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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就大多数国家的经济发展来看,最初的经济发展都是以牺牲农业来发展其工业,当工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再反哺农业,我国的经济发展也遵循着这一模式。基于农民的弱势地位,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以及生产效率低下,各国政府都对农业施行了有利于农业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的政策。本文试图通过对各个国家的农业政策效果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我们借鉴各国成功和失败的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农业政策,提高我国农业生产力及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总体来说,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农产品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我国农产品范围较小。WTO所指农产品有初级产品和农产品加工品两部分,我国农产品只有初级产品一部分。初级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如粮食,鱼虾,鲜肉,食用植物油等),因此WTO所指农产品,既包括上述初级产品,还包括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如啤酒,葡萄酒,奶粉,奶制品,食糖等);(2)国外税收负担普遍较轻。美国,欧盟税制不分行业税种,且对初级农产品实行税收优惠,在生产,加工,流通和进出口环节实行特别优惠。【1】
二、美国主要税收政策及其效果
美国的农业在过去一个世纪是非常成功的,美国农民是世界上所受优惠最多的农民。美国的农业基本上是以家庭农场为基础,有着大而集中的特点,便于政府的管理。他的农业税制并不像中国一样单独设立,而是分布于其他税种之中,从而体现了各行各业税负的公平性。与农业相关的税种主要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销售税和使用税。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包括美国的公民,居民和非居民,美国的农场主毫无疑问也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但对农场主个人征收所得税,政府会给予许多优惠政策。公司所得税的课税原理基本与个人所得税相同,如果农业生产企业的组织形式符合美国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要求,就应该交纳公司所得税。由于销售税的环节定在零售环节,对于那些不直接将农产品销售给消费者的农场主而言就没有向销售者收取销售税并申报交纳的义务。因此,农场主的销售税问题主要表现在购买生产资料等需要向零售商支付销售税方面。美国对农业的支持在销售税上主要表现在为农业生产者购买和销售行为提供销售税减免。
美国有非常高效的银行法律,促进了银行系统残酷的竞争,从而为农业部门对土地购买,资本投资和信用卡运行提供了资金需要,因此美国农民相较于其他国家而言,承受着更低的税率;在美国,联邦政府及当地政府对农产品的运输提供了非常便捷的交通运输系统。当地公路是当地政府从土地税中扣除而建立的,而都市间的公路则是由则是由州政府从税收总额中扣除的,有时还包括联邦资金的补贴。同时联邦政府还为美国人烟稀少的地方建立了良好的电力和通讯设备,良好的通讯设备和通过电视以及广播等市场信息传播手段在很大的程度上增加了农业的市场化效率,提高了农民有效购买生产资料和售卖农产品的能力。
美国的农业是基于农业规模化经营,便于管理,且其工业化的程度很高,基本上都是机械化耕种,这样就为高科技研究和开发进入农业领域提供了基础。而我国与美国的情况恰恰相反。我国以个体农户居多,并且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且农村交通极为不便,为税收政策所应该达到的效果形成了一定的障碍。因此除了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国家还应该为政策的颁布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实施环境。【2】
三、加拿大农业税收政策及其效果
加拿大人少地多,那么加拿大的农民是否也像其他欧美国家一样享受充分的税收优惠政策呢?加拿大宪法规定,联邦、省和市政府都有征收税收的权力,其中,联邦政府有权开征任何税种。加拿大的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收益税、关税、货物和劳务税等。
(1)个人所得税。加拿大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年综合课征制。农场主及农业雇工都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其以财富流入形式的经济所得,如工薪、退休金、出租收入、股息、利息、失业保险收入以及抚恤金等,都作为收入综合纳税。
