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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税收管理矛盾的战略设想

来源: 陈宗贵 编辑: 2010/09/14 10:41:07  字体:

  【论文摘要】税收管理矛盾指的是存在于税收管理及其相关领域,规定、制约税收管理工作以及改革方向的,既相互统一又相互斗争的各种因素的总称。要着眼于战略管理思想,解决好征纳矛盾、征税人之间的矛盾、纳税人之间的矛盾、税收立法与税收执法之间的矛盾、税制的超前性与征管水平落后之间的矛盾、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之间的矛盾。

  税收管理矛盾指的是存在于税收管理及其相关领域,规定、制约税收管理工作以及改革方向的,既相互统一又相互斗争的各种因素的总称。我国税收管理发展要求是大胆改革,是解决税收管理矛盾、提高税收管理水平的必然选择和正确选择。本文着眼于战略管理思想,对解决税收管理中的突出矛盾提出一些战略设想。

  一、解决征纳矛盾的战略设想

  征纳矛盾是税收管理矛盾的主要方面,解决这一主要矛盾可以为解决其它矛盾创造条件。同样,要真正解决这一矛盾,也离不开对其它矛盾的有效解决。就我国现阶段而言,解决征纳矛盾的关键就是要理顺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快税费改革步伐

  长期以来,我国税费制度的越位造成纳税人的税费总负担非常深重,已经超出了发展中国家居民所能承受的税负水平。因此,清费立税工作要在今后的改革中进一步深化。对既无法律法规依据、又无正式行政文件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项目,应全部废禁;对国家已经下文件明令取消的各种收费项目,应当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坚决取消;对现有的各种行政性规费,经过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不合法或不合理的项目也要明令禁止;逐步取消省级以下行政事业单位确定并收取行政性规费的权力,规费收取的项目标准管理和监督办法,一律由中央和省两级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并且,随着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转变,可以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作经营性收费管理。如委托检验检疫收费、科技信息与咨询开发收费、社会有偿收费等等;要将部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项目改为相应的税收,如社会保障费改税、环境保护费改税等等。确属政府行使职能需要保留的少数收费项目,必须实行资金收缴分离。将现行收管用一体化的资金管理方式改为收费实施同资金收缴分离,做到“收缴两分离、收支两条线”,坚决割断收费部门与收费行为的利益关系。通过税费改革的深化,切实减轻纳税人的税费负担。

  (二)加快公共财政的建设步伐.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对政府所提供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要求不断提高,政府如果不能够较好地满足广大纳税人的这种基本需求,那么,他们就无法切身体验到纳税给自己带来的好处,主动纳税的积极性也就难以产生。所以,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内涵,是不能仅仅通过口号来让人们信服的,而必须要通过建立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通过政府用税收用于社会谋福利的实际行动来让人们体验感受,直至信服。因此,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对于改善征纳之间矛盾的作用不可或缺,而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核心内容,就是要编制公共预算,并增强政府预算的透明度与法治化程度。即政府预算必须依法编制、依法执行,并向社会公开,以接受纳税人的监督,杜绝各级政府在财政收支问题上的黑箱操作,使纳税人对政府产生信任感,并切身感受到政府税收是社会经济所必需的,而非负担。这样,税收征纳之间的矛盾必然会大大得到缓解。

  (三)强化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

  目前,我国在保护纳税人权利方面还显得十分薄弱,不仅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而且,相当部分的税务机关仍未从根本上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官本位的意识还相当严重。首先,国家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早日制定专门的纳税人权利保护法;其次,税务机关必须从根本上,而不单单是从口头形式上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真正落实新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再次,要大力提高纳税人在社会上的地位,不断完善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相关制度与各种服务设施体系,并提供各种渠道来鼓励纳税人对税收管理工作的监督。通过这一系列的努力,逐步改善不和谐的征纳关系,进而激发广大公民依法纳税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四)严格税收执法

  改善征纳之间的关系,还有一点不可忽视,就是税收管理工作一定要严格执法,一切要依法办事,即解决好有法可依与执法不严的矛盾,对偷逃税的纳税人,不管是谁、背景如何,都要一视同仁,决不允许有脱离法律制裁的偷逃税行为。只有做到了严格执法,才能保证税法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公平的,也才能保证税制设计的公平原则得到贯彻和实现,而不会对广大纳税人在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产生人为的不良影响。

  二、解决征税人之间矛盾的战略设想

  税收战略管理所关注的内部矛盾,除了征纳矛盾以外,还有征税人间的矛盾,具体来讲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中央与地方之间税收矛盾的解决

