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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投资审计人员在项目审计过程中都会遇到材料调价差的问题。从事造价工作的人员都知道材料调差是用定额取定价格与同种材料基期价格做比较。前者(定额取定价格)是明确的,但后者(基期价格)则可能存在着偏差。后者(基期价格)在价格的采用上可归纳为三种情况:
一是参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价格。
二是采用建设单位指定或施工单位采购经建设单位认可,由材料供应部门提供的实际价格。
三是采用审计人员通过市场调查得出的价格。而在工程实践中,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按实调整法
此法是工程项目所在地材料的实际采购价(甲、乙双方核定后)按相应材料定额预算价格和定额含量,抽料抽量进行调整计算价差的一种方法。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某种材料单价价差=该种材料实际价格(或加权平均价格)-定额中该种材料的取定价格
某种材料加权平均价=ΣXi×Ji÷ΣXi(i=1到n)
式中:X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数量
J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价格
某种材料价差调整额=该种材料在工程中合计耗用量×材料单价价差
按实调差的优点是补差准确,计算合理,实事求是。由于建筑工程材料存在品种规格多、渠道广、数量大的特点,若全部采用抽量调差,则费时费力,繁琐复杂。
2.综合系数调差法:此法是直接采用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算的综合调差系数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一种方法。按下列公式计算:
单位工程材料价差调整金额=综合价差系数×预算定额直接费
综合系数调差法的优点是操作简便,快速易行。但这种方法过于依赖造价管理部门对综合系数的测算工作。而且测算工作费时费力,大多数造价管理部门由于条件限制无法开展此项工作。实际中,常常会因工程项目选取的代表性,材料品种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短期价格波动的关系导致工程造价计算误差。
3.按实调整与综合系数相结合。
据统计,在材料费中三材价值占68%左右,而数目众多的地方材料及其它材料仅占材料费32%。而事实上,对子目中分布面广的材料全面抽量,也无必要。在有些地方,根据数理统计的A、B、C分类法原理,抓住主要矛盾,对A类材料采取重点控制,对B、C类材料作次要处理。即对三大材或主材(即A类材料)进行抽量调整,其他材料(即B、C类材料)用辅材系数进行调整,从而克服了以上两种方法的缺点,有效地提高工程造价准确性,将预结算编制人员从繁琐的工作中解放出来。
4.价格指数调整法:它是按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当期建筑材料价格或价差指数逐一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方法。这种方法属于抽量补差,计算量大且复杂,常需造价管理部门付出较多的人力和时间。具体做法是先测算当地各种建材的预算价格和市场价格,然后进行综合整理定期公布各种建材的价格指数和价差指数。
计算公式为:某种材料的价格指数=该种材料当期预算价÷该种材料定额中的取定价
某种材料的价差指数=该种材料的价格指数-1
价格指数调整办法的优点是能及时反映建筑材料价格的变化,准确性好,适应建筑工程动态管理。
上述四种调差办法,在实际工作运用中会经常遇到,这就要求我们投资审计人员能熟练掌握并运用。在实际工作中,不论是在何处工作,收集哪个地方资料,都应尽快了解、适应、熟悉当地的编制习惯与方法,坚持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与调价差密切相关的是工程材料实际价格的确定问题。如前面所述的三种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采用最多的是第一种价格,也是施工方最愿接受的价格,而且往往也会得到甲乙双方的认可。都认为这个价格是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具有权威性,是回避矛盾最有效的途径。有的施工单位则利用信息价所固有的权威性,在结算时想千方设百计,找甲方签证,高套信息价增补材料价差,谋取非法利益。
市场材料品种繁多,生产厂家、产地、质量都存在差异,即便是同一厂家,因生产系列产品,同品种的材料价格也不相同,再加上厂家及代理商的经营策略,给出的价格往往存在着中间费用。所以,和实际价格存在差距。而在计价过程中要求材料的基期价格应该是实际价格。而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价,是根据调查了解的当地建材市场行情,综合考虑了市场变化、地区差异、运输距离等多种对价格有影响的因素。在某种程度上说比较笼统,对不同的品种、规格区分的不够具体、详细,也没有考虑到辟如进货渠道等市场运作中的中间费用,和实际价格就存在着一定的偏差。我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该把信息价做为参考与指导,而不能照搬照抄。无论是预算还是结算过程都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对待。
对于调差问题,中国的建筑市场毕竟没有象西方国家那样有完整的市场体系,特别是近些年使用清单报价更是不很规范。因此这就要求建设和施工方,以及其他相关各方都要站在中国建筑市场的实际的角度上来看问题,工程的建设过程以及预结算过程都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对待。
首先要用有效的方法遏止弄虚作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止恶意竞标以及相互压价中标后,再在结算中想办法变更以及多结算来赚取利润的行为。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工程结算也好,预算也好,其目的就是将工程的造价最大限度的控制在合理与实际发生的范围之间,如果不能将工程造价最大限度的控制在实际发生以及合理的幅度内,那么我们这些做造价的人就没有多大作用了。
所以,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1、市场价格不稳定,变化较大。2、建筑市场管理本身的不完善所固有的漏洞所在。笔者认为,对于那些工期较长,造价较高的工程,在合同中就应该明确约定结算时如何进行调差,合同中应尽量将其调整方法细化。这样结算时就有依据,不至于最后扯皮,这样才是合理 的。而前面提到的关于材料价格采用的三种情况则不能孤立使用,而是要有机地结合,以保证材料价格的真实可靠,有效维护工程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审计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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