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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在沪市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中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及对策

来源: 周勤业 编辑: 2009/12/30 22:52:41  字体:

  简介:为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在2006年2月15日正式颁布了新会计准则体系。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在公允价值、资产减值准备、债务重组等方面都做出了较大的变动。总体而言,新会计准则提高了会计信息对于信息使用者的决策相关性和有用性,同时也增加了上市公司财务工作的复杂度。本文拟就新会计准则在沪市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中执行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阐述。

  一、新会计准则在沪市上市公司中的执行情况

  较旧会计准则而言,新会计准则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司利润和股东权益产生了较为重大的影响,其中对利润影响较大的主要是:债务重组、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资产减值准备、开发费用资本化、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股东权益影响较大的主要是:少数股东权益、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企业合并、辞退福利及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等科目的变动。另外,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的变化对绝大部分公司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债务重组

  新会计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收益可以计入当期损益。2007年年报显示,沪市共有150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债务重组的数据,其中108家上市公司存在债务重组收益,42家上市公司存在债务重组损失。债务重组收益的平均值为6464万元,占税前利润的平均比例达到170%;债务重组损失的平均值为173.8万元,占税前利润的平均比例仅为1.85%。有20家公司在扣除债务重组收益后,税前利润由正数变为负数,占存在债务重组收益公司总数的18. 52%,其中SST磁卡和*ST万杰的债务重组收益竟高达其税前利润的35. 9和39. 5倍。

  从绝对数额来看,排在第一位的ST金化的债务重组收益达到19. 87亿元,而排在前10位的公司其债务重组收益均超过了1亿元。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债务重组会计核算方法对于ST及*ST公司的影响最为明显。债务重组收益绝对数前30位的公司中,有24家为ST及*ST公司;而前十位全部为ST公司,这十家公司中,扣除债务重组收益后仍盈利的公司仅有1家。而从债务重组收益占其税前利润的比例来看,前十位的公司也均为ST公司。

  由此笔者发现,债务重组收益对于上市公司税前利润的影响要远远大于债务重组损失对税前利润的影响;债务重组收益直接计入利润报表之后,客观上成为上市公司,特别是ST公司主要的税前利润来源之一。特别是对于那些原本可能亏损的ST及*ST公司而言,债务重组收益使他们实现账面上的扭亏为盈,进而避免了退市和被股票交易特别处理。但是,此类公司往往采用与关联方之间的债务重组实现盈利,交易的公允性存在一定的问题,操纵利润变得更为直接和容易。

  (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公允价值计量方式的引入,是新会计准则的最大亮点之一,它对于提高会计报表的相关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新会计准则下,利润表中所设置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综合地反映了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对于上市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程度。从沪市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来看,共有256家公司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本期存在发生额,其中169家沪市上市公司存在公允价值变动收益,87家公司存在公允价值变动损失。综合来看,沪市上市公司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主要来源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两个项目。在存在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公司中,绝对数额最大的是中国银行的168. 35亿,占税前利润数额最大的是钱江生化的70%,169家公司平均影响比例为4. 78%,其中影响超过20%的有8家公司;在存在公允价值变动损失的公司中,绝对数额最大的是中国人寿的63. 88亿,占税前利润数额最大的是信雅达的一52.86%, 87家公司平均影响比例为一1.84%,其中影响超过一20%的仅有4家公司。

  综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于沪市上市公司2007年税前利润的影响程度要小于此前的市场预期,且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影响程度要显著大于公允价值变动损失的影响程度,这基本反映了2007年我国金融资产普遍增值的状况。

  (三)资产减值准备

  新会计准则中规定的资产减值准备较之旧准则所规定的“八项计提”,在核算的具体科目、减值的测试方法、后续的转回方法等方面均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在沪市上市公司中,2007年资产减值准备对年度税前利润产生正向影响的约占20%左右(即资产减值准备为负值);对年度税前利润产生负向影响的约占80%左右(即资产减值准备为正值)。从具体数额来看,对年度税前利润产生负向影响公司的平均资产减值准备数额为3514万元左右,绝对数额最大的公司为中国联通的18. 9亿;对年度税前利润产生正向影响的平均资产减值准备数额为一617万元左右,绝对数额最大的公司为上海汽车的一4288万元。有12家公司因提取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由盈利转为亏损。从新会计准则新增的列报项目来看,一共只有4家公司披露了本期计提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本期减值准备,没有公司披露“持有至到期投资”本期减值准备,4家公司披露了“投资性房地产”本期减值准备,2家公司披露了“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1家公司披露了“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本期减值准备,1家公司披露了“油气资产”本期减值准备,24家公司披露了“商誉”本期减值准备,其中数额最大的为“光明乳业”的4001万元,24家披露公司的平均值为642万左右。

