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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建国以前,我国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本文通过对所得税会计处理与税制相协调的回顾与展望,得出的结论是:我国的税收法规越来越健全,设计的会计制度越来越科学。
【关键词】 所得税会计;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利润表债务法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批准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新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新准则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广,这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两件大事。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日趋完善,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历程,主要经历了以下四个发展阶段:
(一)建国以后至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采取“统收统支”的财税分配制度
这一阶段的经济以国营企业为主,国家对国有企业是不征所得税的,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采取利润上交的形式:即企业实现的利润直接上交给国家,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直接由国家拨给;发生亏损,由国家进行弥补,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统收统支”的分配制度。显然,这种税制无法较大程度地调动企业的生产经营积极性。
(二)20世纪80年代至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所得税制不断建立和完善
1978年至1982年,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为调整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扩大企业自主权,国家对企业上交利润的形式曾多次进行改革,先后实行过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盈亏包干等制度。从1979年开始,国家先后进行“利改税”试点,尝试将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用所得税的形式固定下来。在试点的基础上,1983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第一步“利改税”,即将国有企业上交利润的制度,改为交纳所得税的制度。1984年,在第一步“利改税”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所得税和税后上交利润办法进行了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实施了第二步“利改税”。国务院于1984年9月1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从而建立了国营企业所得税税制。
自建国以来到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我国实行的是按经济性质分设所得税税种的办法,根据纳税人的经济性质,先后建立了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税制。199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顺应了我国当时开放搞活、招商引资的大方向,对外资企业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
(三)1994年税制改革,使税制结构进一步趋于合理
1994年税制改革主要包括五项内容:
1.合并税种,统一税法。
2.平衡税负,统一税率。
3.规范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稳定并扩大税基。
4.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5.停止执行国有企业承包上缴所得税的办法。
(四)2007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两税合并”是税制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
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改革,从内容看,主要变化是实现了五个“统一”:
1.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外,都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
2.统一了税率。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规定为25%的比例税率,同时给予小型微利企业20%的低税率照顾、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税率。
3.统一了扣除项目。如对工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的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4.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5.统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制度。
总的看来,改革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主要体现在五方面“有利于”,即:有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制相协调的发展过程
与上述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发展过程相对应,我国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
(一)1994年税制改革以前,将所得税看作是“利润的分配”进行核算
1994年以前,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收入、费用、利润、资产、负债等确认方面基本一致,按会计准则规定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基本一致。在这一阶段,会计准则将企业本期利润中负担的所得税看作是企业纯收入的一部分,认定其性质是利润的分配。例如:期末依规定计算应交所得税58 900元。其会计处理为:
借:利润分配 58 9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8 900
这种做法,将所得税作为“收益的分配”:该观点认为所得税是利润的分配,不是费用,它的性质与利润计算公式中的“营业收入-费用(成本)=利润”中的“费用”是不一样的,而所得税与股利的性质相同,只是股利是支付给股东,而所得税是支付给政府的。这种观点是我国当时的经济体制改革还不彻底、企业股份制改造处于不成熟阶段的具体体现。
(二)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2006年颁布新《企业会计准则》以前,企业可以选择“应付税款法”或以利润表为基础的“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
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会计准则与税法中对有关收益、费用或损失等的确认方法产生了较大的差异,为了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财政部于1994年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规定中对所得税会计处理做了如下几点调整:
1.确认所得税作为一项费用,在损益表(也称利润表)净利润前扣除。
2.明确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企业,可以在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方法中选择。
其中递延法和债务法的本质区别在于:运用债务法时,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需要对原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进行相应的调整,而递延法则不需要对此进行调整。
“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递延税款(或借记)
这种“债务法”,可称为“利润表债务法”。该方法主要是站在“利润表”角度,按税法和会计准则在确认某一时期的收入、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并将其金额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递延借项或递延贷项项目内:采用这种处理方法,一定时期的所得税费用包括下列三项内容:
(1)本期应交所得税。
(2)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3)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对以前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余额的调整数。
(三)2006年2月15日颁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算所得税费用
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主要是站在“资产负债表”角度,确认某一时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依据会计准则)与其计税基础(依据税法规定)的差异——“暂时性差异”(依据其性质又分为应纳税和可抵扣两种)对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影响。其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或借记)
采用这种处理方法,一定时期的所得税费用包括两项内容:
1.本期应交所得税。
2.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暂时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由此可见,现在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过去的“利润表债务法”目标是相同的,即都是为了真实反映披露在“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数,为了向报表使用者提供真实可靠的净利润数字,体现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基础,避免采用“应付税款法”的缺陷。但是这两种“债务法”在具体操作时,又有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第一,现在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涉及的“暂时性差异”与过去的“利润表债务法”计算的“时间性差异”不是一回事,二者的计算基础有本质不同:“时间性差异”的计算着眼于某一段时期的收入、费用数据的差额,而“暂时性差异”的计算着眼于某一时点的资产、负债数据的差额。比较而言,可以理解成“时间性差异”计算的是某一期间相关数据的差额,而资产“暂时性差异”计算的却是资产整个使用寿命期内相关数据的差额。
第二,过去的“利润表债务法”,由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需要对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进行相应的调整,而现在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则不需要对此进行调整。
由此可见,现在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比过去的“利润表债务法”更科学、更简捷。
综合上述,可以看出,我国的税制改革是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而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变革是与我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相协调的。展望未来:我国的税收法规会越来越健全,会计制度会越来越科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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