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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框架

来源: 王开智 编辑: 2009/11/16 15:56:24  字体:

  一、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值得重视的问题

  (一)从企业自身发展来看,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意识差,“严征管”要求难实现。纳税人税法遵从意识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会计人员素质低,造成申报不实。相当部分企业会计人员对税收政策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不了解,不能熟练掌握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申报和缴纳业务。二是企业核算不实,诚信缺失。目前,一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账簿建而不全,核算混乱,难以查实,甚至部分业主用编制两套账及提供虚假记账凭证的方式,来隐藏企业财务核算真实问题,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如在实际征管中,一些企业业主根据税务机关征管松紧程度来人为调控盈亏以逃避打击。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框架下,纳税人较差的遵从意识,给税务机关对企业实现“严征管”增加了难度。

  (二)从对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来看:

  1、征管力量配备不足。一是虽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逐年增多,但基层一线的税收管理人员并没有相应得到充实,致使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于应付状态,工作质量难以保障。二是人员素质难以适应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要求。由于企业所得税具有政策性强且变化快、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联系紧密、纳税检查内容多、工作量大等特点,部分税务人员还不能适应管理工作的要求,比较全面掌握所得税政策、能熟练进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业务骨干不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所得税的征管力度。

  2、信息化应用水平相对滞后。一是所得税管理业务没有全部纳入CTAIS管理,不能为专业化税收征管提供信息保障;国税、地税、银行、工商等部门联接的全国性信息网络未建立,纳税人生产经营信息传递渠道单一、滞后,其生产经营、资金流变化没能得到有效监控。二是所得税征收、管理环节人工操作繁多:一方面对纳税人申报表的审核手段落后。多年来,对所得税申报表的审核全部依靠人工进行,税务人员对申报表的审核绝大多数是就表审表,只要逻辑关系正确就认定企业申报没有问题,且审核一直以人工方式进行,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深入研究;另一方面是管理环节中对所得税检查方式落后,没有针对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检查时,检查对象的选择也主要依靠人工进行,没有科学的方法甄别纳税人当年或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的真实性,从而不能进一步对可能存在问题的纳税人进行针对性的检查。

  3、 日常监控不到位。一是纳税评估工作流于形式。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不明确,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职责落实不到位、企业前期指标峰值体系数据采集困难,评估方法过于简单,造成评估质量不高等问题,使得纳税评估工作在所得税管理中可有可无。二是征管基础弱化。在所得税税源管理过程中,往往不以税源构成、区域特色、管理重点为划分标准,而是主观地以实现税收的多少将纳税人划分为重点税源和非重点税源,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非重点户”和一些重点行业和重要部位的管理,弱化征管基础。三是非增值税企业的所得税管理需要加强。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目前,在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上,常常是把主要精力放在了缴纳增值税的企业上面,对于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饮食服务、娱乐、房地产企业以及其它取得收入的组织却疏于管理,从而造成漏征漏管现象。四是在税源管理手段上,以登记代管理、以征代管,以查代管的现象时有发生。征、管、查职责不清、衔接不严密,税收稽查的威力被弱化。

  4、国税、地税征管权限划分没有得到真正落实。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相适应,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以国税发[2002]8号、国税发[2002]120号、国税发[2003]76号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进行了调整和明确,但由于国税、地税两部门的具体征管措施、对税收政策的理解程度、执法力度、人员素质等方面存在差异,对纳税人的重复征管、漏征漏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是其一。其二,由于各地的税收收入状况各有不同,导致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有紧有松,致使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纳税人所得税负担轻重不一,公平税负原则更加难以体现。其三,干部的责任心也在长期税收征管权之争的“内耗”中消磨淡化,使得现行的执法责任追究无法全面落到实处。其四,就税收政策本身而言,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框架下,统一的税收政策却分属两个部门落实也必然削弱企业所得税对经济的内在稳定器作用,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能力的发挥。

  5、反避税工作面临更多挑战。一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随着税收优惠减少,外资企业的避税动机可能会更强,尤其可能会利用税收优惠过渡期避税;二是税务机关除了要对原有的转让定价避税行为进行审计调整外还必须对资本弱化、避税地避税、成本分摊的合理性等进行审计调整;三是随着反避税法制的完善,提出预约定价的企业的数量必然增加。因此,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和工作内容将大幅度增加,对税务干部的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反避税规则扩大了对企业关联交易行为的覆盖面,从商品交易、劳务提供、财产转让、无形资产交易到成本费用的分摊、资金筹集、境外投资等无不包括在内,使税务机关有充分的依据来调整企业为避税而做出的所有不合理商业安排或交易行为,税务机关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审查也将更加全面和深入。

  二、完善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建议

  (一)从提高企业纳税遵从度来看,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要进一步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图书、网站等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宣传所得税知识,使纳税观念转变为自觉的纳税行动。加强对所得税纳税人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培训,使之能够准确掌握政策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如实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二是对企业财会人员进行系统的涉税业务辅导防止纳税人出现违反政策的会计核算和违法涉税行为,遏制偷、逃税行为的发生。三是定期深入企业进行企业会计业务培训,讲解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使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熟悉新企业所得税法政策,正确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在培养纳税人诚信纳税的基础上,规范纳税人的行为,形成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

