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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笔者在某商品流通企业查账时发现,该企业每一两个月就有一次数量不等的烟酒报损,报损金额一般在1万元左右。最多的是春节前1个月,报损额达到4万多元,全年累计有10多万元的报损。从单独每次处理报损的会计凭证看(后附报损实物清单和报损审批手续),应该没有什么问题。该企业介绍说税务部门对以往年度的类似情况都作为正常损耗予以了确认。笔者看到此情况后,向该企业财务经理提出了三个问题:一是该企业经营的烟酒品牌很多,为什么损耗的烟和酒仅是其中的两三个品牌?为什么每次报损额基本上在1万元左右?为什么春节前1个月的报损为平时的4倍?
该企业财务经理一口咬定都是正常损耗,并解释说销量大的烟酒损耗自然就大,年终损耗多一点是因为进行了年度盘点,所以报损多了。可在笔者调查营业员奖金的考核办法时发现,奖金是分柜组按营业额来计算的,有了损耗要扣奖金。如果真正损耗了要全额赔偿,如查不到可以解释的其他原因,柜组内五人均摊。但柜组每人每月收入仅一千多元,每一两个月1万元的“损耗”由5人平摊是不现实的。调查到此处,笔者基本可以认定会计账面上的报损为假账,笔者的判断最终得到印证。
二、审计分析
1.调查结果
(1)报损品实际为单位送礼和招待所用,这部分烟酒是请采购部统一采购的,因是一张发票,就由商品部统一入账进库,这样既解决了一张发票无法分割的问题,还解决了对这部分商品加强管理的问题。
(2)他们这样处理也是为了节约和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反正是一进一出,享受进价,合情合理,所以就采用了报损的形式。
(3)春节前一个月比较多的原因有二:一是由于年终进行了全面盘点,确实有一部分报损;二是年终对外送礼比较多。
(4)另外,从纳税筹划的角度讲,这也是一种避税行为,只要会计处理合法、合规,税务部门认可就是合理、合法的避税行为。
该单位税务部门认可的凭据,财务经理的理由是税务部门不批准避税方案,并以多年来税务部门没有要他们单位补税为由证明其报损的合理性。
2.审计意见
(1)根据现行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行为”。此规定的含意是:不管是不是本单位经销的商品,只要是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并用于无偿赠送他人的货物,均应视同销售。因此,该单位将自己购进的烟酒用于赠送他人,应该按照对外正常销售的价格(零售价)补交增值税。同时,用于招待的烟酒也应该比照上述规定视同销售一并缴纳增值税(税收实务中招待用的上述货物视同赠送)。
当然,属于正常损耗的烟酒应该按照正常报批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其相应的进项税应该转出,但由于该单位在账面上将这部分正常报损的与对外赠送和招待的混为一谈,所以,这部分报损的烟酒其进项税不可以转出。
另外,对于上述招待用的烟酒应该并入单位的业务招待费总额,受按照业务收入净额计算的准予税前列支的最高限额的控制。
(2)单位享受进价与视同销售是两码事,视同销售不是一定要企业进行形式上销售收入的核算,而是在实质上要企业将这部分货物按照对外的零售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税法作出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稳步实施,防止偷税漏税以及防止货物销售税收负担的不平衡。因此,在此情形下,企业赠送或招待用烟酒虽可以“享受”进价,但应该再加上按照零售价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3)税务局个别人对此问题的默认不能作为依据,就是税务部门对此报损有书面的批件,也应该谨慎,因为这种批件所依据的报损凭证是伪造的,报损实质上是虚假的,因此,该企业的行为实质上是偷税行为。
三、审计总结
1、审计人员要有合理怀疑和职业敏感
在以上案例中,单独看一份会计凭证,因为手续齐备,可能不会产生疑问,但把几个月及全年的情况联系起来看,便发现了问题。只要出现一些蛛丝马迹,检查人员就应该根据自己的经验合理判断,然后通过实施合理和必要的检查程序去证明自己分析和判断的正确性。
2、检查人员要灵活运用检查方法和检查技巧
检查中如果被检查单位不能很好配合,检查人员不要拘泥于一种方法或一个方面,可以采取其他方法替代。并且要注意工作方式和调查技巧,要让被了解人在自觉自愿的情形下向你提供真实的情况,尽量不要引起被谈话人的防范甚至反感。
3、检查人员要充分发挥专业判断
检查人员必须依据自己所履行的检查程序,作出独立的判断意见。这是因为有关部门的结论不一定完全正确,对一些具体的税收业务问题的判断往往是因人而异。上述案例中,如果检查人员因税务部门多年没有对所谓损耗问题提出补税的要求,而轻信没有问题且放弃对问题的深入了解和分析,就不会发现企业的偷税行为。
4、注册会计师要精通税收业务
注册会计师不但要对一些常见的避税或偷税的方式、方法有所掌握,而且还要具有对一些非常见的避税或偷税行为进行分析和判断的能力,要善于运用合理怀疑的态度去发现可能存在的偷税行为,更要善于分析和判断一些披着“节税”、“避税”外衣,行偷税之实的偷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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