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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初始确认与终止确认研究的非对称性,导致了IASB与FASB在金融危机之前发布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会计准则质量低下,不能有效地约束资产转移方选择合理的会计政策,诱使发起人弱化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风险管理意识。IASB与FASB现阶段正在改进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准则,虽然立足于资产定义,却错误地解释了获取“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可能导致不合理的会计处理。改进现行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会计准则,建议基于正确解读资产定义,从完善概念框架与公允价值计量等层面入手。
关键词:金融资产;终止确认;金融合成分析法;后续涉入法;参与利益
一、问题的提出
资产证券化体现了风险分散与收益共享原则,但它在惠及更多利益群体的同时,也弱化了利益群体的责任意识。正是由于能够成功地将不一定满足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转移按照终止确认处理,才使得发起人在增强资产流动性的同时也改善了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结构,催生了从事更大规模资产证券化的热情,更严重的是容易导致发起人在最初取得资产时对资产的信用质量不予充分重视,这些问题资产为次贷危机与金融危机爆发提供了土壤。2007年的次贷危机爆发之后,IASB与FASB敏锐地抓住了“公允价值”与“终止确认”这两个基本问题展开深入研究,以提高准则质量并应对外界合理的或不合理的责难。公允价值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但是,对“终止确认”不仅准则制定机构未能给予足够的关注,而且也未受到学术界的重视。科学且标准化的终止确认规范,必将为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竖起科学的“会计防护墙”,提高发起人资产风险管理意识,从源头上解决次贷危机的“土壤”。为此,本文选择金融资产终止确认进行深入研究。
二、初始确认与终止确认研究的不对称及其后果
(一)初始确认与终止确认研究的不对称
1984年12月,FASB在SFAC NO.5中明确指出:“确认是将某一项目,作为一项资产、负债、营业收入、费用等等之类正式地记入或列入某一个体财务报表的过程”。确认包括初始、后续和终止确认。随后,它进一步提出了确认一个项目和有关的信息必须满足四个标准:符合要素定义、具有相关的计量属性予以充分可靠计量、信息是相关的、信息是可靠的。这四个标准明确了项目进入财务报表的初始确认的条件,但对于退出财务报表的终止确认却缺乏注意。因此,在概念框架层面就存在学者们关注的“资产的初始确认标准与终止确认标准的非对称性”。实际上,这种非对称性不仅体现在资产上,其他会计要素也同样存在。
由于在概念框架层面上一直没有解决终止确认标准,其指引具体会计准则制定的功能就无法发挥,具体会计准则在遇到终止确认问题时只好分别提出一些具体的终止确认方法,从而导致准则与准则之间的内在不一致,降低了信息可比性,也降低了会计准则的严肃性。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FASB与IASB都先后提出了几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但效果都不甚理想。
(二)FASB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标准及效果分析
1 FASB的“金融合成分析法与参与利益”为核心的终止确认条件
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之后,FASB一直到1983年才出台了SFAS No.77《附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转移的报告》,来规范会计主体应收账款转移终止确认的时点选择和具体会计处理。随着资产证券化的迅速发展,FASB又陆续出台了SFAS 125、SFAS 140、SFAS 153与SFAS 166等规范发起人金融资产转移的终止确认。在这些准则中,FASB立足于资产定义,结合业务特点,先后提出了几种不同的金融资产转移终止确认判断标准。SFAS No.125以会计主体对应收账款控制权是否丧失作为终止确认的主要标准,但仅能对应收账款的整体终止确认,不符合金融资产可分割的现实。40号改进了125号提出的“金融合成分析法”,用于规范金融资产转移终止确认。它实际上是把资产定义的“控制权”与“资产证券业务安排中标的资产池的可分割性”相结合,允许对金融资产转移中符合条件的某部分资产终止确认,其它部分则仍然保留在发起人账上。
