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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小企业商誉识别系统的理论探讨

来源: 编辑: 2006/01/11 00:00:00  字体:

    企业商誉,指企业在外部利益相关人(供货商、经销商、顾客、债权人、政府部门、社区等)心目中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信誉,包括产品质量、服务态度、履行合同、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声誉或口碑。企业商誉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既是企业发挥竞争优势的结果,又是企业各种竞争优势的集中体现。企业无形资产的类型和特点多种多样,都以不同的方式为企业创造价值。不过,企业一般的无形资产,如专利、商标、技术诀窍、商业秘密等,可以脱离企业而单独存在,因而,不仅可以被企业主动转让和交易以谋利,也容易被竞争对手模仿并构成企业的竞争威胁。由于企业商誉不可脱离企业而单独存在或转让,而且,是企业各种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优势的综合,所以,企业商誉建立颇难且竞争对手难以复制或模仿,是企业保持、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基本保证。

  企业商誉可以起到类似担保的作用。企业商誉的基本功能,是在交易者之间市场信息不充分或不对称的情况下(与企业进行交易的一方难以判断企业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或收集这类信息成本过高),为市场主体选择和确定交易伙伴提供了明确、可信而又成本低廉的信息,在保证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企业发展壮大的前提是能够巩固老客户,并不断吸纳新客户,而老客户对企业商誉的评价又直接影响到新客户对企业的了解和认同。

  企业商誉的独特功能极大降低了企业拓展新市场的成本和费用,为企业迅速成长奠定了成功的基础。

  企业商誉是在企业长期的经营活动中逐渐形成并确立的。实践中,人们主要依靠两种方法识别企业商誉。一是企业主要投资者的信誉以及企业资本规模。二是企业经营历史所形成的口碑。因此,历史悠久的大企业通常都具有良好的商誉。

  小企业和缺乏经营历史的新企业,如果主要投资者、经营者是有良好商誉的大企业或机构,人们通常对其商誉也会有较高的评价与认同。

  二、小企业商誉建立与识别的难点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逐步走向成熟,民营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法律和政策环境日渐宽松,个人创业将成为民间投资活动的主导潮流。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先后颁布施行,也为个人创业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与权利保障。我国创业型小企业中,高科技小企业由于对资金、技术、管理和经营环境有较高的要求,大多集中在大城市或工业特别发达地区。非高科技小企业则广泛分布于广大城市、乡镇和农村,从事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生产与服务活动。从小企业数量上看,前者所占比例小,但属于国家各种扶持和优惠政策照顾的对象。后者,所占比例虽然很大,分布面也广,但由于技术含量低以及其他各种原因,无法分享政府的特殊惠顾,必须依靠自身实力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发展,因而,对市场环境的依赖性更强,其生存与发展前景更不容易预测,由此也决定了这些企业是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的主要服务对象。

  企业组织形式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在国外,小企业以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自然人企业为主体,其基本特征是自然人为投资主体,企业规模小,企业财产与投资人个人财产不可分离,投资者直接经营企业并对企业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据英国90年代统计,其全部企业中约70% 为这两种组织形式。考虑到大企业主要为有限责任公司,小企业中这两种组织形式比例更高。西方发达国家小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虽然股东只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银行贷款时,通常要求主要股东(往往同时兼任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

  以个人财产提供抵押担保,所以,加重了投资的风险性,与无限责任无异。我国非高科技创业型小企业中,现在和将来有相当一部分是无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或资本规模很小的有限责任公司。这类小企业的性质与特点使其商誉的建立与识别有特殊的困难,并直接影响到其生存与发展环境。首先,投资者为自然人,无既往的商誉可利用。第二,企业(个人独资与合伙)无法定的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规模太小(公司),缺乏自身的资本信誉。第三,企业本身在技术、管理和人才上通常并无特殊优势,难以对商誉形成做出贡献。第四,企业设立程序简单,强制性登记并可以公开查询的财产和经营信息有限。第五,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的有形与无形财产,如房屋、股票、债券、技术、特殊才能或声誉等是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担保,也是企业商誉建立的基础,但缺乏这些信息(财产价值、变现能力、债权人可控制程度等)的披露、查询或传递渠道。小企业商誉难以识别导致其拓展新市场的过程非常艰难,通常只能在有限的熟人圈内进行交易,新客户则因交易风险过大而退避三舍。这种无奈的选择构成众多小企业成长过程中的致命障碍。

