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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循环经济的税收体系建立路径探析

来源: 编辑: 2009/07/30 14:21:37  字体:

  摘要:发展循环经济已经成为全球共同发展战略。文章从循环经济角度审视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先进的经验提出了通过完善现行税制改革、创新优惠政策、加快开征环保税种等路径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体系。

  关键词:循环经济;税收制度;税收体系;环保税种;环境友好型社会

  改革开放30年,我国工业的高速发展虽然吸取了“资源—产品—污染排放”的教训,但没有逃脱“先污染,后治理”的末端治理模式的怪圈,多数地区都是先污染后治理。长期以来的粗放型经济增长,导致经济增长对资源的消耗超过了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和自我恢复能力,生态环境总体呈现“局部好转、总体恶化”态势,环境治理能力赶不上破坏速度,生态赤字不断扩大。因此,发展循环经济,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成为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要求

  “循环经济”(Circular Economy)是英国环境经济学家D·Pearce和R·K·Turner在其《自然资源和环境经济学》(Economics of Natural Resources and the Environment,Harvester Wheatsheaf,1990)一书中首先提出的。循环经济是对物质“闭环流动型(closing materials cycle)经济”的简称,它要求人类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规律构建经济系统,使人类社会与经济系统和谐地融入到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中,从而构建一种全新的生态化的经济模式。它遵循3R原则,分别是减量化(Reduce)、再利用(Reuse)、再循环(Recycle)原则。减量化原则是输入端方法,要求用较少的特别是控制使用有害于环境的资源投入,来达到既定的生产目的与消费目的,从而在经济活动的源头就控制资源使用和减少污染;再利用原则是过程性方法,要求制造产品和包装容器能够以初始的形式被多次使用和反复使用,而不是用过一次就废弃;再循环原则是输出端方法,要求物品在完成其使用功能后能重新变成再生资源。

  循环经济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经济范式。它要求按照自然生态规律组织生产、消费和废弃物的处理,将传统的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的“资源—产品—废弃物排放”的单向开环式线形经济流程,转变为低投入、高利用和废弃物低排放的“资源—产品—废弃物排放—再资源化”的闭环式经济流程。资源在这个不断进行的循环经济中得到持久的利用,从而把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的程度,旨在建立一种以物质循环流动为特征的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所要求的环境与经济双赢。

  二、基于循环经济角度审视我国现行税收制度

  1.资源税征税范围太窄,税负轻。现行资源税只对部分矿产资源和盐征税,那些急需保护的如森林、水、海洋、野生动物等资源没有包括在内,对资源的保护不利。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单位税额低,资源税税率水平远低于一些低税率国家的税率,如法国、德国等,并且自开征以来很少做出调整,从而使得资源成本过低,不能正确反映资源的市场价格变化和企业盈利情况,加重了环境的负担,不足以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

  2.排污费征收效率低。从1982年排污收费制度正式确立以来,它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存在的问题逐渐凸现出来。第一,征收标准低。现行的收费标准是1988年环保和物价部门协同制定的,20年来基本没有改变,所征收的排污费仅占污染控制成本的四分之一左右,远低于污染治理成本,与环境的真实成本和治理成本相比差距很大,直接导致了许多企业宁愿交排污费也不愿意治理污染。而政府为了征收排污费,还需要维持庞大的征收队伍和监督机构,不得不额外增加支出来治理环境。第二,征收力度不足,征收方式不规范。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排污费实行的是“先排污,后收费”的征收方式,其直接后果是约束机制对企业失去作用,环保责任转移给了政府和社会。而且,以“费”的形式征收,缺少法律保障,征收效率低下。而且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未能按照法定的用途使用资金,挪用挤占现象比比皆是。

  3.税收优惠政策单一,效果不显著。考虑环境保护因素的税收优惠政策单一,缺乏针对性、灵活性,直接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

  三、国外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

  税收作为政府的重要经济手段,具有资源配置、调控经济等职能,美国、欧盟等已经将征税作为实现循环经济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其杠杆作用。