该方法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发起人经常通过巧妙的交易设计,将事实上不能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转移,设计为符合会计准则的终止确认标准。为此,证券分析师在对这类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时,一般会将这些已经表外处理的金融资产重新纳入表内。因此,FASB在166号准则中又提出了非常严格的“参与利益”(Partidpating interests),作为金融资产转移终止确认的第二道门槛。如果满足如下两个条件的,发起人可将金融资产的一部分(或几部分)按照销售进行会计报告,否则,只有当全部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整组的转移满足了终止确认条件,才能按照销售进行会计报告:(1)转移的金融资产的某部分(或几部分)以及发起人继续持有的任何部分,都必须是参与利益;(2)参与利益的转移必须满足发起人放弃控制权的条件。其中,参与利益是金融资产的一部分,它满足:(1)每一个参与利益持有者按照相同的优先权按比例享有(针对该金融资产的)所有权权利;(2)任何参与利益持有者没有任何的追索权,任何参与利益都不是其他参与利益的从属利益(subordination);(3)不能赋予任何参与利益持有者享有比其他参与利益持有者更早的收到现金的权利,金融资产的所有现金流入都应该按比例在所有的参与利益持有者之间进行分配;(4)没有任何一方有权对整个金融资产进行担保或交易。
2 执行困难与效果分析
(1)金融合成分析法
金融合成分析法提出之后,很多学者从各个角度所进行的研究结论表明,它的执行效果不佳。
其一,通常情况下,发起人会保留证券化资产的部分利益,继续涉入被转移资产。但是,准则允许发起人对金融资产的整体或某一部分,甚至是某一部分的一定比例进行终止确认。也就是说,发起人仍然可能终止确认后续涉入的金融资产。但是,准则并没有提供指南说明发起人涉入的程度大小与销售会计处理的关系。Patrieia M.Dechow、Linda A.Myers、Catherine Shakespeare(2009)指出,实务中,几乎所有公司都经常能在保留重要风险的前提下,通过构建交易,符合140号销售会计规定。
其二,账面价值分解过程的可靠性依赖于公允价值的可靠取得。公允价值估计过程的主观性赋予了发起人高估留存资产公允价值的机会,从而低估已售资产账面价值并高估已售资产销售利得。Shakespeare(2004)对1997-1999年美国资产证券化业务数据进行研究,发现管理当局确实通过操纵留存利益(Retained interests)的公允价值估计进行盈余管理,满足分析师的盈余预测。Karaoglu(2005)对1997年至2000年的银行证券化数据进行检验,发现银行利用证券化交易实现利得,以满足银行资本金充足率管理要求和会计盈余管理要求。Dechow et al.(2005)检验了收益表报告的证券化交易销售利得、资产负债表报告的留存利益、根据SFAS 140号准则在附注中披露的不利变化信息,作者认为,发起人为了实现盈余管理目标,确实操纵了用于估计留存利益公允价值所采用的假设。除了操纵证券化交易利得与损失,Patricia M.Dechow、Catherine Shakespeare(2009)发现管理当局还通过操纵证券化交易的时间选择,取得会计利益。
其三,隐性追索权对发起人终止确认决策判断的影响。采取隐性追索权是为了避免发起人在选择销售处理会计政策时违背会计准则。在缺乏合约规定的显性追索权的情况下,发起人非常有可能采取隐性追索权,自愿为已经转移出去的资产提供信用担保,以维持其良好的市场声誉。如果存在隐性追索权,将影响销售处理转移资产的合理性,并影响到转移资产账面价值总额在销售处理部分与留存部分之间分摊的准确性,从而影响销售利得计量的准确性。Gorton and Souleles(2005)的理论和证据支持了隐性追索权的存在事实,尤其是发起人和SPE重复博弈时。Flora F.Niu and Gordon D.Richardson(2006)采用1997-2003年进行证券化业务并且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公司为样本进行研究,发现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起人,用终止确认方式处理转移资产时:(1)证券化引起的表外项目(简称OBS)风险与发起人权益系统风险是正相关的;(2)OBS与资产负债表列报的负债的风险是无差异的;(3)OBS价值越高,公司证券化利益与股票报酬的相关性就越低。作者由此认为,市场认为发起人不应该按照销售方式处理转移资产,并由此推定发起人可能确实存在隐性追索权。
(2)参与利益
FASB2009年提出的“参与利益”,是更严格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由于执行时间短,本文无法观察其执行效果,但如果将出台时机与“刻薄”的终止确认条件相结合却非常有意思。次贷危机后,FASB遭受了多方的质疑、批判,虽然SFAS 140没有如SFAS 157那样遭受了直接的攻击,但是:①SFAS 140的计量属性主要是处于舆论焦点的“公允价值”;②根据SFAS 140,实证研究已经发现,大量从事证券化交易的发起人对转移资产进行终止确认,而信息使用者将这些交易视为担保融资;③销售会计处理方法相对担保融资,对发起人具有非常明显的利益,更易诱使发起人弱化资产的风险管理意识,进一步滋生大量低质量的资产池,用于证券化交易。为此,FASB有动力、也有压力采取严格措施尽可能减少发起人终止确认转移资产的机会。那么,在压力和动力面前,FASB的决定是否合理?
