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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应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

来源: 梁育从 编辑: 2009/04/08 15:07:04  字体:

  择机改革资源税制度已成为政府部门和学术界的共识。扩大征税范围、提高税负、改变计征方式等成为新一轮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取向。但是,笔者认为,除上述问题以外,还应改革资源税收入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把现行中央与地方按品种划分资源税收入的做法,改为按照固定比例分享。

  在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海洋石油资源税外,其余所有资源税收入均归地方政府所有。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海洋石油开采企业并没有缴纳这一税收,而是以矿区使用费的形式上缴。因此,资源税实际上是名副其实的地方税种。这主要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考虑到我国资源大多分布在欠发达地区,把资源税划为地方税种,可以增加资源省份的可用财力。而且,资源税收入在总税收中的比重很低,对中央财政影响不大。再加上当时资源与环境问题并不突出,资源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功能便被忽视了。

  于是,按照这种收入分配格局,对资源的开采越多,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也越多。这样,便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负向激励作用。部分地方政府为了眼前的利益,过度开发资源,个别基层政府甚至默许小煤窑、小油井的乱采乱挖,导致资源的重大浪费、环境的不断恶化和安全事故的接连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根据政府间财政收入划分的一般理论,应该把具有级差性质、税基不均衡地分布于各地区的税种,划归中央征收管理。考虑到资源在各地区分布不均衡的特点,资源税应该由中央政府来征收。如果资源税由地方政府征收,就会造成各地之间严重的不平等。从国际经验看,在资源税收入的归属方面,大部分国家是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也有中央独享、同时给地方以财政补偿的国家,如英国。

  因此,为了加强资源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功能,可以参照国际经验,将改革后的资源税收入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照固定比例分享对于如何确定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笔者认为,应该坚持“存量不动,增量调整”的渐进原则,即以改革实施的前一年地方资源税收入为基数,测算新税制实施前后的收入变化情况,把新增收入作为中央收入,由此折算出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的比例。

  实施该方案的优点有:第一,资源税由地方税向共享税的转变,可降低地方财政对资源的依赖程度,改变地方政府的收入预期,遏制其过度开发资源的非理性行为,符合税制设计规律,利于国家调控和税制优化。第二,可以维持原有的中央与地方利益分配格局,充分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我国许多重要资源是被国有企业垄断的,这些企业大部分直接隶属中央。由于资源税税率低,中央政府所属的垄断性企业利润丰厚,而这部分利润又通过所得税等形式成为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从而形成了目前资源收益分配中中央大、地方小的既定格局。资源税改革后,大幅提高税率势在必行,中央企业利润和所得税收入下降情况不可避免。把资源税作为共享税,可以稳定中央与地方利益格局,减少改革阻力。

  当然,考虑到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等任务要靠地方政府完成,资源输出地区在资源保护、资源补偿等方面需要大量支出,以及治理环境污染需要大量投资的实际情况,中央可以将集中的一部分资源税收入,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返还给地方政府,通过专款专用,夯实地方政府治理环境、恢复生态的财力基础,并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鼓励、引导地方政府加大资源保护力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资源输出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责任编辑: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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