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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的会计原则

来源: 蔡 兰 编辑: 2009/10/27 13:35:54  字体:

  【摘要】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益对整个社会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因此,各高校也要注重教育成本的核算与管理,改善高校的综合效益。应该注意的是高校进行成本核算只有遵循特定的会计原则才能控制教育成本,发挥有限资源的最大效益。本文将对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过程中应遵循的会计原则进行探究。

  【关键词】会计原则;教育成本;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是培养人才的场所,比较注重社会效益。然而,高校的可持续发展也离不开经济效益的实现,因此各高校要积极进行教育成本的核算和管理。但是,高校进行成本核算只有遵循特定的会计原则才能控制教育成本、改善内部管理,才能发挥有限资源的最大效益。

  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作为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一部分,应按照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进行。由于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是建立在主体非经营性活动基本不核算成本基础之上的,所以有些会计原则与核算成本的要求产生了冲突。为了保证教育成本核算的质量,高等学校在遵循现行会计准则规定的大部分会计原则基础上,还须遵循以下会计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对经营性收支业务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从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高等学校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同时存在着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两种处理原则,对预算资金的收支处理按照收付实现制处理,对经营活动收入和支出的处理按权责发生制进行。那么什么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呢?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主编的《会计》(2005)一书中对权责发生制的界定:“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权责发生制是依据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两个基本前提来正确划分不同会计期间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的归属,并运用一些诸如应收、应付、预提、待摊等项目来记录由此形成的资产和负债等会计要素。

  收付实现制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准来处理经济业务,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计算本期盈亏的会计处理基础。在现金收付的基础上,凡在本期实际以现款付出的费用,不论其是否在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均应作为本期应计费用处理;凡在本期实际收到的现款收入,不论其是否属于本期均应作为本期应计的收入处理;反之,凡本期还没有以现款收到的收入和没有用现款支付的费用,即使它归属于本期,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收付实现制是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一种确认基础。企业经营活动不是一次而是多次,而其损益的记录又要分期进行,每期的损益计算理应反映所有属于本期的真实经营业绩,收付实现制显然不能完全做到这一点。因此,权责发生制能更加准确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高等学校之所以采用收付实现制是因为有这样的一个假设:高等学校会计核算要反映和监督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分配领域里国家预算资金的运动,以本期实际收到和实际支出的资金作为核算的数据,准确地反映报告期的预算经费收支情况,以检查国家预算中有关教育经费的执行情况及其结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收付实现制并没有准确反映学校的收支情况,导致账面的资产和负债与实际不符。例如高等学校学生欠缴的学费不在账面反映。目前学生欠费额相当大,少计了学校资产。另外,固定资产一次性全部计入支出,导致当期支出数额庞大,并且固定资产只核算账面原值,不计提折旧,同时通过固定基金核算的固定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的价值,通过提取修购基金来维持固定资产的再生产,使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严重脱节。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实际经济交易与流转发生背离的情况非常普遍,以信用为基础的现代结算方式种类繁多,各种应收未收、应付未付、预提和待摊的交易与经济事项和现金流转的背离程度相当大。要准确反映和核算高等学校的教育成本,采用企业成本核算中普遍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成为一种必然。采用权责发生制是高等学校进行教育成本核算、收支配比的需要。它不仅有助于进行正确核算教育成本,而且能如实反映高等学校在教育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责任。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房屋、图书等,在一定时期内均为一次性投入,是投入在先,使用在后。对这些固定资产通过“累计折旧”会计科目来核算。这样才能真实反映学校固定资产的净值。另外,对银行贷款利息的偿还和欠发工资等这类负债,在收付实现制下只在偿还时才计入账簿,低估了财务风险,而在权责发生制下每月都要计入账簿,可以全面反映高等学校的债务状况和各期教育成本水平。

  二、收益成本配合原则

  收益成本配合原则又称配比原则,它要求费用与其相关收益相匹配,即将某一会计期间的费用或归集于某些对象上的费用与有关的收入或产出相匹配、相比较。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或产出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配比原则是根据收入或产出和费用的内在联系,要求将一定时期的收入或产出与为取得收入或产出所发生的费用在同一期间进行确认和计量。

