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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大型商业企业为扩大销售,开展了预收销售款业务,或称充值卡、消费卡或购物卡业务。具体操作方法为:先以现金购买等额可以消费的购物卡,此后持购物卡消费时不再开具发票,此卡自购得之日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在规定时间内不消费,便视同作废。商业企业收到现金的同时,给办卡方提供商业零售发票,在财务上作预收账款。实际消费时根据销货清单冲减预收账款,年末预收账款一般有余额。
商业企业财务人员打来电话咨询:商业企业在收到预收账款时能不能开具商业零售发票?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是否在会计上作预收款处理?如果不作预收款处理,能否记入当期销售收入?存不存在收入与成本不配比的问题?
对上述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又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据此,商场预收到销售货款时,销售行为尚未发生,具体销售物品的种类尚未明确,经营业务没有发生,所以不能开具发票。违反上述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由于不如实开具普通发票导致受票方偷逃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还可以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预收销售款能否在当期确认销售收入呢?对此《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了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应满足的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除了视同销售行为等特例外,基本上也是遵循这几个原则。很明显,预收货款因为成本不能计量,商品所有权没有转移,收入不能确认,即预收销货款不能在当期确认为收入。
这种预收销售款的销售方式,由于已经先行开具了发票,那么增值税等税种已经根据开票金额与申报数自行进行了比对,企业如果不确认为当期收入,必须向税务机关作出解释。如果确认为当期收入,企业就要负担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预收销售款作为商业经营中很平常的一种方式,可以继续存在,但要进一步完善。即预收销售款时不能开具发票,应在销售收入具体实现时开具,同时发票的开具应遵循凭证的真实合法性原则,据实际销售种类开具,该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应当让采购单位代扣。这样就可以在督促采购方诚信守法的同时,也使自身避开了不必要的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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