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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如何缴纳个税等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指南编审委员会 编辑: 2009/07/14 15:39:55  字体:

  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级专家,延期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第二条规定,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和个人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某公司在年终汇算清缴时进行改制,一部分股东要求撤资,单位在分配给这些股东红利时,一部分股东获得的是公司的债权。请问分得的债权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7号)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上述文件规定,股东取得的债权分红应与其他所得合并,高于初始投资额就按“利息、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东从投资企业分得的高于股本的收益或只取得收益(无论是现金、实物、有价证券,还是股权、债权)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租来的房产转租,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否扣除支付给原业主的租金?

  答:个人将租赁的房产转租取得的财产转租所得,可扣除转租人支付给原业主的租金及转租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后,再就其余额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注:热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整理提供)

责任编辑:鬼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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