  三、建立小企业商誉识别系统的设想

  小企业由于成立时间短,客户数量少,难以在短期内通过自身经营活动迅速建立商誉。所以,小企业商誉最初建立的基础主要是投资者个人有形与无形财产,而不是单纯资本规模。因此,需要建立小企业商誉识别系统,以便能够从多种来源提供小企业与其投资者的财产和信誉真实情况,并及时跟踪、记录小企业的经营历史,使潜在交易者可以通过该系统迅速获得所需要的信息,减少交易风险与成本。鉴于政府机构的社会服务职能和掌握小企业商誉基本信息源的特殊地位,应当由它们利用计算机互连网承担共同建立小企业商誉识别系统的重任。如果系统以后有商业化经营的可能,政府应当逐步退出,由商业性中介机构按照市场方式运作。

  依据国家不同机构的职能,以下政府机关及非政府机构应当成为小企业商誉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并承担共同建立小企业商誉识别系统的重任。

  (1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提供企业登记与年检、企业行政违规、企业动产抵押、企业重大变更和企业注销等方面的信息;

  (2 )税务机关,可以提供企业及主要投资者纳税情况信息,如各种违反税务法规和财务法规的行为,包括做假帐、偷漏税甚至暴力抗税的记录等。当然,也应包括纳税良好的证明;

  (3 )法院和仲裁机构,可以提供可以公开的与企业及主要投资者有直接关联的诉讼或仲裁结果信息,如合同纠纷、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纠纷、产品质量纠纷、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经济犯罪等;

  (4 )金融机构,以企业或企业主要投资者委托授权为前提,可以提供与企业资本信用和商誉相关的信贷、金融信息;

  (5 )公证机构,以企业或企业投资者委托授权为前提,可以提供与企业资本信用和商誉相关的合同公证、财产公证等方面的信息;

  (6 )其他相关政府机构,如负责不动产登记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土地管理部门,林木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等,可以提供企业及其投资者重要财产抵押及所有权状况。

  总之,由于政府机构的特殊地位与职能,由相关政府机构负责建立小企业商誉识别系统,不仅可以从全方位,多渠道获得小企业及其主要投资者的财产信息和经营信息,还可以保证这些信息的客观性、权威性和时效性。

  小企业商誉识别系统主要依靠公开渠道从政府机关和相关非政府机构获得企业商誉信息,并公开披露。作为补充,小企业主要投资者也可以通过该系统主动披露自己的商誉信息,如拥有的不动产、股票、债券数量;个人拥有的技术、专长和特殊声望的特征与价值等,以尽快增加企业商誉。作为理论探索,建立小企业商誉识别系统应重点研究以下主要问题:

  第一,交易者的知情权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冲突。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交易者通常希望最大限度了解企业的经营历史、现状以及主要投资者的财产状况与信誉,以便对企业商誉做出基本判断。为了满足交易者对企业商誉信息的需求,小企业商誉识别系统应当能够提供有关企业最全面和最充分的信息。然而,许多经营信息与财产信息可能会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主要投资者的个人隐私权,如何界定商誉信息披露范围以协调两种权利的冲突,是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难题。