  收益成本配合原则作为会计要素的确认要求,用于利润确定。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会带来一定的收入,也必然要发生相应的费用。有利得必有所费,所费是为了所得,两者是对立的统一,利润正是所得比较所费的结果。收益成本配合原则的依据是受益原则,即谁受益,费用归谁负担。受益原则承认得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并非所有费用与收入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须按照收益成本配合原则区分有因果联系的直接成本费用和没有直接联系的间接成本费用。直接费用与收入进行直接配比来确定本期损益;间接费用则通过判断而采用适当合理的标准,首先在各个产品和各期收入之间进行分摊,然后用收入成本配合来确定损益。

  在实际工作中收益成本配合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因果配合,将收入或产出与其对应的成本相配比;二是时间配合,将一定时期的收入或产出与同时期的成本费用相配合。例如为培养教育学专业学生所发生的支出不能计入外语专业学生的培养成本中去,把与培养学生无关的费用,在计算成本时剔除。本学期购买的教学用品支出不能计入下学期中去。

  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一般原则第十七条规定:“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其经营支出与相关的收入应当配比”,并没有对高等学校进行成本核算必须遵循收益成本配合原则进行规定。但是在核算教育成本时采用这一核算原则,能够准确分析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关系,准确计算出一个时期或某一项教育产品成本。高等学校各项成本的计量必须在确定成本对象之后合理、准确地应用收益成本配合原则,将教育的费用与教育的收益相配合、将科研的费用与新知识的产出或技术改进相配合。

  三、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

  收益性支出又称“收益支出”,是指企业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其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因而由本年收益补偿的各项支出。这些支出发生时,都应记入当年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资本性支出是指取得的财产或劳务的效益涉及多个会计期间所发生的支出,这类支出应予以资本化,先计入资产类科目,然后,再分期按所得到的效益,转入适当的费用科目。资本性支出是与收益性支出相对称的。它是指单位发生其效益及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的各项支出,包括构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支出。

  收益性支出不同于资本性支出,前者全部由当年的营业收入补偿,后者先记作资产,通过计提折旧或摊销分年摊入各年成本费用。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是为了正确计算各年损益和正确反映资产的价值。如把收益性支出作为资本性支出,结果是少计了当期费用,多计了资产价值,虚增利润;反之,则多计了当期费用,少计了资产价值,虚减利润。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要求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期间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计入本会计期间的费用成本;凡是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期间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并在产生效益的几个会计期间内均衡地摊销,分别计入几个会计期间的费用成本。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以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但是目前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没有对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进行区分。依据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划分标准,可以确定事业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基本建设的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而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单位支出根据配比原则不能计入教育成本。

  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重要意义在于正确确定哪些支出应计入当期成本,哪些支出不能计入当期成本。要准确核算教育成本,就必须遵循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高等学校的支出中,也存在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要准确地核算教育成本,也必须遵循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四、专款专用原则

  专款专用原则是指对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反映。这条原则是事业单位会计特有的一条准则,它只存在于事业单位会计。这是高等学校成本核算区别于一般企业的重要特点之一,对于国家指定用途的各类专项资金和专用基金,应当根据指定用途使用,不能挪作他用。专款专用原则对于高等学校的资金使用权限固然有所削弱,但却是出资者对其资金使用的一种约束和控制,是对高等学校不要求投资回报的资金使用的一种要求,是出资者权利的体现。

  在资金投入主体较多,投入项目较多的高等学校,必须按资金取得时规定的不同用途使用资金,专款专用并专设账户;会计报表应单独反映其取得、使用情况,从而保证专用资金的使用效果。“专款专用”原则是预算会计特有的会计原则,充分体现了非营利组织按出资人意愿使用资金的思想。高等学校在进行教育成本核算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循此项原则,保证国家利益的顺利实现。

  权责发生制原则、收益成本配合原则、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专款专用原则是密切相关的,它们从不同方面规范会计主体,正确地核算收入和成本,是高等学校核算教育成本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

  【参考文献】

  [1] 郭睿. 高校教育成本核算问题探析[J]. 黑龙江高教研究, 2002,(04).

  [2] 杨克忠. 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与管理问题研究[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 2004,(06).

  [3] 刘志林. 高等院校教育成本核算问题初探[J]. 沈阳农业大学学报, 2007,(01).

责任编辑: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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