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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机改革资源税制度已成为政府部门和学术界的共识。扩大征税范围、提高税负、改变计征方式等成为新一轮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取向。但是,笔者认为,除上述问题以外,还应改革资源税收入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把现行中央与地方按品种划分资源税收入的做法,改为按照固定比例分享。
在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除海洋石油资源税外,其余所有资源税收入均归地方政府所有。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海洋石油开采企业并没有缴纳这一税收,而是以矿区使用费的形式上缴。因此,资源税实际上是名副其实的地方税种。这主要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考虑到我国资源大多分布在欠发达地区,把资源税划为地方税种,可以增加资源省份的可用财力。而且,资源税收入在总税收中的比重很低,对中央财政影响不大。再加上当时资源与环境问题并不突出,资源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功能便被忽视了。
于是,按照这种收入分配格局,对资源的开采越多,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也越多。这样,便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负向激励作用。部分地方政府为了眼前的利益,过度开发资源,个别基层政府甚至默许小煤窑、小油井的乱采乱挖,导致资源的重大浪费、环境的不断恶化和安全事故的接连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根据政府间财政收入划分的一般理论,应该把具有级差性质、税基不均衡地分布于各地区的税种,划归中央征收管理。考虑到资源在各地区分布不均衡的特点,资源税应该由中央政府来征收。如果资源税由地方政府征收,就会造成各地之间严重的不平等。从国际经验看,在资源税收入的归属方面,大部分国家是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也有中央独享、同时给地方以财政补偿的国家,如英国。
因此,为了加强资源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功能,可以参照国际经验,将改革后的资源税收入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照固定比例分享。对于如何确定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笔者认为,应该坚持“存量不动,增量调整”的渐进原则,即以改革实施的前一年地方资源税收入为基数,测算新税制实施前后的收入变化情况,把新增收入作为中央收入,由此折算出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的比例。
实施该方案的优点有:第一,资源税由地方税向共享税的转变,可降低地方财政对资源的依赖程度,改变地方政府的收入预期,遏制其过度开发资源的非理性行为,符合税制设计规律,利于国家调控和税制优化。第二,可以维持原有的中央与地方利益分配格局,充分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我国许多重要资源是被国有企业垄断的,这些企业大部分直接隶属中央。由于资源税税率低,中央政府所属的垄断性企业利润丰厚,而这部分利润又通过所得税等形式成为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从而形成了目前资源收益分配中中央大、地方小的既定格局。资源税改革后,大幅提高税率势在必行,中央企业利润和所得税收入下降情况不可避免。把资源税作为共享税,可以稳定中央与地方利益格局,减少改革阻力。
当然,考虑到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等任务要靠地方政府完成,资源输出地区在资源保护、资源补偿等方面需要大量支出,以及治理环境污染需要大量投资的实际情况,中央可以将集中的一部分资源税收入,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返还给地方政府,通过专款专用,夯实地方政府治理环境、恢复生态的财力基础,并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鼓励、引导地方政府加大资源保护力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资源输出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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