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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信用社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人控制现象较普遍。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行使最高权力,理事会行使决策执行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管理层接受社员的委托进行管理。实际上“三会”并未真正履行权利,理事长、主任的产生名义上通过民主选举,却是由上级委派和任命的,且由于农村信用社成立时间长,最初那些真正的所有者缺失,在后来的经营过程中,管理者将职工全部变为社员,出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混合的局面,这种内部利益均衡机制的不完善,缺乏所有者的有效监督和制约。造成经营权凌驾于所有权之上,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逐步将农村信用社变成他们自己的小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
(二)市场定位不明确。农村信用社作为支持和引导农村建设的主要金融力量,然而在与商业银行的竞争中,市场定位不明确。如一些联社重放轻收,重息轻本,重大轻小,使贷款过于向所谓大企业、房地产等热门行业倾斜。同时农村信用社扶持的很多中小企业壮大后,商业银行就开始争夺这些优质客户,而农村信用社现行的贷款利率高于商业银行,因此很快就失去这些优质客户。农村信用社成为商业银行优质客户的培训基地,市场定位不明确,难以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的优势和保持可持续的竞争力。
(三)农村信用社经营存在较大风险。目前农村信用社风险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上,由于信用关系相当脆弱,且直接面向农村,服务基层,客户群体小而分散,大多是没有合格抵押物的中小企业及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一方面由于客户经营行为不透明、财务核算及内部管理不规范,导致农村信用社经营过程隐含较大的信用风险。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自身法人治理结构尚不完善,经营和财务信息也不够透明,公众了解甚少,职工素质较低,货款业务流程规范程度不高,面临的操作风险较大。
二、农村信用社审计现状及存在不适应发展的问题
(一)农村信用社审计的现状。从2003年开始,湖南、陕西、山西、湖北、河北等二十多个省级审计机关陆续对所辖信用联社进行了逐年的全面审计。主要揭示了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不实、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规放贷、关联多头贷款、冒名贷款及党政干部及行政干预贷款等问题,并向公检法等有关部门移送了不少案件线索,查出的问题反映农村信用社面临的风险较大、管理能力较低、信贷资产质量状况不高。通过审计基本揭示了信贷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较深入的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管理意见和建议,促进了农村信用社完善信贷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基本达到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经营效益的目的。
(二)农村信用社审计存在不适应发展的方面。一是多数审计仅停留在财务收支合法及合规性的基础方面。没有引入风险管控、成本效益和社会经济的影响度等方面的审计,没有跳出审计看审计,站在政府经营管理的角度,站在经济运行“免疫系统”的角度看待审计;二是揭示的常规性问题多,深层次问题少,对农村信用社系统性存在的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反映少,审计查处的有影响的大要案线索较少;三是审计技术方法有待提高,审计方式、方法上比较传统。农村信用社经过不断发展基本实现了电子化管理,但我们的计算机审计技能存在较大差距,不能独立设计编程模块进行审计,难以胜任大数据量的审计工作:四是没有充分利用各方监督资源,监督缺乏合力机制,目前对农村信用社审计监督模式比较单一,基本上是审计机关自己埋头干,没能充分利用金融监管机构、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监督的成果:五是地方金融审计队伍的素质亟待提高。真正懂金融、计算机、财务的复合型人才极缺。以上都有待于在审计实践和创新中加以解决。
三、调整农村信用社审计思路,有效行使审计监督职能
(一)牢固树立为农村信用社服务的审计理念。首先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安全为首要目标,对农村信用社存在的宏观性、全局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审计监督。将审计贯穿其整个经营过程,同时逐步加大绩效审计。关注农村信用社的运行绩效。其次紧紧围绕影响农村信用社发展的主要因素和现实问题来展开审计工作,揭示农村信用社运行过程中潜伏的重大风险隐患、体制性障碍和制度性缺陷。实时监测其经营运行情况。通过审计发现影响农村信用社发展的主要因素,深入分析后向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促进农村信用社规范操作流程,整合业务流程,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帮助信用社树立良好的信用环境,保证农村信用社正常发展和健康运行。
(二)结合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特点和股本变化实施审计监督,既要突出对单个信用联社的审计,更要从全省系统的角度进行审计。现阶段省级联社承担着对全省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功能,大多数省级联社存在着权力集中的趋势。如对所辖县级联社班子的任免、集中运用所辖联社富余资金、对所辖机构贷款业务实行大额贷款复核咨询制度等,因而关注省级联社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政策、方针、使用富余资金以及对所辖信用社管理指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目前审计工作的重点。另外各县级联社为主要的业务经营机构,班子主要成员权力过大,省级联社规定权限以内贷款直接由班子主要成员决定,蕴含一定的风险,对县级联社也应作为重点进行审计。再则随着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资产质量不断提高,个别地区的信用社已升级为合作银行或商业银行,使得一些外资已经将并购目光转移到这些机构,外资一旦控制经营和管理权后,经营目标就会发生很大偏差,对地方经济建设将带来严重的后果,因此我们应密切关注其经营风险和股本变动情况。
(三)逐步创新审计模式和组织方式。现阶段由于各省级审计机关金融审计力量有限,农村信用社又属于省级政府管理,市、县级政府没有权限管理,因而在审计组织方式上不能仅依靠省级审计机关,应由省级审计机关牵头,整合组织市县级审计力量参与审计;同时要充分利用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及各监管部门的相关检查资料,建立农村信用社审计监督动态信息库。确保审计能及时获取农村信用社和整个金融体系日常经营运转信息,及时了解和掌握金融监管政策走向,发现和监督农村信用社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和主要环节。组织实施有效的监管,形成各层面审计监督合力。
(四)创新农村信用社审计监督的技术方法,在审计过程中,逐步改变以往不重视数据分析的局面。在继续坚持现有运用数据大集中审计以及多方面延伸追踪资金流向审计的基础上,引入多学科的各种方法,在对农村信用社风险度量评价过程中运用金融工程学的灵敏度法、波动性方法以及风险价值(VAR)等各种计算方法,构建风险评估模型,对信用风险进行估计和计算,通过估计与金融机构评估风险情况对比,从而初步确定审计重点,以技术方法评价农村信用社的基本风险状况。
(五)理顺体制,尝试对农村信用社审计的立法工作。虽然农村信用社产权上属于社员,但是交给省政府后,经营风险和责任已经转移给省政府,就不再是单纯意义上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而是省政府所属的地方金融机构,对一个省的地方经济发展具有很大的作用,应纳入审计监督的范畴。但现阶段各省信用社都以资本构成不含国有成分为理由。对审计不理解或不支持甚至抵制审计。每年审计计划大多通过省政府协调才得以顺利进行,各省审计机关要加大与省级政府的沟通协调,对农村信用社审计进行立法,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在审计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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