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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转换,企业外购或自制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从不得抵扣转变为允许按规定进行抵扣。这一政策调整,在促进企业更新设备投资、扩大生产的同时,也给税务部门加强转型企业固定资产涉税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
笔者认为应从三个方面加强增值税转型后企业固定资产增值税管理。
一是加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环节的管理。在实际税务管理中要把好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审核关,对企业申报抵扣税额的固定资产,除了对其相关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认证和人工审核外,还要到企业进行实地审核,加强对实物和资金的核查,查明固定资产实际验收日期和付款日期,确定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实际发生时间,对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具体用途、生产厂家、购货合同要一一进行核对,核查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
二是加强固定资产使用环节的管理。由于固定资产使用周期较长,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后发生改变用途的情况也在所难免。因此,在日常税务管理中,主管税务部门要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的日常监管,辅导企业如实建立《固定资产税收管理台账》,将企业外购或自制固定资产的日期、名称、用途、使用期、存放地、抵扣税款等基本情况在台账中逐一列明,税收管理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及时掌握企业已抵扣税额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或损失等情况。
三是加强固定资产销售处置环节的管理。企业销售、处置自己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企业自主行为,但从有利于税收管理角度出发,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相关法规赋予的权力,要求企业在销售、处置已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相关《固定资产销售处置情况表》,报告企业固定资产销售、处置的明细情况,以利于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税务部门在纳税人申报结束后,要将企业纳税申报表与企业资产负债表进行核对,及时比对企业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与申报纳税情况,核对二者的数据关系是否相符,定期检查企业固定资产账簿,核查固定资产实物,及时掌握企业固定资产在跨地区总、分支机构之间相互转移的情况,防止企业在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造成税款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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