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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环境税制的思考

来源: 商蕾 编辑: 2009/06/19 16:32:39  字体:

  摘 要: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几十年里,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也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而我国现行的环境税费制度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现实需求存在较大的差距,环境的急剧恶化在影响我国人民生存质量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通过对我国实施环境税的必要性分析,我们应该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现行有关环境保护的税种,井在学习、研究外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开征新型税种,争取构建一个既有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又能起到环境保护作用的绿色税收体系。

  关键词:环保;环境税制;构建;开征

  1 环境税的概念和特点

  环境税又称生态税、能源税、绿色税收,可以看作是一种生态环境补偿费,它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谁受益谁付费”的生态环境保护原则。

  环境税作为一个税种,具有税收的一般特征,即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除此之外,它还具有自身的特点;

  (1)环境税是一种行为税,征税范围广,它运用税收的调节作用对破坏环境、危害环境的行为加以规范、控制和管理,任何破坏环境资源和利用环境资源的行为都应纳入征税范围。

  (2)征收环境税的目的不在于改善和保护环境。征收环境税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增加中央或地方的财政收入,而是在于改善和保护环境。

  (3)税款专用。环境税是出于环保的目的征收的,因此环境税收人不能用于其他方面,只能用于环境保护方面。

  2 我国构建环境税制的必要性分析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与此同时,经济增长也付出了沉重的资源环境代价。2006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占世界的5.5%,却消耗了世界54%的水泥,30%的钢铁,15%的能源,在国内,80%的河流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全国2800多个湖泊由于接纳城镇污水,大多出现水体富营养化;由于海上油田开发,油轮排污,海洋也在经受巨大的环境污染考验,据我国环保总局的调查预计显示,我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在2000-2010年间年均增长4.2%,2010-2020年间年均增长4.7%,平均每年大气污染损失近200亿元,我国30%的国土面积被酸雨覆盖,森林覆盖面积锐减;水土流失占国土面积的16%,全球空气污染最严重的20个城市有10个在中国。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不断增强,对生态和环境的破坏将面临越来越大的公众压力。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我国现行税制存在诸多问题,对环境保护甚至于资源节约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1)增值税,增值税中规定,对化肥、农药、农膜等适用低税率,在鼓励产品销售和进口促进农业发展的同时,也加大了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2)消费税,2006年4月11日消费税做了重大调整,新增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项目,调整了小汽车、摩托车、轮胎的税率,体现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但其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的税率偏低,起不到抑制消费、节约资源的作用;再比如征税范围窄,像多种一次性用品、电池、含磷洗衣粉等日常且极易产生污染的产品并没有纳入征税范围。

  (3)资源税。开征资源税的主要目的是调节企业的级差收益,而不是以节约、合理地开发资源为主要目标,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很窄,很多稀缺和重要资源,如:森林、名贵中药材、淡水资源等未纳入征收范围。而且资源税率与现在的经济发展速度不相符合,过低的税率造成资源的盲目开采。

  (4)现行排污收费制度存在问题。我国现行的环保收费制度主要是指排污收费,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缴费人的污染行为,促进企业污染治理。但它也存在以下问题;

  ①征收范围较窄。它只对污水,废气、噪声等五大类113个小项收费,这远达不到控制环境污染,改善整体环境的要求。

  ②收费标准偏低,按现行收费标准,全国年征收额大约为512亿元,而我国年环境损失约为2380亿元,按现行收费标准测算的排污费收入只占环境损失的1/4还不到,这就无法保证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更无法保证对已污染环境的补偿。

  ③征管不严,由于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是以费的形式征收,其立法基础薄弱,征收方式、范围不规范,地方保护严重,导致征收阻力大,随意性强,致使收入不能足额征收。

  ④排污费的资金使用不明。地方环保部门截留挪用资金,用作环保部门自身事业经费,少部分资金返还给企业后大多用作发展生产,而真正用于环保治污的资金少之又少。

  由于现行税制存在以上缺陷,所以建立完善的环境税制就显得非常必要。

  3 完善我国环境税制的构想

  3.1 调整现行税种

  3.1.1 资源税

  根据我们在前面提到现行资源税存在的问题,首先应当尽量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将森林、草原、海洋、矿藏、动植物等资源列入其征税范围,并对稀缺、受破坏严重、不可再生资源提高税率,课以重税。

  其次,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不合理。由于是以“销售量”为计税依据,开采者只从自身利益出发,不考虑市场需求和资源利用情况,盲目开采。因此计税依据应由按“销售量”改为按“产量”计算,这样才能有效防止盲目投资和资源浪费现象。

  在上面调整的基础上。可以再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3.1.2 消费税

  将消费税放在环境保护的角度上来看,也存在着征税范围窄的问题。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像是白色塑料制品、氟利昂、含磷洗衣粉、杀虫剂、电池以及不可再生资源为原料的产品都应在消费环节纳税,调节消费方式,鼓励绿色消费。