  (二)从加强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来看,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合理调配征管力量,提高管理人员素质。企业所得税管理具有户数多、工作量大等特点,因此,合理配备征管力量,是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措施。对于一些户数多、税源较大的税务机关要合理调配力量,对企业所得税实行相对集中的专业化管理,使税收管理员能集中精力抓好企业所得税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同时,企业所得税作为一个综合性的税种,对管理干部的要求更高,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素质显得尤其重要。因此,要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学习培训的重点应放在财务管理规定、会计核算知识、税法政策规定、税务稽查技巧等方面。在培训方法上也要大胆创新,针对实际工作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重点突破和培训,有效提高干部的业务水平。要抓紧建立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加强对人才库人员培训和使用,培养一批精通会计核算和税收业务、懂企业管理、熟练微机操作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人才。

  2、努力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一是应结合企业所得税的征管特点,充分发挥CTAIS及综合数据管理系统等征管软件的作用,将企业所得税管理融入其中,通过科学的财务监督,对企业资金投入、成本管理、利润核算一直到往来款结算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监控,争取使企业所得税征管早日走上规范化轨道,保证企业所得税收入稳步增长。二是应结合国税、地税部门在增值税、营业税征收管理中获得的信息,逐步实现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营业税相关信息的比对。应在实现普通发票的计算机开具、采集和自动“票表稽核”的基础上,设计覆盖国税、地税的“表表比对”软件,实现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表表比对”。

  3、完善各项措施,抓好日常管理。(1)搞好纳税评估,提高工作实效。一是要进一步强化纳税评估的管理职能。要逐步把评估的重点转移到对特定企业、特定产品、特定行业的专门和专项评估上,以规范特定企业、特定产品、特定行业的税收管理。二是要创新评估方法。研究建立和调整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峰值体系的制度,充分运用税收分析的成果,在细分行业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和指标峰值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纳税评估模型。充分利用企业申报的各种信息资料,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额与评估额进行比较分析,审核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2)实施科学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控。要在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依照企业规模大小、纳税信誉、财务核算、盈利水平等情况,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重点税源企业、一般企业、重点监控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一是对重点税源企业要侧重了解其生产经营活动,并进行收入分析。二是对新设立的一般企业,要关注其所在行业和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尽快掌握第一手资料,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辅导。三是对各项经济指标严重偏离参数,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明显问题的“长亏不倒”企业或长期微利企业要加强管理,实施重点监控。四是对一些账证不健全、核算水平低或者无能力核算的中小企业,要督促其建账建制的同时,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合理确定核定征收额度和核定应税所得率标准,保证核定征收的公平合理。(3)加强对非企业性单位的所得税户籍管理。一是与收费许可部门建立收费许可信息登记传递制度,及时掌握新成立非企业单位的户籍信息。二是与财政部门联合清理预算外收入,澄清非企业单位应税收入信息,逐步实现未纳入预算收入的信息共享。(4)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税源管理合力。以税收分析指导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纳税评估为税务稽查提供有效案源,税务稽查保证纳税评估疑案落实,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反馈结果改进税收征管,责任追究促进各环节高质高效运转。明确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责任追究协调联动机制的组织领导、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制定联席会议制度、税收分析制度、信息发布制度、纳税评估制度,形成源头预警、良性互动、强力检查、过错问责的税源管理合力。

  4、落实征管权限,完善现行征管体制。一是统一征管,改现行企业所得税“一税两征”为一家统一征管。鉴于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现状,建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在这种模式下,不管是“新”、“老”企业,也不管是“内资”、“外资”企业,还是因投资主体、投资比例、资本构成等不同设立的企业,全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有利于规范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征收成本,避免因税收政策执行不一造成的税负不公,有利于征纳和谐,有利于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也符合“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二是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首先,理顺分支机构的监管机制,对确需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要进一步明确监管地税务机关的监管职责;对能实行就地管理的分支机构,尽量不实行汇总纳税,以减少管理上的漏洞。其次,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申报资料的审核,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和发票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认真审核分支机构的申报资料,实行上下级税务机关在分支的申报数据和汇总纳税数据的共享,确保申报数据真实、完整。

  5、加强调研,提高反避税工作质量。一是掌握可以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的企业名单,并根据可享受的过渡期税收优惠不同种类,研究其可能实施的避税方法和手段,加以控制;二是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资本弱化的有关规定,对房地产、高科技产业、投资性公司等资本密集型行业企业的资金借贷情况进行重点调查,掌握其借贷资金的各种来源和金额;三是在售付汇出证管理、汇算清缴等日常征管工作中收集、统计、分析企业的境外投资和成本费用的分摊情况,必要时进行专门的企业情况普查。

责任编辑: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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