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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我们是一家建筑安装企业。税务机关对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日前,我公司要申请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时,却遭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拒绝。请问,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某建筑公司 王会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规定,“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同时废止。”所以,国税发〔2000〕38号文件的有关“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规定已经废止,企业所得税核定应当适用新的办法。而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中,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并没有在税收优惠政策上作出限制性的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要件,可以依法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小型微利要件的,先按小型微利企业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小型微利企业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少缴的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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