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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事业单位的职工。前不久,我单位实行用车制度改革,规定职工可在一定额度内报销过路费、油料费等费用。5月份,我按规定报销了150元的过路费。然而,等到月底发工资时,我才发现财务人员将150元过路费并入我个人当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扣缴了个人所得税。
请问,过路费所得是否也应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河北省南皮县王江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由此可知,将过路费并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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