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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奥运会赛场上,中国运动员掠金夺银,以接近50枚金牌的成绩高居金牌榜榜首;赛场下,一场由企业掀起的奥运冠军营销大战也已拉开序幕。有的企业承诺向奥运会冠军奖百万元现金,有的企业向奥运会冠军提供豪华轿车,还有企业直接请奥运会冠军作产品形象代言人并付给高额的代言费。
专家提醒企业和奥运冠军获得者,不能只看到冠军营销中的商业利益,其背后隐藏的税收风险也应该引起足够重视。
看重冠军头上光环,企业热衷“冠军营销”
早在北京奥运会开幕前,燕京啤酒集团就承诺,将对在顺义赛区夺得奥运会水上项目奖牌的中国选手进行嘉奖,对金牌获得者奖励100万元,银牌获得者奖50万元,铜牌获得者奖20万元。
8月8日,当举重运动员陈燮霞在本届奥运会上夺得女子举重48公斤级冠军后,收获的首份礼物就是长城葡萄酒公司赠送的“冠军酒”。据陈燮霞家乡广东省某媒体透露,陈燮霞夺冠后可能获得的各种奖金将突破300万元。
8月13日,在湖南省体育局举办的奥运湘军首金庆功暨捐赠仪式上,湖南湘窖酒业宣布为奥运会湘籍冠军举重运动员龙清泉奖励100万元。同时,湖南省体育局正式授权湘窖酒为第29届奥运会奥运湘军庆功酒。
由上届奥运会女网双打冠军郑洁和晏紫代言的北京奥运会赞助商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通过冠军代言人的完美表现,企业去渍产品“顽渍污渍,一网打尽”的卖点被淋漓尽致地展现出来,也把立白品牌“专业、洁净、健康”的信息传递出去。奥运会后,请奥运会冠军代言企业新产品的奥运冠军营销战略不会改变。
此外,霍英东体育基金奖励每届奥运会(包括夏季奥运会和冬季奥运会)的中国金牌得主一枚重1000克的纯金金牌和8万美元,奥运会中国银牌得主重250克的金牌和4万美元,奥运会中国铜牌得主重150克的金牌和2万美元。今年的北京奥运会也不例外。
营销专家介绍,所谓“冠军营销”,是指企业或其他营利性机构借助竞技体育冠军所拥有的强大社会影响力进行品牌推广,从而为自己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据了解,国内企业的奥运冠军营销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对奥运冠军进行奖励,尤其是高额奖励产生“眼球效应”吸引社会对企业的关注;二是送奥运冠军奖品,如豪宅名车、贵重礼品,尤其是本企业的经典产品,借以达到宣传效果;三是请奥运冠军作产品形象代言人并支付代言费。
税务专家分析说,不管企业采用哪种冠军营销策略,企业和奥运冠军之间都是一种利益交换:奥运冠军把自己的冠军影响力“出售”给企业,企业因此付给冠军报酬——虽然这种报酬被称作奖金或奖品,但仍然改变不了交易的实质。而对这种交易,双方都应按照税法规定纳税。因此,企业在实施冠军营销策略时,奥运冠军本人和企业都必须注意其中涉及的税收规定和存在的涉税风险。
现金奖励个税处理,有征有免看来源
根据以往的情况,中国奥运金牌选手所得奖励大致有三个来路:一是国家奖,即来自国家体育总局方面的奖金;二是各省市政府以及地方体育局的奖金和实物奖励;三是来自企业或个人的现金及实物奖励。
对于中国运动员获得的与北京奥运会比赛有关的奖金和其他奖励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体育方面的奖金,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除此之外,运动员接受省级以下的地方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和奖励,必须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对奥运冠军进行奖励,一般来说均由奖励方根据奖励性质,依《个人所得税法》确定的所得应税项目和适用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专家提醒,对奥运冠军和企业双方来说都要注意保留相关税收凭证,奥运冠军要取得并保留个税完税凭证,企业一定要取得并保留相关的个税代扣代缴凭证。特别是企业,只有保留相关代扣代缴凭证,才能对奖励或捐赠费用进行税前扣除。比如,某企业奖励奥运冠军100万元,该企业必须在取得所奖励奥运冠军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后方可入账。对于这笔费用,企业也应该划入业务宣传费。此外,按照税法的规定,在规定限额内的业务宣传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因此,企业应该注意把握扣除限额和扣除比例。
企业实物奖励,视同销售处理
除上述现金奖励外,不少企业采取实物奖励方式。比如,在雅典奥运会上,获得金牌的郭晶晶就获得了河北省某企业赞助的一套别墅。今年初,萨马兰奇基金会、福田汽车和中国网协三方携手,共同在北京宣布了奥运冠军奖励计划——福田汽车旗下的高端MPV产品蒙派克,将作为在北京奥运会上夺牌的中国选手的指定奖品车。
专家提醒,企业对奥运冠军进行实物奖励,双方均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按照规定,奥运冠军个人所得为实物的同样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取得凭证上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2005年1月,浙江猎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受总公司湖南长丰集团委托,向第28届奥运会蛙泳冠军罗雪娟赠送了一辆越野车,价值为16.2万元。随后,罗雪娟委托其父亲前往地税部门缴纳了3.24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来说,无论企业从外面购买的,还是将自有产品或货物赠送给奥运冠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都将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企业赠送的礼品是消费税应税产品(如小汽车),还应按《消费税暂行条例》缴纳消费税。另外,对视同销售行为,企业还应按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代言种类不同,营业税税率有差异
请奥运冠军作为品牌形象代言人、产品推广大使,已成为企业夺取市场份额的有力武器和制胜法宝。如1999年安踏聘请乒乓球世界冠军孔令辉为形象代言人。2006年奥运乒乓球冠军王励勤、王楠成为中国平安体育公益事业的形象代言人。那么,企业请这些奥运冠军代言,涉及哪些税收问题,对企业而言又有哪些涉税风险。专家也为我们作了详细解析。
广告代言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代言人应就其代言费用缴纳营业税。由于奥运冠军代言活动所涉及应税劳务除广告代言外,还包括活动代言、演出代言、海报形象代言等形式,如电台、电视台、期刊杂志等媒体的广告宣传,各种开幕式、开业庆典、楼盘开盘、产品发布会、经销商会议、产品促销活动等。因而,对于奥运冠军担任企业形象代言人获得的收入,应区别不同情况计算扣缴营业税。比如,制作影视广告宣传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缴纳5%营业税;参加商业演出活动应按“文化体育业”中的“文化业”缴纳3%营业税;提供个人的肖像权作照片、海报、画幅等宣传的,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著作权”缴纳5%营业税;提供其他服务情形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缴纳5%营业税。
此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代言人取得的代言费应按“劳务报酬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按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对于支付给奥运冠军的代言费,企业在财务上按业务宣传费处理,根据税法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进行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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