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银行内控监管”,是指国家银行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等机构的内部控制建设情况进行的监管活动,包括检查、评估、劝告、处罚等。
一、实施内控监管,是提高监管效率的现实需要
效率是指以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产品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在银行监管领域,监管效率的提高表现为在一定的成本投入条件下,创造出较大的监管效益(即银行风险的不断降低)。在一定时期内,作为监管资源的人是有限的,因此,提高监管效率的根本途径是改进监管手段。以往,对银行风险的监管多采用“人海”战术,就事论事,虽然解决了一些问题,但很少触及问题之根本,以致问题层出不穷、监管部门应接不暇。实践表明,目前我国银行机构的风险多为操作风险,因此,降低风险的关键在于规范操作。银行内部控制的目标之一是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从一定意义上讲,抓住了“内控”,就是抓住了风险管理的根本,监管效率由此可以大为提高。
二、实施内控监管,是督促银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手段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内在要求,而“管理科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标志之一,故商业银行必须是管理科学的企业法人。管理科学表现为多个方面,如科学的决策机制、科学的监督机制等,由于以下原因,科学的管理理念与机制仅靠银行的“内生”存在一定困难:一是制度安排不配套。例如,有效的监督是以产权明晰为基础的,只有产权明晰,监督才有动力,而目前有些领域仍存在产权不清的现象;二是社会环境不具备。从本质上讲,管理科学是法治社会环境的产物,而我国确立“依法治国”的历史较短,法治观念远未深入人心。因此,要使商业银行尽快确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依靠外部力量,其中包括银行监管部门实施的“内控监管”。
三、实施内控监管,必须更新具体的监管方式
对商业银行的“内控监管”虽然已进行了几年,但其效果值得探讨。为提高“内控监管”的有效性,必须更新现行的监管方式。
第一,变软约束为硬约束。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评价结果仅是风险评估的重要内容和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依据。笔者认为,这不足以引起商业银行对“内控监管”的重视,不利于监管效能的发挥。应当建立“内控监管”的硬约束机制,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控方面的问题,监管机构应要求商业银行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整改(劝告),并反馈整改情况;如不整改,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手段,可以确保“内控监管”手段真正发挥作用。
第二,应重视对“人”的监管。以往对内控的监管主要是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对“人”的重要性有所忽视。“人员素质”是内部控制的重要要素之一,它在内部控制系统中起联系纽带作用。如果人员素质达不到一定水平,纵使其他要素非常完备,内部控制系统也会失灵。因此,在进行“内控监管”时,要加强对监管对象人员特别是高管人员素质的管理,可以将其与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结合起来,相互促进,从而推动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