  第二;非自愿披露信息和自愿披露信息之间的冲突。企业商誉信息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增加企业商誉的信息和降低企业商誉的信息。从交易者的角度看,希望商誉识别系统能同时提供两种类型的信息,以便评价交易前景,确定是否与企业交易。从企业角度看,则希望商誉识别系统只提供增加企业商誉的信息,少提供或最好不提供减少企业商誉的信息,以促成交易。为了保证企业商誉信息的客观性与可信度,实现建立小企业商誉识别系统的预期目标,应当将非自愿披露信息制度与自愿披露信息制度相结合,使减少企业商誉的信息也能够被全面、及时、客观地披露。然而,这势必会引起小企业商誉识别系统服务对象(使用者)的担忧、反感、甚至抵制。因为企业同时具有双重身份——买方和卖方,有双重动机——他人与自己交易时,希望掩盖或隐瞒会减少自己企业商誉的信息;与他人交易时,希望充分了解他人企业会减少企业商誉的信息。如果企业认为小企业商誉识别系统的负作用会大于积极作用,将会拒绝或抵制使用该系统,从而,导致该系统的预期功能难以充分实现,甚至会失去存在的必要性。

  第三,如何审查自愿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及审查成本问题。通常情况下,非自愿披露的小企业商誉信息来源于公开渠道,客观性和真实性较高。而小企业主自愿披露的信息,都是增加企业商誉的信息,如果不加任何审查,其真实性与客观性无从保证,如果进行审查,又面临着如何具体操作和审查成本能否负担的问题。

  四、建立小企业商誉识别系统的作用与意义

  我国经济正逐渐与世界经济接轨,降低公司最低注册资金额是发展趋势。个人创业及与之密切相关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小型公司在我国也将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然而,这类企业的性质与特点,决定了其商誉建立与识别有特殊困难,需要通过社会服务系统形成商誉识别与传导机制,使小企业交易者仅花费很少的费用,就可以容易、便捷的获得相关企业的商誉信息,减少其开拓新市场的困难。小企业商誉识别系统本质上是信息服务系统,是小企业社会支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通过这一系统,可以切实保障与小企业交易的安全性,减少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不断改善小企业的生存环境。

  具体而言,建立小企业商誉识别系统有以下重要意义。

  1 、小企业商誉识别系统的独特功能无法替代小企业不能向社会公众直接筹集资金(发行股票与债券),只能通过银行贷款或商业信贷(如赊购、赊销、同业拆借等)获得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的资金,这些都涉及商誉和担保问题。虽然,现在有些城市由金融机构率先建立了个人信用系统,其功能在某些方面与小企业商誉识别系统相似,但二者的性质与适用范围有相当大的区别,功能上也无法相互替代。首先,个人信用系统的服务对象是金融机构,提供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

  小企业商誉识别系统的服务对象是小企业,提供经营者商誉信息。其次,个人信用系统用于评估个人消费信用风险,评估对象大多是工薪阶层消费者,其风险来源单一(主要是天灾人祸或丧失工薪收入而无法偿还贷款),因此,少量信息就可以满足使用者的需求。小企业商誉识别系统用于识别小企业商誉,评估对象是各类经营者,而经营风险与单纯的信用风险相比。更为复杂与多变,需要大量、充分的信息才能满足使用者的需求。第三,个人信用系统由金融机构建立,其本质是商业行为,所产生的成本最终由信贷消费者负担。小企业商誉识别系统由政府机构建立,本质上是公共服务行为,成本由全社会共同分担。

  2 、提高交易效率提高交易效率,才能扩大交易数量,推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如果小企业的商誉易于识别且成本很低,则评估交易风险、预测交易前景的时间和费用也大为降低,这些都为提高交易效率创造了条件。

  3 、保证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保证交易安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没有交易安全,就不可能提高交易效率。企业如何保证交易安全?主要依靠企业商誉和担保。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要对彼此的商誉进行考查,这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判断识别能力,而这种判断与识别能力又与其所掌握的商誉信息的多少与真实程度直接相关。此外,企业之间的大宗交易,通常都要依靠担保,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其中许多担保形式往往采取公证和登记形式,这些都是小企业商誉信息的主要来源。更为重要的是,商誉也是一种担保,当小企业自身缺乏有形财产作为担保时,良好的商誉作为有价值的无形财产,完全有可能实现物质财产的担保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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