  1.实现减量化原则的税收政策。在美国新泽西州和宾西法尼亚州针对将垃圾直接运往倾倒场的公司和企业征收填埋税和焚烧税,使这条原先最便宜的垃圾处理途径的价格趋于上涨,使减量化和再生利用显出吸引力;在荷兰则是通过对家庭废物收费,使家庭废物减少10%~20%;在丹麦,由于对无危险物收税已经使垃圾填埋成本翻倍,垃圾焚烧费用增加了70%,1987~1993年间,家庭垃圾减少了16%,建筑垃圾减少了64%,其他方面的废物也平均减少22%;爱尔兰在2001年对使用塑料购物袋征税,半年后,塑料袋的使用量骤降90%;德国对排除或减少环境危害的产品,免征销售税,只征所得税。此外,企业还可享受折旧优惠,环保设施可在购置或建造的财政年度内折旧60%,以后每年按成本的10%折旧。德国已经开征除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外,其他能源如汽油、电能等收取生态税,间接产品也不例外,效果显著。

  2.实现再利用的税收政策。在日本对废塑料制品类再生处理设备在使用年度内,除了普通退税外,还按取得价格的14%进行特别退税。对废纸脱墨处理装置、处理玻璃碎片用的夹杂物出去装置、铝再生制造设备、空瓶洗净处理装置等还可获得3年的固定资产税退还。

  3.实施再循环的税收政策。在美国一些州征收新鲜材料税,促使人们少用原生材料,多进行循环。新加坡政府规定,对用水再循环设备的投资,可以用其他产品的所得税予以补偿。

  四、建立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体系路径

  (一)完善税制改革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1.资源税。在明确资源税的征收目的是遏制环境浪费而不是仅限于调解级差收益的机车上完善资源税改革。首先扩大征税范围,将土地、海洋、草原等自然资源也纳入征税范围,使其的成本和价格能够真正体现其稀缺性、不可再生性的特点。其次,调整征税税率,增加资源成本,提高资源价格,从而达到保护资源,遏制浪费的目的。

  2.消费税。尽管2007年已经对消费税实施了改革,如将一次性筷子、木地板等列入了征税范围,起到了保护环境的目的,但是还远远不够,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还应该继续扩大,特别是将白色污染纳入征税范围。

  (二)创新优惠政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制定有利于循环经济、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环保产业发展,使环保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新兴支柱产业。首先,为鼓励企业投资环保产业,制定促使企业进行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方面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固定资产可以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对购入的环保设备可以采用超额抵扣进项税额等。其次,在生产销售过程,对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清洁能源的企业要给与减免所得税的优惠,对综合利用废弃物生产的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在增值税、所得税方面给与更多的优惠,以资鼓励。此外,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优惠政策,大力促进回收和循环利用各种废旧资源,鼓励研究、开发和使用替代资源等。

  (三)加快开征环保税种保障循环经济发展

  到本世纪中叶,全世界应该努力减排达到一半。为实现此目标,有必要开征专门的环保税种,如对水污染征税、对垃圾填埋场征税、对排放废弃物征税等,实现循环经济的减量化要求。

  在污染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开征环保税种,遵循“谁污染,谁负责”,对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或产品征税,征税对象既可以是排污行为,也可以是污染产品本身。当然,税率要适中,过低或过高到都不能达到开征的目的。这部分收入用于改善环境,专款专用。在具体操作中,这些环保税种要分期分批开征,从而达到资源控制和减少污染排放的根本目的。

  五、结语

  发展循环经济可以从根本上减轻环境污染,缓解资源约束矛盾,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但是,税收手段只是其中一种,还需要和其他经济手段相配合,综合利用,通过产业、税收、价格、信贷等政策之间的协调配合,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共同发力,实现经济模式的转变,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参考文献:

  [1]王志文.西方国家环境税制对我国的借鉴[J].环境保护,2007,(7).

  [2]邓禾.环境税制比较研究及其对中国的借鉴[J].税务与经济,2007,(3).

责任编辑: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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