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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税鉴证业务开展过程中,很多注册税务师习惯于坚持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的重要性原则,忽视了涉税鉴证与财务报表审计的本质差别,从而造成滥用重要性原则。其结果是,与涉税鉴证相关的事项被忽视了,取证及陈述的事项均为报表审计事项,这将给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带来很大的风险。笔者认为,注册税务师在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时,应运用有别于注会准则,具有注税行业特色的“重要性原则”。
通俗地说,重要性原则就是分清主要矛盾、次要矛盾地去处理问题。注册税务师不仅在确定证据收集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评估鉴证业务风险以及风险应对中应当注意重要性原则,而且在整个鉴证过程中都应体现重要性原则。
判定重要性的标准,不同领域有所不同,同一领域或过程中不同区位或层级也有所不同。报表审计与涉税鉴证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判定重要性的原则是有区别的。
从质的方面讲,应注意在涉税鉴证中,不允许以是否影响报告预期使用者的决策作为判定条件,而应以是否影响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降低申报可靠性,作为判断条件。
从量的方面讲,应注意在涉税鉴证中,不允许以某一会计事项的发生达到一定数量时,是否可能对决策产生影响作为判断条件,而应以某一会计事项或纳税调整事项的发生达到一定数量时,是否可能对正确纳税产生影响。如会计上某项资产价值达到总资产的5%时,一般认为其具有重要性,应当将其作为具有重要性的会计事项处理。在税收上某项资产价值达到总资产的百分比,不可能成为评价某项资产从涉税鉴证角度是否重要的标准,而应以某项资产价值对计算税收的影响程度作为判断标准。
涉税鉴证中的可容忍误差,可能依委托设定,也可能依法定参考值议定。比如,某企业被列入当年税务稽查对象,为防范风险,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其全年纳税情况进行验证评估。双方约定,在该公司母子公司纳税总额年度为10亿元的基础上,按验证评估结论确认的补退税金额,作为计价收费的基数。测算确认收费总额500万元,付款条件是评估税务局再稽查的补税滞纳金不得超过1000万元。超过分文不付,不超全额支付。在这种情况下,1000万元就是双方约定的可容忍误差。分配1000万元的可容忍误差,显然不能够依据会计事项,而应当考虑当年各税种的应纳税额占该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重。确定了比重大的税种显然具有重要性,与占大比重的某个税种计税相关的会计事项属于该税种的重要事项。如在税收行政复议中,就某企业是否构成偷税进行鉴证,显然《刑法》和《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少缴税额占年度应纳税额的百比分是否超过10%,就是一个法定的参考值。
另外,重要性原则在涉税鉴证的过程中,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实际工作当中,注册税务师应注意在承接、计划、实施、标准、证据、底稿、报告等具体程序中,重要性存在的不同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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