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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是中国证监会1999年12月8日在《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提出的披露概念,是公司正常经营损益之外的一次性或偶发性损益。提出这一概念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透明度,使投资者正确理解和把握相关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以便做出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
“非经常性损失”导致“监管利润”的增加
“非经常性损益”概念提出后的9年间,其定义有3个版本(修订了两次),列举项目有5个版本(修订了四次)。可见投资者、经营者和监管者经历了不断认识、不断适应会计准则变化的过程。“非经常性损益”是基于报表使用者对企业业绩评价、预测有用性而对“会计损益”进行的判断分离。这种判断分离的结果直接关乎到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的地位、形象,关乎到企业的融资资格与融资能力。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申请撤销对股票交易实行的其他特别处理的条件之一是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鉴于“非经常性损益”的重要性,国资委也要求国有大型企业披露“非经常性损益”信息。
不仅披露,证监会还将非经常性损益概念纳入上市公司的融资要求,即“上市公司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这就必然导致上市公司对“监管利润”的预期。
“非经常性损失”是从“非经常性损益”中分离出来的次生概念。因为:监管利润=会计利润(净利润)-非经常性收益+非经常性损失。
一般情况下,“非经常性收益”会导致“监管利润”的减少:“非经常性损失”会导致“监管利润”的增加。除非当“非经常性损失”大于“非经常性收益”,大于的损失不会导致“监管利润”的增加。证监会对此已经设防,即上市公司净利润是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的。但是,当上市公司既存在“非经常性损失”又存在“非经常性收益”时,“非经常性损失”能够对“监管利润”发挥粉饰作用,因为“非经常性损失”能够冲回“非经常性收益”。
所以笔者提醒投资者关注首次发行股票或再融资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失”粉饰“监管利润”。
过去,报表使用者往往更多地关注企业对“净利润”的粉饰,即使关注非经常性损益,也更多地是从漏报“非经常性收益”角度考虑,因为漏报的“非经常性收益”不会被从“净利润”中剔除,起到粉饰“监管利润”的效果。而“非经常性损失”处于被忽略的边缘,人们似乎不习惯于反向思考“损失”对“收益”的粉饰———“非经常性损失”越多,“监管利润”越大。
上市公司现象举例:净利润100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收益1800万元,非经常性损失2000万元。
现象分析:如果不存在非经常性损失,监管利润为-800万元(1000-1800);存在非经常性损失,监管利润为1000万元,因为:会计利润(净利润)-非经常性收益+非经常性损失(1000-1800+2000)超过利润表中“净利润”1000万元,所以调整前较低者。
关注不确定非经常性损失
2008年,证监会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有二十一项:(一)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三)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四)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五)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七)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九)债务重组损益;(十)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十一)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十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十三)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十四)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十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十六)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十七)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十八)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十九)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二十)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二十一)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其中单纯收益项目有六项:(二)、(三)、(四)、(五)、(十五)、(十九);其他十五项可能出现损失。但是这些非经常性损失的确定性程度有较大的差别,其中不确定损失是企业可能利用的粉饰点。
1.非货币交换损失非货币交换可以利用较低的定价做出损失。如果该项交易发生在关联方之间,且存在大量的非经常性收益,企业就有可能利用关联方之间的资产置换做出损失。
2.债务重组损失当非经常性损益中出现债务重组损失时,反映交易不公平的危险信号,因为持续经营下出现债务重组损失是显失财务理性的行为。为什么发生;发生的背景;发生后的效果,都是应予关注的线索。
3.估计损失在非经常性损失中有一些“估计损失”,如:“(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十三)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等,这些项目的不确定性主要体现在“估计”上。当企业出现这些损失时,应当关注估计标准是否合理,尤其当企业存在融资背景下,这些非经常性损失都能起到粉饰“监管利润”的作用。
4.篮子损失“篮子”是指没有明确内容的其他项目,最容易藏污纳垢,如“(二十)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支出和(二十一)”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2008年上市公司存在非经常性损失的有258家,其中出现篮子损失的有183家,占71%。当首次发行股票或再融资上市公司出现“非经常性篮子损失”时,应该把它作为粉饰因子对待,从“监管利润”中剔除,分析企业获利能力。
关注属于非经常性收益项目出现负数
在分析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资料中,我们发现有些公司将正常损失列入非经常性损失。在会计利润中,这种损失已经确认,但在进行非经常性损益调整时,又将其加回到“监管利润”中来。如,(十五)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出现负数,将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计入该项目。证监会规定,只有“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才能作为非经常性损失,其他任何方法、任何原因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都不属于非经常性损失。这种将正常损失计入非经常性损失的行为属于违规粉饰行为。
关注“持有损益”与“处置损益”的范围
非经常性损益中的(十四)项,将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的持有损益与处置损益列为一项。有些企业就利用这一点将两种损益的范围模糊化。例如,某公司将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列为第十四项。根据证监会规定:持有损益中不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损益中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更何况会计准则要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权益”(没有计入净利润),即使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现减值迹象,计提减值损失也属于正常损失。所以,要将(十四)项中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持有损益”与“处置损益”区别对待,防止企业利用两种损益范围的混淆虚计“监管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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