例如,假设发起人ABC公司将预计三年分期等额到期的资产池1000万美元转移给不需要纳入发起人ABC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某特殊目的实体,特殊目的实体以这些标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了甲乙丙三种债券。合约规定,资产池最早的40%现金流入首先用于偿还甲债券的本息,之后的40%现金流入再用于偿还乙债券的本息,最终流人的20%用于偿还丙债券的本息。发起人ABC公司持有了特殊目的实体发行的全部丙债券。据此安排,根据准则,这三种债券都不是“参与利益”,则在转移资产池当天,ABC公司也就不能终止确认。但是,随着时间推移,根据资产池现金流入实际情况发现,甲乙两种债券的本息顺利偿还完毕。如果此时不能对资产池的80%终止确认,显然不符合交易的经济实质。由此看来,准则缺乏对资产转移的后续期间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是不完善的。
(三)IASC/IASB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标准的研究
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标准,IASCaASB于1998年、2000年、2004年等几次修改了IAS 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先后提出“风险与报酬转移法”、“后续涉入法”。“风险与报酬转移法”起源于收入会计准则。但为什么后来又改为“后续涉入法”,后续涉入法又有哪些缺陷呢?
1 “风险与报酬转移法”的批判
(1)“风险与报酬转移观”与资产的定义不相一致
FASB发布7份概念公告的顺序是有内在逻辑依据的,要素的定义应该有助于指导确认和计量。资产的本质是“主体拥有或控制的未来经济利益”。由此,“控制”应该体现在资产的初始确认、后续确认和终止确认中。如果采用其他标准判断资产的初始确认、后续确认和终止确认,则除非这种标准更易操作,并且不会违背“控制”的含义。对于资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金融资产,是可以分割成多个单位的,主体可以放弃其中某些单位的控制,而保留对另一些单位的控制,所以主体对这些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并不适合“全部转移或实质性几乎全部转移”的判断。
(2)“风险和报酬转移观”操作难度大
该方法需要识别、计量和全面权衡一项金融资产的众多不同风险和报酬,各不相同的风险和报酬的数量,因定义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是否可以识别每一项风险和报酬,是否每一项已经识别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放弃;是否风险和报酬应该进行某种方式的对应,然后为了估值而进行组合;作为整体的资产如果能够识别、计量其全部或主要的风险和报酬,那么能否准确地将这些风险和报酬分摊至分割了的资产各组成部分中?这些问题都是准则制定机构不明确界定的,但都对“风险与报酬转移”的正确应用至关重要。
(3)风险与报酬法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将高度依赖于获取这些资产的交易顺序
在交易安排中,获取资产的顺序,不应该影响到主体对资产的控制权的取得或放弃,因此也不应该影响到主体确认或终止确认该资产。但是,风险与报酬转移法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则受到获取这些资产的交易顺序的影响。例如,主体A最初获得了一个金融资产组合的一项未分割从属利益,根据风险与报酬转移观,它将把这项从属利益确认为一个单项资产。另一种情况,如果主体B最初获得一组与主体A参与的金融资产组合一样的金融资产组合,然后出售组合中主要利益而且继续持有与主体A持有的未分割利益相同的从属利益,根据风险与报酬法,主体B可能被认为保留了整个组合实质上的所有风险,因此保留确认全部资产并确认相应的负债,而主体A报告的财务状况则大不相同,但是主体A在两种交易安排中都是持有一项从属利益。
2 “后续涉入法”的思路
2004年,IASB发布了二次修订的IAS 39,提出了“后续涉入法”,用于规范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后续涉人法是对发起人在金融资产转移之后,通过某种方式一定程度地继续涉入被转移资产的会计规范。它保留了风险和报酬以及控制这几个主要概念,但明确指出:对于所有终止确认的交易,对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评价要比对控制的转移的评价更加重要。
具体而言,不管金融资产是整体还是部分转移,都需要根据两个层次进行依次判断是否可以终止确认。在第一个层次上,首先采用“风险与报酬转移法”,如果主体转让了一项金融资产,主体应该判断其是否转让了被转让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如果是,则终止确认,否则,不能对资产终止确认。如果主体既没有转让也没有保留被转让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则进入第二层次,采用“控制权法”判断是否保留了对被转让资产的控制。如果主体保留了控制,则主体应该根据对被转让资产继续涉入的程度继续确认该被转让资产;否则,主体应该终止确认。