(2)公司所得税。加拿大将公司分为三类按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小型公司12%、制造与加工业公司21%和一般公司28%,公司所得税的应税对象是总收入减去各项扣除后的净利润。加拿大的大、中型农场都以“制造与加工公司”形式存在,交纳公司所得税。
(3)资本利得税。资本利得税来自于资本品的买卖差额。现行税制将资本利得税归为所得税实行综合征收,只是在计税基础上,资本利得税有其自己的规定。对于资本利得,按其50%并入其他收入综合征收所得税;对于资本损失,其50%也可以从其他收入项目中扣除。涉及到农业来说,资本投资品可以是农场、牧场、债券、出租的财产、个人财产,资本利得就是出售这些资本投资品的收入与取得的经过调整后的资本投资品成本之间的差额。
(4)商品与劳务税。商品与劳务税是一种具有增值税性质的税种,该税的税基很宽,几乎包括了绝大部分商品和劳务。联邦商品与劳务税的税率为7%。商品与劳务税在农业上的实行,相当于增值税扩展到农业。在加拿大,为了维持低收入阶层的生活标准和需要,对大部分农业和渔业产品实行零税率,许多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投入品也实行零税率。另外,对于农民个人已交纳的商品与劳务税,可在交纳个人所得税时进行抵免。当消费物价指数超过3%,抵免额将随物价指数变动而变动。
(5)财产税。在涉及到农业的税种中,只有财产税是市级独享税种,也是目前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财产税的税基主要是不动产,即土地及相应建筑物。一般来说,根据法规规定,农业的机器设备虽属不动产,但可免交纳财产税。要征收财产税,就要对财产进行测评估价,农场财产现价的估价是比照农场所在地相似财产进行的,按不动产市场决定财产价值为基础,对所评估财产所在地相似财产信息进行分析从而得到所评估财产的价值。【3】
四、泰国农业税收政策及其效果
在泰国,政治家们为阻止收入不平等而引起的社会暴乱,进而采取支持农民收入的政策。与城市居民所受待遇相比较而言,农村地区教育的普及、通讯设备和交通基础设施的改善了对农民的不公平待遇,同时也提高了他们争取公平待遇的意识。因此泰国的政治家被迫把他们的政策目标从通过农业税来解决食品问题转向解决农民差距问题。泰国政府改变政策转而倾向农民主要集中于大米出口税。在泰国,大米出口的税收工具主要包括数量限制(出口配额)以及强迫出口商交纳以低于市场价格的大米出口限额给政府,所有的这些政策都会降低本地的价格,使其低于国际价格。到目前为止,泰国政府所使用的最重要的工具是大米货币贴水。在低收入阶段,大米的货币贴水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的,重要的来源,同时是以低于世界市场的价格给当地的消费者提供大米的机制。当世界市场价格上升或下降的时候,政府有能力通过增加或减少货币贴水保护消费者免受世界市场的反复无常,从而稳定当地价格。因此,大米货币贴水是一个高效率的政策工具,同时确保政府财政收入以及给城市消费者提供便宜的食物。【2】
泰国政府主要是通过名义保护率(NRP)来影响大米货币贴水。名义保护率(NRP)指农产品国内价格与国际间的差额占国际价格的百分数,主要是根据相似的价格来衡量本地价格的分歧。在某种程度上,大米出口要征税,本地价格在相似的出口价格之下会产生分歧,这些会导致负价值。然而NRP并不是影响大米货币贴水的唯一工具,还有其它的税收工具。在19世纪70年代中期,当泰国停留在低收入阶段,大米的贴水率仍保持在近似价格的30%的水平上,NRP高达50%,这说明农民销售的大米几乎一半的价值都会转到非农业部门,且还包括政府对大米的出口税。然而十年之后,泰国农民已经上升到了中等收入阶段。自1986年大米贴水的取消,大米贴水已经降低了不少,这种改变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差距问题的扩大。
因此除了降低出口税,还需要阻止城镇与农村居民差距的进一步扩大,这种新的需要迫使政治家们采取新的可行性办法支持农民。19世纪70年代中期由于政治不稳定所引起的学生暴乱和军队政变的压力促成了1974农民援助基金的建立。基金委员会试图采取一些规划来支持农民,如农民贷款、花费补贴以及使用农村劳动力来建设农村的基础设施,其中一项便是通过政府部门对大米的购买来支持大米的价格。但这个计划并没有达到其预期的效果,部分原因是由于没规划好,以及政府的机构中缺乏经验和技术。更重要的是因为基金委员会所能分配的预算太小而没办法影响市场价格,这个项目随后便被终止了。
这个由农民援助基金所组织的价格支持的失败体现了,处理收入差距问题时所面临的困难。首先,这个项目有很多自相矛盾的地方,它试图通过农民的税收所取得的财政收入的基础上支持农民,这种矛盾是由于中等收入阶段的政府农业外的税基并不能有效的支持农民。其次,即便这个计划真的成功的提高了当地大米的价格,它也会遭到来自正式部门以外的城市里穷人的反对和抗议。为城市里穷人提供便宜的物品和阻止非农业工人的农民更家贫穷,是解决差距问题时所面临的两难境地,而对于政治家们仕途又是非常重要的。中等收入水平的国家很难避免这种两难境地。例如,在取消大米贴水以后,泰国试图对大米进行出口补贴以进一步增大对农民的支持,然后出口补贴非常的少,大额的出口补贴又不可行,因为他违反了WTO规则。
五、日本税收政策及其效果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农业政策焦点就改变了。日本的农业政策主要是增加食品产量,以抵消低收入阶级的食品问题,便宜食品的足够供应,特别是大米,是对劳动密集型的工业发展的重要支持。日本政府大量投资农业研究、农业普及、高产量品种发展和灌溉设施,这种支持农业的方式始于日本,而后扩展到海外,如韩国和台湾,第二次大战以前这种方式在克服食品问题上还是比较成功的。
