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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二)拥有无形资产的国有企业,进行无形资产评估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立项;
2、资产清查;
3、评定估算;
4、验证确认;
(三)申请立项时,需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立项申请书,附资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
申请单位在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无形 资产。资产评估机构应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在此基础上,进 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经国有资 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占有无形资产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确认资产评估结果 .确认部门在收到评估结果报告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予以确认,并下达确认通知书。占 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 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上级主管部门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 下达裁定通知书。
(四)当无形资产拥有单位为非国有单位(或个人)时,委托评估其无形资产时无须遵守上述程序。
无形资产(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商誉、经营秘密等)拥有单位或个人,只 要提供必要资料,如所有(或发明人)人身份证明,技术持有单位的证明,有关申请文 件及相应证明书、开发成本、收益预测等资料,并与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评估工作便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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