可以看出,只有在第二层次的情况下,主体才需要考虑到“后续涉入法”,第一层次下只需要应用风险与报酬转移法作为终止确认标准。
3 “后续涉入法”的批判
本文认为,后续涉入法至少存在如下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第一,后续涉入法仍然侧重于采用风险与报酬转移法,在确定风险与报酬是否转移时,IASB仅简单的规定,主体应该通过比较转让前后,因被转让资产净现金流入的金额和时间安排的变化而承受的风险,以评价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然而,对于上文提出的风险与报酬转移法的操作难题,IASB避而不谈。
第二,IASB的后续涉入法在概念上存在着某些前后逻辑的混乱。IASB认为,只有当主体既没有转让也没有保留被转让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才应该判断是否保留了对被转让资产的控制,并且只有当主体保留了控制时,主体才应该根据对被转让资产继续涉入的程度继续确认该被转让资产。但是,在什么情况下,主体既没有转让也没有保留被转让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呢?本文认为,任何资产,必有其风险和相应的报酬,主体不可能既没有转让也没有保留被转让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否则,我们不禁要问:这些风险和报酬到哪里去了?
主体对被转让资产继续涉入的程度,是指主体承受的被转让资产价值变动风险的程度。既然主体既没有保留也没有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又怎能再通过判断主体承受的被转让资产价值变动风险的程度,以确定主体对被转让资产后续涉入的程度呢?
第三,不论后续涉入的程度大小,一律需要确认后续涉入的财务影响,这与财务会计的惯例存在冲突。《或有事项》会计准则确立了处理不确定性事项的原则,会计主体并不需要对所有的或有事项进行会计确认。《或有事项》准则规定,只有很可能导致未来经济利益流出的或有事项,才需要在财务报表内确认预计负债。那么,发起人在转移金融资产之后,通过一定方式后续涉入被转移资产,例如通过担保方式,并不意味着发起人很可能需要履行偿付义务。确认这类负债,与《或有事项》准则存在不一致。
三、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会计准则研究的启动和思考
2005年4月,IASB与FASB初步打算对IAS 39和SFAS 140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进行趋同研究,但是进展非常缓慢。鉴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IASB与FASB在2009年加速了对终止确认会计准则的研究:(1)终止确认标准太复杂、且难以操作;(2)有些标准的解释不够清楚,只能依赖于同样不成熟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3)在金融危机面前,G20等组织或个人对IASB与FASB在危机中的作用提出了尖锐批评和期望。同年3月,IASB发布了《终止确认》征求意见稿。
(一)IASB《终止确认》ED的简要内容
在这份针对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ED中,IASB提出,在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下,主体应该对金融资产的一部分或金融资产组的一部分进行终止确认,并采用公允价值确认金融资产转移过程中取得的新资产或承担的新负债:(1)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的合约权利已经到期;(2)主体转移了该资产,并且没有持续涉入该资产;或者(3)主体转移了该资产,并且对该资产保留了持续涉入,但是转入方有实际能力为了自身利益而再次转移该资产。
这三个条件的执行前提是资产可以划分为两个或以上的组成部分,并且它们单独具有可辨别的现金流,或者拥有整个资产或资产组现金流的合理份额。如果不能满足这一前提条件,则当主体转移的是整体金融资产时,终止确认条件为上述三个条件中的后面两条。
(二)IASB《终止确认》ED的评价
认真对比ED的观点与IAS 39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它在以下三方面保留了IAS 39的规定:(1)在报告主体层面上分析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和后续涉入问题,因此,如果报告主体是一个集团,则主体应该首先根据合并报表会计准则(包括特殊目的实体合并规范)将所有的附属子公司合并,然后再分析终止确认和后续涉入问题;(2)关于在哪些情况下才能对被转移的金融资产的一部分,而不是金融资产整体评估是否符合终止确认,规定是一致的;(3)都应用了“控制”作为终止确认测试条件。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是否终止确认金融资产,IAS 39与ED可以得出相似的结论。
