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间业务的风险特点
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虽然规模较小,但形成的风险却足以引起重视。其中,尤其以担保类中间业务的风险较为明显。我国银行中间业务风险特点主要表现为:
第一,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突出。一方面,我国现行的银行体制和企业管理体制下,企业信誉总体水平较差,许多企业信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相应的内控机制正处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内部管理不严和操作的漏洞、错误加大了中间业务的风险程度。
第二,存在风险滞后现象,潜在风险大。中间业务在会计核算上主要是表外业务,由于银行不运用自己的信贷资金,出现的风险不会及时暴露出来。
第三,担保类中间业务的风险较为突出。担保类中间业务虽然在出具之时不确立债权与债务关系,但一旦客户违约,所产生的风险与贷款风险无异,风险产生后银行往往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信用化的担保类中间业务风险触发点较多,其所涉及的不仅是对申请人资信等方面的审查,还要对法律契约性风险进行严格的防范,不易进行全面及时监测,这就为防范其风险造成了困难。目前,我国银行业担保类中间业务风险主要表现在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比重明显偏高,同时信用证垫款也值得关注。
第四,金融衍生业务产品的风险,衍生金融工具头寸结构的复杂性限制了企业有效的管理和监督风险的能力,同时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高杠杆性,其微小的失误常常给银行带来难以估量的打击。
二、中间业务的风险控制
在开拓创新中间业务的同时,必须十分注意合规性,坚决执行国家金融政策,接受央行的金融监管,健全完善内部控制体系,避免违规经营和账外经营。
第一,建立科学的中间业务风险监管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制订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对促进银行业大力发展中间业务,规范相关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银行业中间业务的迅猛发展,央行还应对中间业务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管理办法,特别是对每一项业务的服务范围、业务流程、收费标准、权责利益、法律规定等进行严格规范,同时加强对中间业务的收费管理。同时,商业银行内部应建立健全中间业务内部控制机制,从开办各种业务品种之时起,就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
第二,完善表外会计核算与管理方法,使表外业务透明化,提高中间业务的可控性。大量的中间业务,不直接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内,造成银行管理部门难以衡量和控制基层机构的业务风险,因此防范风险的第一步就是要完善表外会计核算标准,使表外业务透明化。
第三,加强经营管理,健全中间业务内控机制。一是建立严密科学的岗位分工和明确的工作职责,各项业务的操作层与监督及风险管理层必须分开,明确内部各层次管理人员的权限,实现对风险数量化、连续性的监控。二是由于表外业务固有的灵活性,应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制订更为科学有效的表外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与操作规程,以便使其切实可行,从而实现表外业务管理的规范化。三是切实提高人员素质,表外业务所涉及的不仅是基本的银行业务知识,而且还涉及到法律、会计、国际金融、国际结算及国际贸易等相关方面的知识,熟悉这些知识,提高业务人员素质,不仅对于促进表外业务的发展大有益处,而且还能够提高相关业务人员基本的风险防范能力。
第四,将中间业务纳入资产风险管理系统之内。巴塞尔协议对表外业务的监管和表内业务一样,运用资本充足率控制方式,通过资本规模来制约风险业务总额,通过对资本、风险资产权重和表外信贷业务转换系数的限定来督促银行削减风险业务,加强资本基础,提高银行经营的安全性。我国可以根据国际通行做法,按照规定的风险系数对担保类业务的风险程度进行监测,根据风险程度指标对其予以总量上的控制:首先确定中间业务风险权数,确定中间业务总的风险资产数量,再合理测算总的风险程度;然后根据各基层行不同的业务风险程度和全行的风险程度,核定各基层行相关中间业务品种风险程度控制额度。
第五,优化客户结构,合理确定中间业务的范围。针对部分客户信誉不高、信用风险较高的现状,应该高度重视对客户的信用分析和评估,建立完善的客户资信评价体系,对中间业务客户实行同贷款客户同一标准的资信评定,按照客户的资信程度,确定中间业务开发的客户范围,确保与信用等级较高的客户交易,防止发生新的信用风险。将信誉较差的客户列入“黑名单”,严禁与列入“黑名单”客户再发生新的交易,而将市场中资信程度最高的若干客户作为交易的重点客户。
第六,规避业务风险,实施反担保保障。从审慎原则出发,一般对不采取任何风险措施的普通客户不开办业务。同时,积极制定保护性条款,落实担保措施,加大保证金、担保、抵押等实施比重,尤其是要坚持保证金及票据质押等反风险措施。对于较长期限的贷款承诺、额度授信与担保,应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企业财务状况恶化则随时可以取消等条款,同时应该根据客户的经营形势和财务状况,定期与客户重新落实协定合同条款,以减少法律契约性风险及信用风险的发生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