  可见,新会计准则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新规对于2007年沪市上市公司业绩产生的影响不大,绝大多数公司对于新增的列报项目的使用非常谨慎,因此该项目上会计报表的信息增量不大。其中影响最大的项目可能是商誉减值准备,由于新会计准则不再规定商誉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滩销,而是只需进行减值测试,因此该规定很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的税前利润。

  (四)开发费用资本化

  新会计准则将研究与开发费用分开,允许开发费用资本化,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鼓励上市公司加大研发投入的作用。从沪市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披露的情况来看,共有74家公司披露了其资本化的开发费用金额。从披露的绝对数来看,74家上市公司披露的资本化的开发费用的平均值约为2979万元,其中绝对数额最高的为“上海汽车”的6. 05亿;从披露的相对数来看,74家上市公司披露的资本化的开发费用占其税前利润比例的平均值为10%左右,其中比例数额最高的为“天士力”的64. 65% a此外,如果简单地将这74家公司的税前利润减去其资本化的开发费用,没有一家公司的税前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结合前段分析,笔者认为,新准则的该项规定未对2007年度沪市上市公司的税前利润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其过渡较为平稳。

  (五)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新会计准则规定,母公司在报告期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其中被合并方在合并前的净利润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下进行单独列示。从沪市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披露的情况来看,共有97家公司列示了该项金额,合计50. 5亿元,其中68家该项金额为正数(即被合并方期初至合并日净利润为正)a 97家公司2007年度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合并前净利润占各该公司2007年全年净利润的比例平均值约为16%。其中比例最高的为安信信托,占比330%;从绝对金额看,合并前净利润最高的是中国船舶,达到16. 3亿元。

  可见,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未对2007年度沪市上市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过渡较为平稳。

  (六)对股东权益的影响

  新准则使沪市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股东权益期初数增加了约2683亿,平均每家公司增加27. 93%。显然,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显著地增加了股东权益的数额。这种增加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即少数股东权益、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及企业合并。其中,少数股东权益科目的调整对于股东权益增加的贡献率在2/3左右;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股东权益增加贡献了446亿左右;而企业合并贡献了17引乙左右。股东权益的减少,主要由于计提辞退福利及冲销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等科目的变动,其中计提辞退福利及冲销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分别为83亿及76亿左右。

  显然,我们并不能据此认为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大大增加了上市公司的股东权益。其中少数股东权益科目的调整贡献率达2/3,只是披露及列报方式的调整,即从旧准则下的单独列示调整到新准则下股东权益项下的综合列报。因此,该部分权益的增加并没有提供任何增量的价值相关性信息。而对于“企业合并”科目而言,则是由于2007年沪市上市公司本着做大做强的原则,通过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形成了很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而新准则出于“可比性”原则,要求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编制合并当期期末的比较报表时,应视同参与合并各方在最终控制方开始实施控制时即以目前的状态存在。

  对于企业合并实际发生在当期,以前期间合并方账面并不存在的对合并方的长期股权投资计入比较报表。而将合并方的有关资产、负债并入后,因合并而增加的净资产在比较报表中调整所有者权益项下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因此,该项列报所增加的所有者权益在实质上体现了新准则所强调的“可比性”原则,而并非股东财富的简单增加。

  与少数股东权益科目相反,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所增加的股东权益则具备了一定的价值相关性信息。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主要包括上市公司用于短期投资的股票和债券等。旧准则下采用的记账原则是“成本与市价孰低”的计量原则,其实质是只确认减值,不确认增值;而新会计准则使用的是“公允价值”的计量原则。2006-2007年我国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使上市公司所持有的金融资产极大地升值,新会计准则使股东权益如实地反映了这种变化。