总体上,ED的观点有所突破,但也有缺憾。
1 立足于资产定义,从资产的接受者分析终止确认,直接明了
相对于IAS 39,ED更加通俗易懂,不需要评估主体保留风险和报酬的程度。ED将“是否控制了经济利益或是否需要继续流出经济利益”作为资产或负债终止确认的判断条件,放弃了“风险与报酬转移观”。这表明IASB已经放弃了绕开资产定义探讨终止确认的做法,回到了从要素定义分析终止确认这一基本逻辑思路,这遵循了概念框架“连贯、协调、内在一致”的精髓,贯彻了“目标—信息质量特征—要素定义—确认与计量”的承前启后关系。也体现了会计的对称性原则,基于相同的逻辑思维分析初始确认与终止确认。
如同硬币的两面,一个主体的初始确认就是另一主体的终止确认,反之亦然。理论上,由于一项资产不能由两个不同的会计主体同时拥有控制权,转移方判断是否放弃了资产的控制权与转入方判断是否取得了资产的控制权,应该取得相同的结果。但由于交易已经发生,从转入方判断是否取得资产的控制权可能更加直接明了。为此,ED提出的一个条件是转入方是否实际上有能力从自身利益出发再次转移金融资产给独立的第三方。“处置权”是“控制权”的最主要条件,享有处置权也就表明拥有了控制权。与后续涉入法相比,该ED提出的终止确认标准将重点置于“控制”,更易理解。
2 终止确认条件“转入方具有实际能力基于自身利益转移金融资产”的合理性分析
如何判断转入方是否实际上有能力从自身利益出发,将资产转移给独立的第三方呢?需要重点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第一,转入方要有能力获取资产的全部经济利益;第二,该资产的市场状况是活跃还是非活跃;第三,经济约束,如果转入方将资产转移给第三方时需要承担损失,可能会导致转入方不具有实际能力进行这种转移。例如,转出方持有的看跌期权或对资产的担保,可能限制转入方处置资产的能力,除非转入方基于活跃市场状况能够轻易获取替代资产。因为转入方处置资产之后,转出方一旦要求真正交割,转入方需要有活跃市场获取替代资产以满足交割需求。
可以看出,这是一条非常严格的终止确认条件。例如,在资产转移用于证券化过程中,由于发起人通过为转入方提供信用增级,享有了该资产的一部分现金流(例如,应收账款资产池的利息收入的10%),则转入方将不能基于自身利益、在不受转出方影响的前提下,将该资产再转移给独立的第三方,从而不能终止确认该资产。也就是说,在这种严格条件下,即使转移方仅仅是保留了一些风险与报酬,仍然可能需要继续对整个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组进行确认。这与后续涉入法不同,后者只是确认后续涉入的部分。
但是,这种终止确认条件与资产定义并不完全一致,与准则制定机构对待固定资产、存货等资产的终止确认规范也不完全一致。具体而言,通过处置资产,是享有资产控制权从而获取经济利益的途径之一。但不是唯一途径,也不是必要途径。例如,企业拥有一项固定资产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由于种种原因,例如市场活跃程度不高,或者是生产依赖性,不应该也不能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但这并不影响企业对该固定资产享有控制权的事实,不影响其获取经济利益的能力。
因此,IASB采用转入方是否具有实际能力基于自身利益转移金融资产给第三方作为终止确认的重要条件,理由并不充分。通常情况下,是由于金融资产转移方后续涉入金融资产,从而保留了一部分风险或报酬,影响了转入方处置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IASB担心,如果不采用ED的这种终止确认观点,则很可能只好继续采用IAS 39的风险与报酬评估方法,无法摆脱风险与报酬评估法存在的重大理论缺陷与操作难题。但是,因为一种方法不合理而采用另一种理论上也不合理的方法,是一种“试错法”准则制定思维,它在限制转移方构造条件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同时,也可能将一些应该终止确认的资产排除在终止确认之外,“矫枉过正”可能抑制了发起人从事资产证券化的热情。
3 公允价值计量的完善是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会计规范的基础
ED将能否取得资产组成部分的可辨认现金流量,作为主体能否对金融资产的某个组成部分或某个组成部分的一定比例进行终止确认的前提条件之一,然而,ED却缺乏相应的指南规范现金流量在资产或资产组内部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分配。而这个问题,不仅是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前提条件,而且也由于需要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如果缺乏合理的指南更有可能导致主观臆断。同样,如果不能取得资产组成部分的可辨认现金流量,那么能否可靠取得该资产组成部分的公允价值,是非常值得怀疑的。理由是:根据公允价值估计的三个层级,采用第一或第二层级估计公允价值,则比较容易辨认现金流量,但如果采用第三层级估计,则很难根据现有准则可靠估计现金流量。因此,完善公允价值计量,特别是完善对第三层级公允价值估计,是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会计规范的前提。
