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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我单位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节约成本,聘请了少数专业性质较强的兼职人员,如软件程序维护人员、法律顾问和资深会计顾问等,其中有的是在职人员,有的是退休人员,还有的是非在职的社会人员。公司与这部分人员均签订了聘用合同,按月支付工资报酬。会计处理上按临时人员工资造表发放,企业所得税方面按计税工资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方面也按工资薪金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如果对兼职人员的工资报酬按“劳务报酬所得”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话,那么相应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怎么扣除,是按劳务费用还是按计税工资处理?
专家把脉: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主要是针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进行的规定和明确,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面没有规范意义。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如何处理,应按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执行。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十九条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只要企业聘用的临时人员与企业存在雇用与被雇用关系,则应属于工资支出;如果不存在劳动雇用关系,则不属于工资性支出,应按临时劳务支出处理。
判断员工与企业是否存在雇佣关系,首先应根据劳动合同确定。《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同时明确了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如果用人单位与临时人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性质的合同,则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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