  计提辞退福利减少了所有者权益83亿,主要是因为旧会计准则不要求预计职工认股权及辞退补偿支出,而在实际发生时一并计入当期费用;而新准则则规定只要存在职工认股权及辞退补偿,就应当预计相关支出,计入相关负债,从而相应减少了股东权益。至于长期股权投资差额,旧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应在一定期限内以减少投资收益的形式进行滩销,新准则则规定原有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余额应在2007年1月1日全额转销,从而相应减少了股东权益。

  总体来看,排除了少数股东权益对于股东权益的影响,在新会计准则下的股东权益较之旧会计准则增加大约在9%,考虑到2006-2007年A股市场的较大涨幅,笔者认为,新旧会计准则下的股东权益过渡较为平稳,相对数量变化不大。由于上市公司在使用新会计准则下的新的列报项目时,普遍比较谨慎,因此除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外,其他科目无论从绝对数还是相对数上,均未对新准则下的股东权益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七)所得税会计核算

  由于新会计准则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均采用资产负债表法下的纳税影响法核算所得税,而在此之前国内上市公司所得税核算方法为应付税款法或损益表法下的纳税影响法,因此此次几乎全部沪市上市公司均存在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的变更情况。

  从年报披露的情况来看,全部沪市上市公司本报告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变动约为一6亿元,50%左右的沪市上市公司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其中变动绝对数最大的为工商银行的58. 65亿元,最小的为*ST安彩的1770元;40%的沪市上市公司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其中变动绝对数最大的为中国银行的一30. 42亿元,最小的为华资实业的一2397元;其余10%的公司未披露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变动数。全部沪市上市公司本报告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变动为385亿元,40%左右的沪市上市公司本期递延所得税负债变动为正数,其中变动绝对数最大的为中国人寿的58.76亿元,最小的为浪潮软件的920. 11元;20%的沪市上市公司本期递延所得税负债变动为负数,其中变动绝对数最大的为工商银行的一10. 47亿元,最小的为常林股份的一21元;其余40%的公司未披露本期递延所得税负债变动数。

  总体看来,考虑到本期上市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的数额较大及其所产生的所得税费用,并综合考虑沪市上市公司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变动,新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对报告期内沪市上市公司净利润总额的影响有限,应该说总体上既体现了“资产负债表观”,又实现了较为平稳的过渡。

  二、新会计准则在沪市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对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指在被合并的企业资产发生增值的情况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将在账务处理上体现为更低的资产入账价值以及更高的合并后利润,容易引发盈余管理问题。其次,若公司发生基于公允价值折价或折股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下公司会计处理差异太大,从公司角度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相关会计处理将无法真实反映交易的实质和对公司的影响。最后,目前的准则体系仅规定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可以按账面价值进行会计处理,同一控制下的资产交易则应当按交易价格进行会计处理。对类似的交易规定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会导致可比性的缺失。

  另外,企业在报告期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子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时,应当调整上年同期的比较财务数据。这样虽然提高了财务数据的相关性,但是削弱了财务数据的可靠性。

  (二)长期股权投资一对子公司的投资由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对部分公司利润分配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规定,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以前已经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视同该子公司自最初即采用成本法核算。以前,企业对于子公司都按照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计入未分配利润并进行利润分配。部分上市公司(如招商轮船)在编制2007年年度报告时,发现按成本法对子公司进行追溯调整后,公司未分配利润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降或变为负数,对公司利润分配造成了影响。同时,部分公司对于按权益法核算的联营企业不分红即可确认投资收益计入未分配利润进行利润分配,而子公司不分红则无法确认投资收益的规定,感到不理解。

  (三)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

  在新会计准则颁布之前,每股收益的计算主要采用全面摊薄法,即直接用报告期的净利润除以期末的股份数得出。新会计准则下,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发生了重大变化,要求在计算每股收益时需充分考虑股份变动的时间影响因素后加权计算得出基本每股收益。

  相对于全面摊薄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进一步考虑了股份变动的时间因素及其对全年净利润的贡献程度。部分上市公司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对于公司在报告期内或报告期后报出日前发生的发行股份、配股、送股或转增股份、发行股份进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情形下,如何正确计算报告期基本每股收益,以及如何对比较报告期基本每股收益进行调整,对准则的理解上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对于报告期后报出日前送转股,原来的慢例做法是不影响报告期每股收益的计算,仅根据信息披露准则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按新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而根据新会计准则及其指南,公司在基本每股收益计算时应考虑期后送转股因素。