4 终止确认会计规范应该将金融资产与非金融资产区别对待吗
佩顿与利特尔顿共同提出的“内在协调、联系紧密、逻辑一致”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制定指导思想以及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的作用,共同决定了终止确认原则在概念层次上应该一致性地应用于所有的资产与负债,包括金融与非金融资产、负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具体至所有的资产与负债,终止确认应该毫无差异。概念公告在指导具体会计准则时,有必要针对具体准则、具体的资产或负债、具体的交易或事项,做出更加有针对性的、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问题的关键是应该如何把握细分程度,这应该由财务会计的目标、会计处理对象的性质共同决定。虽然准则制定机构无法从规范理论上证明为什么要区别对待金融资产与非金融资产,但两者存在的众所周知的差异,已经使得准则制定机构长期以来接受区别对待的做法。例如,FASB在制定125号和140号准则时,对金融合成分析法是否应用于所有资产时曾指出:“金融合成分析法的基础概念能够通过类推分析,应用于非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会计结果将与现行准则和实务要求的做法大不相同。然而,委员会认为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具有显著差异的特征。……如果试图将本准则和140号准则扩展到非金融资产转移,将过分延迟金融资产会计问题的解决,因为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之间存在着重大差异,这些差异产生重大的未解决的确认和计量问题。因此,委员会认为现在尚不是改变非金融资产会计实务的时候。”而会计信息的经验研究,也经常以金融与非金融单位存在的系统性差异为由,将其区别对待。这也从信息结果角度佐证了财务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区别对待金融与非金融资产是具有合理性的。
为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该ED单纯研究金融资产终止确认,而不包括非金融资产。然而具体准则层面上的区分,并不否认它们需要建立在共同的概念基础上。从概念框架层面上深入开展终止确认研究,不仅有必要,而且是理论前提。
四、结论
虽然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和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并不相同,但高质量的会计准则是高质量会计信息的一个必要条件。终止确认与初始确认会计研究的不对称性,已经导致了金融资产转移会计处理对资产转移经济实质的扭曲。IASB与FASB对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研究虽已“迟到”,但比较准确地把握了概念框架的逻辑顺序,能够立足资产定义分析终止确认。本文认为,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会计准则的完善,至少要求IASB与FASB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其一,从概念框架层次上制定覆盖金融资产与非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标准;其二,完善公允价值计量与公允价值会计,确保合理的终止确认会计计量与披露;其三,正确解读资产“控制权”的含义与获取“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避免不恰当地将可以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转移按照融资进行会计处理,导致“矫枉过正”的错误,从而影响发起人从事资产证券化的积极性。资产证券化作为改善流动性的“利器”,是改善资本市场信贷萎缩现象,促进信贷正常流动的重要手段,也是全球经济真正复苏的重要途径。因此,会计准则在遏制发起人操纵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政策时,切莫关闭了发起人选择合理会计政策“终止确认”金融资产转移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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