应增加负债应交税金17万元,应减少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下同)117万元。如果只减少资产原材料100万元,减少净资产100万元,其评估结果,使基准日的净资产和负债就不准确。

  二、对应付款项中有隐匿收入、平销返还资金,未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17%或13%)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例如:在资产评估时发现该企业应付款项中有隐匿销售货物款项117万元(含税价)需要剔除,如该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该项销售货物款中的销售额为100万元[117÷(1+17%)],销项税额为17万元(100×17%)。该项销售货物款已无销售成本,在评估调整时,应减少负债应付款项117万元,应增加负债应交税金17万元,应增加净资产100万元。如果只减少负债应付款项117万元,增加净资产117万元,其评估结果,使基准日的净资产和负债就不准确。

  根据国税发[1997]167号《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

  例如:在资产评估时发现该企业在应付帐款中有销货方让利不再需要支付的货款30万元,需要剔除,如该项货款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应冲减的进项税金为5.1万元(30×17%),扣除进项税金后的差额为24.9万元(30-5.1)。在评估调整时,应减少负债应付帐款30万元,应增加负债应交税金5.1万元,应增加净资产24.9万元。如果只减少负债30万元,增加净资产30万元,其评估结果,使基准日的负债和净资产就不准确。

  三、对资产评估基准日前应交未计提的有关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各项税款,未作调整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均属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税种,在资产评估时,应向客户询问,凡属于资产评估基准日前应交而未计提的上述有关税款,应正确计算并作调整处理,增加负债应交税金,减少净资产,使评估基准日企业负债和净资产得到准确反映。

  四、对资产评估增值未来应交所得税,未作扣除而全额调整增加净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7号《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50号《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政部财会字[1998]66号《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政部财会函字[1999]2号《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综述如下:

  (一)财税字[1997]77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其精神就是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应缴纳所得税。

  (二)财税字[1998]50号文第二条规定,资产评估增值的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其精神是资产评估净增值部分,不仅仅指固定资产增值部分,还应包括流动资产增值部分都应缴纳所得税。

  (三)财会字[1998]66号文规定,如果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未折成股份,并按税法规定在评估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时需要征税的,在按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调整资产帐面价值时,应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资产评估增值扣除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后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科目。财会函字[1999]2号文第二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其精神是资产评估净增值部分按税法规定需要征收所得税的,在调增资产帐面价值时,要将未来需要征收所得税的数额调增负债“递延税款”,净增值部分减去所得税后的差额,才调增净资产。不能把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负债,也调增为企业净资产。

  例如:某企业资产评估净增值400万元,如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该净增值未来应交所得税额为132万元(400×33%),税后差额为268万元(400-132),在评估调整时,应增加有关资产400万元,应增加负债递延税款132万元,应增加净资产268万元。如果只增加有关资产400万元,增加净资产400万元,将资产评估净增值部分中未来应交所得税也作为企业净资产显然是不妥的。我们初步学习了财政部财会字[2000]25号印发的《企业会计制度》,未见到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及会计处理方面的规范。但笔者认为,在现实会计事项中发生的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及会计处理,只能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上述文件规定为准。五、企业整体资产评估的要求之一,是核实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基准日前企业有关税收方面的核实,是涉及到核实企业负债、净资产的重要方面,况且税收问题比较复杂,建议与客户商讨、询证基准日企业应缴各种税款是否经与税务机关清算核实,必要时可进行税收专项审计,对核实企业负债应交税金取得可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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