讽刺的是,在两次战争期间,这个政策大大的恶化了差距问题。与工业不同的是,现代经济增长刚开始时,日本农业劳动生产力下降很快,这反映了工业的快速发展。此外,贸易条款并没有因为农业而改变,以至于农民家庭的人均收入相对于非农业家庭的收入,下降的非常快。
随着差距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农民集团要求政府给予更多的支持。1913年,一些在政治上有力量的地主成功地游说对大米的进口进行征税,但这并不包括日本在海外所生产的大米。当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大米的价格开始下降,农民集团迫使政府通过对大米的调配和储蓄手段来支持大米价格。此外,政府还想出各种计划来支持农民,包括政府为提供工作机会而在农村地区进行基础设施的建立,以及向农民发放低利率的贷款。
在日本现代化的早期阶段,农民的税收负担的确减少了,扣除的土地税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19世纪八十年代,所得税率由农民收入的15%承担,而对于非农民收入仅仅需要承担2%。这种差距在19世纪初期,仍维持着农民承担11%和非农民承担5%。但是在19世纪三十年代后期,农民的税率降低到了6%,从而与非农民的差距进一步缩小了。【2】
六、对中国农业税收政策的启示
中国的农业税不仅单独对农产品征税,且征税品种繁多。其农业税收主要有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以及屠宰税。农业税主要是对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其纳税人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农业税的课税对象为农业收入,记税依据是常年产量;牧业税是对牧区,半农半牧区从事畜牧业生产,取得畜牧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其纳税人指从事畜牧业生产区畜牧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是从事牧养牲畜所取得的牧业收入,记税依据是畜牧业的收入和牲畜头数;农业特产农业税是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对象是农业特产收入,其记税依据是产品实际收入;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为记税依据;契税是土地,房屋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转移变动时,按当事人双方所订契约掺夹一定比例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契税的记税依据是房屋产权转移时,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契约价格;屠宰税是对于税法规定的几种牲畜,在发生屠宰行为时,向屠宰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农民比其他国家的农民承受着更重的负担,且由于农民负担有不但加重的趋势,生活水平低下,农业发展缓慢等多种因素,国家于90年代中期开始了对农业税的改革试点工作,不仅取消了增值税,并且从2006年起取消农业税来减轻农民的负担,藉以增加农民的收入。【4】那么这些政策的实施是否达到了所期望的效果,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土地问题成为新的矛盾焦点。取消农业税之后,土地价值上升,围绕土地所产生矛盾越来越突出。我们知道农业税免征后,由于各种优惠政策的出台,土地收益的回升,农民种田的积极性高涨,要求土地的农民增多,可土地的数量并没有增加。【5】
其次,取消农业税,开征所得税和增值税等农业税收将大幅度增加税收成本。传统的农业,对税务人员,其计量税基基本上是一个常量,有利于税务人员的工作。但税务改革以后,新税制的成本扣减项目是一个变量,每一个经营者的成本投入可能每年都不一样,这就需要增加税务人员,而且税务人员的税务量也会随之增加。
再次,新税制下,地方财政将会陷入困境。中国所实行的是分税制的财政体系,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是分开的,乡政的主要财政来源主要依靠农业税收。而农业税取消以后,承担着农村义务教育,基层医疗和基础设施的建设的乡政政府的财政将会更加的捉襟见肘,这意味着乡政政府的工作将会更加的困难。【6】此外,当他们的财政因为农业税的取消而削减时,他们将会寻找其他的途径来增加起财政来源,比如征收计划生育费等,而这些无疑会给农民增加新的负担。
参考文献:
[1]. 国凤,农村税赋与农民负担,农村观察2003,(4)
[2]. Hayami Yujiro. An Emerging Agricultural Problem in High-Performing Asian Economies.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2007
[3]. 王芳,农业税收国际比较及我国农业税改革取向,税务研究,[J]2005,(6)
[4]. 李新等,“后农业税时代”中国农业税只改革方向研究 2007,税务研究,(9)
[5]. 于静涛,税后农村发展中的问题,税务研究, 2006,(8)
[6]. 孙小燕等,财政压力与体制变迁——后农业税时代的乡镇机构改革,农业经济问题, 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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