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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第十届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 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本文通过新、旧税收政策的对比,就新税法实施后的影响作简要分析。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两税”合并;影响
一、现阶段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情况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就非常重视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全国人大1991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1993年整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形成了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并行的局面。企业所得税自征收以来一直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2006年全国企业所得税收入为7 080.7亿元,占全部税收收入的18.81%。以笔者工作的某省级开发区为例,企业所得税收入同样是本区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2006年园区企业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26%。2007年1-9月,园区企业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19.32%。在为国家财政组织收入的同时,企业所得税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也促进了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实施内、外有别的所得税税收政策,对改革开放、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全国各地尤其是开发区为发展经济,都在积极招商引资,引进外资的数量、质量,是政府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优惠的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成为吸引外资企业入驻中国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现阶段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差别及新税法的调整
(一)“两法”税率差别
目前内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为33%,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8%,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7%。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为3%,但众多外资企业由于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实际税负远低于30%。
新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所得及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
(二)“两法”扣除标准差别
扣除标准的不一致,导致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水平相差较大。其中主要包括:
1. 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工资限额或效益工资扣除制度,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工资支出实行全额据实扣除。
2. 内资企业公益捐赠扣除有比例限制,外资企业公益捐赠可全额扣除。
3. 内资企业坏账准备计提额不超过应收款项的5‰,外资企业坏账准备计提额不超过应收款项的3%。
4. 内资企业按规定上缴的各类保险基金须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外资企业提存的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可在税前列支。
新税法统一了税前扣除标准,如对合理工资支出据实扣除,公益性捐赠在12%以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等。
(三)“两法”税收优惠差别
1. 优惠年限。内资企业主要是第三产业可从投产年度起享受减征或免征税款一至二年。外资企业减免从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
2. 优惠范围。内资企业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行业优惠上,如高新技术企业、第三产业、福利工厂、乡镇企业、农口企事业单位等,区域优惠仅针对西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资企业税收优惠范围涵盖区域优惠(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西部地区等)、产业优惠(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企业、金融企业等)、再投资优惠(外资企业利用税后利润再投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40%或全部所得税)。
新税法将现行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高新技术企业全部实行15%低税率;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均可抵免企业所得税;新增了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以及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所得的优惠政策。二是保留了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投资、技术转让所得、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
三、新税法实施后对企业的影响
(一)新税法的实施对内资企业的影响
新税法施行后,直接减轻了内资企业的税负。内资企业适用税率大幅降低,费用扣除标准也大大放宽。税负减轻后,内资企业可运用节余大量资金,加大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创造更大价值,或者加大科研经费支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或追加环保、节能等设备的投资,提升企业社会形象。
新税法的施行,统一了税率、扣除标准、优惠政策,有利于内、外资企业在同一平台上开展公平竞争。例如,在旧税法体制下,内资企业人力资源成本远高于外资企业,同样的年薪10万元,外资企业可在税前全额扣除,内资企业约需多交3万元的所得税。统一工资税前扣除标准后,内资企业实际税负显著降低,企业可重金引进优秀人才,以人才带动企业的发展。
(二)新税法的实施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新税法施行后,不同外资企业的税负有升有降,总体负担略有上升。以笔者所在的开发区为例,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实行新税法后,税负上升1%。对于在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区域原享受15%的外资企业,税负增加10%。但新税法为避免对老企业持续经营造成不良影响,对享受低税率的老企业设立5年期过渡期照顾,且新税法延续对高新技术企业、能源生产、基础设施投资、农牧渔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该部分外资企业税负基本不变。
新税法的施行,可促进外资企业充分发挥技术、资源优势,将资金投向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高新技术、基础设施投资、农牧渔等)中去,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例如,目前不少跨国企业纷纷在我国设立研发总部,一方面可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另一方面,也可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总之,新税法的导向作用非常明显,不同产业税率有别,可促使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对科研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可促使企业加大科研投入,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环保、节能、节水设备采取抵免所得税的政策,也可促使企业在关注经济效益的同时,关注社会效益,促进整个社会健康、协调、快速发展。
四、新税法实施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新税法实施后,近期会明显减少所得税收入,降低财政收入。据财政部测算,实行新税法后,预计内资企业所得税减收1 340多亿元,外资企业所得税增收410多亿元。以笔者所在的开发区为例, 2006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分别占所得税收入总额的95%、 5%。2007年1-9月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分别占所得税收入总额的93.2%、6.8%。按内资企业税负降低10%测算,约减少所得税收入9%。据了解,区县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收入比例高的为80%、20%,按此比例测算,约减少所得税收入8%。按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比例20%测算,预计减少总税收收入1.6%左右。
从发展的观点看,因税率的变化减少的所得税收入可从其他税收收入中弥补回来。例如,XX内资企业预计扩大生产规模,增加收入10亿元,销售净利率为10%,增值税及附加税负预计为4.44%,原所得税税率为33%,新税率为25%,则企业所得税收入减少8%,即800万元,而增值税及附加增加4 440万元,增值税及附加所增加的收入是所得税减收收入的5.5倍,如果增值税及附加税负预计为6.66%,则上述数据增加到8倍,对于服务型企业,营业税及附加税负为3.33%,则上述数据变为4倍。税负变为5.55%,则上述数据变为7倍。因此企业每增加1亿元的利润,只减少所得税收入800万元,而增加的流转税收入要超过3 300万元。
总之,新税法的施行,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是中国经济制度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性工作之一。
【参考文献】
[1] 《税法》.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 200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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