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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是建设部首次对房地产估价领域的专项估价业务出台专门的指导意见,充分体现了政府主管部门对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工作的重视程度;这无疑将使房地产拆迁估价行为更加科学、规范;同时也将对规范整顿房地产拆迁市场秩序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2、《指导意见》充分体现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是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重点强调了被拆迁人的权利以及拆迁人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主要体现在拆迁估价机构的选择权利;分户估价的初步结果的公示;分户估价报告的送达以及对估价报告有异议的补救措施及相关程序规定的方面。
3、《指导意见》对估价机构及估价人员的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使一些技术水平低、服务质量差的估价机构和人员很难继续滥竽充数,有利于房地产拆迁估价市场秩序的规范和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健康发展。
房地产拆迁估价工作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如何在今后的拆迁估价工作中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办法很多,我认为《指导意见》在实施过程中要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是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的重要因素。下面我就《指导意见》中个别条款在实践中如何具体操作,提几点具体建议:
1、《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该项规定没有提到几名估价师,也没有提房地产估价员可否在估价报告上签字。根据拆迁估价的特点,建议至少由两名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或一名房地产估价师和两名房地产估价员共同签字方为有效。
2、第六条关于估价机构的选择,要体现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的权利,同时也要提倡选择优秀的估价队伍,因此,建议现有拆迁人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确定少数几个(如三个)实力较强的拆迁估价机构,再由被拆迁人采取抽签或投票方式确定。
3、第十八条关于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的规定,在实施时,既要考虑到公开透明、加强监督的正面作用,同时也要充分考虑被拆迁人的个人意愿和隐私权。因此,建议公示内容只涉及被拆迁房屋基本情况和相应估价结果,被拆迁人姓名不应公示或采用代码编号替代。这样既体现了保护个人隐私的精神,也避免了由于被拆迁人的被拆迁房屋以外的其他因素影响拆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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