  消费税还应进一步实现差别税率。比如在销售汽车时可以设立一个销售差别税,应视汽车排放是否达标、排放达标的程度,是否装有环保催化装置来确定差别税率,以此鼓励节能环保产品的开发、生产和使用。

  3.1.3 增值税

  增值税中妨碍环保的主要问题在于进项抵扣制度。我们可以依据企业的生产性质将企业划分为高消耗高污染或节约型低消耗等不同类型,并对各不同类型企业制定一个进项最高抵扣限额,其中高消耗高污染企业的可抵扣限额要明显低于节能低耗企业的可抵扣限额,这样既可以限制高耗企业无限制地输入原材料生产,又可以体现对节约低耗企业的支持与鼓励。

  另一方面,在增值税中,应取消不利于环保的税收政策,如:不但要取消像农药、化肥等易产生农业污染的用品适用低税率的政策,而且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征税。

  3.1.4 城市维护建设税

  现在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不再仅局限在城市,在广大的乡镇郊区。环境问题和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也面临挑战,因此要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乡镇,并将其更名为“城乡维护建设税”。税率也要适当提高,使税率的地区差异更加明显。

  3.2 开征新型税种

  在调整与完善我国现行环保税费的同时,应开征以环境保护为直接目的的新型税种,建立起独立的环境保护税种。

  3.2.1 大气污染税

  大气污染税是针对我国向空气中排放有害气体而征收的一种税。由于在我国是试行阶段,可以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排放源进行征收。而且大的排放企业要安装测量废气的装置,便于对其测量计税。对于安装催化装置或在节能减排方面进行研究的企业要给予税收优惠。

  制定以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物质为税基,税率视污染源排放量以及排放浓度和种类来划分。对于污染集中的排放源,可以以排放量计征,对于污染源分散、不好控制排放量、监测成本高的,按照排放物的浓度和种类计征。

  3.2.2 水污染税

  水污染税是针对直接或间接污染水资源的企业和家庭征收的一种税。对于企业,可以由环保部门实地测量,按照抽取污染物的浓度、成份等指标划分差别税率。低于一定指标或装有净化设备的企业应给予免税等优惠措施。

  因为家庭的用水绝大部分是以污水的形式排出,可以依据家庭的实际用水量来计征水污染税,这样既达到了节约用水的目的,又筹集了治理污水的资金。

  3.2.3 固体废弃物税

  像塑料袋、一次性相机、饮料容器、电池都是固体废弃物,都应征收固体废弃物税。对于这些废弃物我们可以从量计征,将税款计人售价后在消费环节征收。而对于垃圾这种特殊的固体废弃物,我们可以采取欧盟的做法,按照企业或家庭丢弃垃圾的重量征收服务费,用于政府或污物处理公司收集、处置此类废弃物的费用支出。

  3.2.4 噪声税

  现在人们对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是噪声源反而越来越多,它严重干扰了人们的生活,在实施初期可以先将噪声税锁定在几个特定的场所。飞机噪声,可以按照飞机的着陆次数计征;工地噪声,可以根据工程规模大小、作业时间长短等因素来计征,汽车噪声,则按用途以辆为单位定额征收。

  3.2.5 垃圾税

  (1)生活垃圾税。生活垃圾是以单位或个人家庭为单位来征收,在征收初期为了便于征收可以按照家庭人口数量和单位规模来制定定额税。

  (2)工业垃圾税,我国的工业垃圾集中在大型制造企业,如机械设备、石油化工等行业,工业垃圾税以我国境内的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排放的各种工业垃圾为课征对象,以排放垃圾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为纳税人,对不同种类需用不同方式处理的垃圾采用不同的征税方法。

  (3)电子垃圾回收税。这个税种是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电子产品以惊人的速度更新换代而应运而生的,电子垃圾像废旧电脑、家电、手机等,成为目前世界上增加速度最快的垃圾,由于它们中含有铅、汞、铬等有毒物质,如果处理不当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所以。应尽快制定电子垃圾强制回收法规,让消费者在购买电子产品时缴纳回收税。政府可在大中城市设立电子垃圾回收中心,将征缴的税款用作垃圾的回收、再利用或处置的费用。

  3.2.6 农业污染税

  我国是农业大国,对农药和化肥的使用较多。为保护生态环境应选择性的对农药和化肥征税,针对目前市场上无机农药和化肥的大量使用,而有机农药和化肥的使用范围狭小的不利状况,为保证可持续发展。建议对无机农药和化肥的生产征收一定量的农业污染税,用所得税款设立专项基金,对从事有机农药和化肥研究的企业实施无息贷款或直接进行财政补贴,压低有机农药和化肥的价格,从而推广有机农药和化肥的使用范围,保护生态环境。

  通过以上调整完善现行税种、开征新型税种,我国的环境税制已初步完善,这不仅能有效改善我国的生态环境现状,而且可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地发展。

责任编辑: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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