  (四)金融工具如何进行准确分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持有意图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但是,我们在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披露中发现,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方式对公司未来期间的利润表存在重大影响,公司往往从对公司的影响角度进行分类,而不是根据持有意图进行分类。公司对金融资产分类更多考虑其会计影响。为防止企业分类的随意性和减少争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对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后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统一规定为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统一规定的缺陷则是无法反映公司的持有意图。

  (五)投资性房地产

  新会计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有较多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一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规定,投资性房地产通常采用成本模式计量。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二是准则对于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前提条件也有很严格的规定: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而且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投资性房地产才能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且不得逆转: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估计。

  为此,近两年虽然有较多房地产企业实现了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和借壳上市,但2007年年报显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多。为彻底贯彻新会计准则的公允价值理念,建议在加强监管、防止公司利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的同时,放宽投资性房地产适用公允价值属性的条件,以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有用性。

  三、关于进一步提高新会计准则可操作性的几点建议

  (一)关于公允价值的应用问题

  这一问题涉及资产减值、金融工具、企业合并、投资性房地产、股份支付等相关准则。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目前已颁布的38个具体准则中至少有17个不同程度地运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造成公允价值计量、取得存在困难的主要原因有三个:一是公允价值不易取得。我国市场经济的成熟度还不充分,部分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也无同类或类似资产的活跃市场价格,需要采用其他技术进行估值,但评估价值难以获得各方的共同认可。二是以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为基础确认的公允价值,如何确定其修正参数,也是一个难题。三是目前仍有很多资产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而不同的估值方法,其结果可能相差很大。在不同的业务中,在不同的条件下,采用怎样的估计技术估计的价值是公允的,没有可参照的标准,存在较大的人为因素。

  为此,笔者建议:一是区分不同类别的资产,根据计量特性,对其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制订相应的操作指引;二是在加强对评估机构管理的基础上,研究以评估值作为公允价值的可行性,并制订相应规则;三是对上市公司采用公允价值的内部控制程序以及信息披露制订特别规定。

  (二)关于套期会计的适用条件和标准问题

  新准则关于套期会计的规定、适用条件和标准过于严格,不切合公司实际套期业务开展的状况。如中国石化反映,公司实际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目前尚无法按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只能按照金融工具进行确认和计量,未如实反映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情况和套期保值业务的实质。公司认为,从实务操作的角度看,如果企业做期货业务的目的是为了套期保值,那么实际业务按经济实质就应属于套期保值。实际操作中目前很难做到严格的实货和纸货一单对一单。若公司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按照套期会计准则要求,可能有许多套期保值策略就无法实施,从而影响企业套期保值的整体效果。因此建议在会计准则解释中放宽套期会计的适用条件和标准。

  (三)关于没有活跃交易市场、没有公允价值的长期投资及商誉的减值测试问题

  股权投资通常与被投资公司整体经营相关,从理论上讲在对其未来可回收金额的判断时采用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更合理。但实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是:可使用多长时间的现金流量作为判断依据;资产的最终转让价值如何确定;每年的未来现金流量都包含哪些内容;预计现金流量是否包含潜在的收益,比如有些股权投资是公司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投资的效益是潜在的或间接的,因此,如何把潜在、间接的投资收益考虑在现金流量之中,成为操作难点。而且,对未来经济前景持不同观点(悲观或乐观)的专业机构对未来现金流量的判断肯定不同,若注册会计师与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存在不同意见,公司在实际会计处理中会无所适从。因此建议会计准则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上述问题,以提高准则的可操作性。

  (四)关于上市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确定

  这一问题涉及国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政策协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要求,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贷款要求在期末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是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进行计提。国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如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对贷款仍进行五级分类监管,对每一类贷款规定了最低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参考计提比例。因此,银行在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时,对正常类的贷款(主要是前两类)按照贷款组合计提,根据迁徙的情况进行计提,对非正常类贷款的计提,按照单项贷款进行测定。由于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对银行当期损益的影响比较大,对拨备和资产质量影响也较大,因而公司在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时,往往会出现人为调节的现象,出现秘密准备或减少计提的情况。因此,建议主管部门对财政部和证监会制定的会计信息披露标准,与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制定的监管标准进行协调,以减少差异,降低上市银行的合规成本。

  作者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责任编辑: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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