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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主要经营范围是仓储、贸易、酒店等,乙公司则是甲公司下属的非全资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物流业务。甲、乙两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处于盈利状态。为了使乙公司不断发展壮大,甲公司计划将其所有厂房(账面价值420万元,重置价值500万元)划拨给乙公司,并由乙公司承受权属。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的划拨会导致大额的纳税支出,甲公司采取何种资产划拨方式可以节约双方的税收成本呢?
方案一:无偿划拨
一、甲公司(母公司)纳税分析
1.营业税及附加。《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因此,甲公司将其厂房无偿划拨给乙公司,应按视同销售缴纳5%的营业税,并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500×5%×(1+7%+3%)=27.5(万元)。
2.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有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均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应缴纳印花税为:500×0.5‰=0.25(万元)。
3.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指出,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因此,甲公司将其厂房无偿划拨给乙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故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假设该厂房的成新度为80%,则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为:500-500×80%-27.5-0.25=72.25(万元),增值率为72.25÷427.75=16.89%,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72.25×30%=21.675(万元)。
4.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甲公司无偿捐赠固定资产要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一方面母公司要确认不动产的转让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母公司对子公司无偿划拨行为在税法上视同直接捐赠,而且由于捐赠行为所发生的支出不属于公益性的捐赠,所以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00-27.5-0.25-21.675)×25%=112.6438(万元)。
二、乙公司(子公司)纳税分析
1.契税。《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房屋赠与,契税的税率为3%~5%。”应缴纳契税为:500×3%=15(万元)。
2.印花税。应缴纳印花税为:500×0.5‰=0.25(万元)。
3.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接受捐赠收入。”对子公司来讲,要按照取得的捐赠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00-15-0.25)×25%=121.1875(万元)。
可见,方案一中母子公司合计应缴纳税(费)为:27.5+0.25+21.675+112.6438+15+0.25+121.1875=298.5063(万元)。
方案二:投资入股
一、甲公司(母公司)纳税分析
1.营业税及附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甲公司的该项投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也不需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印花税。应缴纳印花税为:500×0.5‰=0.25(万元)。 '
3.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对这一条款作了补充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由于甲公司不是房地产企业,因此该项投资免征土地增值税。
4.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00-420-0.25)×25%=19.9375(万元)。
二、乙公司(子公司)纳税分析
1.契税。《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由产权受让方按投资房地产价值缴纳契税。应缴纳契税为:500×3%=15(万元)。
2.印花税,应缴纳印花税为:500×0.5‰=0.25(万元)。
3.企业所得税。对子公司而言,由于未发生收益,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上可知,方案二中母子公司合计应缴纳税(费)为:0.25+19.9375+15+0.25=35.4375(万元)。
比较以上两种方案,从双方的纳税情况来看,显然方案二可以节约税收成本,可少缴税(费):298.5063-35.4375=263.0688(万元)。可见,母子公司之间转移不动产,不宜采用无偿划拨的方式,以投资的方式处理相对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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