  在目前征税人之间的三种矛盾形式中,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矛盾应该占据主要地位。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我国自建国初期开始就已经进行了多次财税管理体制改革,但是,都没有达到真正解决问题的目的。现行分税制改革以来,由于改革未能一步到位和中央过于集中财税管理权等原因,出现了地方财权与事权相脱节的问题,地方政府在与中央政府争夺财权的问题上矛盾越来越大,所以,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应是现阶段我国解决中央与地方之间矛盾的必然选择。

  首先,必须进一步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只有在事权明确的前提下,财权的分配才能做到科学合理。要本着“有进有退”的原则,在将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逐步限定在市场失灵领域的基础上,大力提高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凡是与宏观经济稳定收入再分配有关的事务,即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应由中央政府独立承担,而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主要包括地方性公共产品的供应。为了保证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既责任分明,还必须在宪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中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实行法制化。

  其次,必须进一步划分财权,保证地方政府履行事权所必需的财力,赋予地方更多的税收立法权与管理权。改革地方税体系的首要内容在于稳定地方税的主体税种。从长远来看,地方税最终应形成以营业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为主体税种,以财产税为辅助税种的税制体系。但就近期来看,应继续维持营业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地位,同时,还应进一步规范地方税的骨干税种。可将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合并。建立内外资统一的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将现行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建立内外资统一的车船使用税,适时开征财产税、环境保护税、社会保障税、遗产赠与税等税种,这些新税种要作为完全的地方税。在立法权上,中央可以只负责制定相应的基本税法,至于地方税种的实施办法、税目、税率调整、税收减免及其征收管理等权限均可适当下放地方,并且,地方立法机关还可以结合当地的经济资源优势对具有地方性特点的税源,开征新的税种,并制定具体征税办法,但要报上级立法机关备案。

  再次,必须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起科学、合理、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体系,调节地方间的财力盈缺。我国1994年分税制改革,在转移支付制度的设计上采取了维持既得利益的总体思路,背离了制度的应有之义。改革我国目前的转移支付制度,即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应从两个层面同时进行,一是改革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办法,要本着调节地方财力盈缺、保证落后地区正常发展的原则,采用因素分析的方法,对落后地区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推动这些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二是要改革和完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地市,地市对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办法。当前,要加紧完善地市对县市,及县市区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制度,以充实基层政府财力,促进农村税费制度改革。

  当然,单单依靠完善分税制,还不足以解决地方与地方之间的矛盾,还必须从宏观着眼,围绕着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心任务,尽快建立全国性的统一大市场,坚决打破目前条块分割的经济格局。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的相关法制并严格执法就成为重中之重。对于有些地方采取税收恶性竞争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决不手软;凡是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主旨相悖的地方割据行为,都要坚决摒弃。

  (二)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之间矛盾的解决

  解决这一矛盾是一个渐进式的过程,因为它的解决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其它改革的深入进行。一要改革和完善税制,减少中央税与地方税之间的重叠与交叉,特别是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管范围界定需要进一步明确。二要继续完善分税制,逐步降低共享税的比重,实现比较彻底的分税。三要积极解决市场经济与计划税收之间的矛盾,割断税收计划任务与税务人员薪金待遇等方面的联系,消除国地税机关争抢税源的动因,四是可以在目前部分省市试点的基础上,合并国地税机关的报税大厅,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同时,还可以考虑逐步合并国地税机关的税务稽查部门,减少对纳税人的过多打扰,加强业务上的衔接,提高税务稽查的效率和质量。

  (三)征管查三个系列之间矛盾的解决

  税务机构实行征收管理稽查三分离的税收征管模式,相对于专管员管户制度无疑是进步的。但是,长期以来,征管查三个系列之间存在的分离有余,配合不足的矛盾,已经使得这一模式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为解决这一矛盾,首先要求征收管理稽查三个部门必须牢固树立相互配合的思想,并制定和完善更为科学详尽的操作规程,既要做到协作配合,避免出现管理空档,也要减少职能交叉,杜绝推诿扯皮。征收部门要及时将税款征收过程中的异常申报情况向管理和稽查部门反映,稽查部门也应随时向征收部门提供税务检查的最新资料,使征收部门的征收工作逐渐由被动变为主动。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特别是对税源的监控工作,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要将管理寓于征收和稽查之中,逐步巩固管理工作的基础与核心地位。其次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双向反馈机制,将征收、管理和稽查三个不同环节进行统筹考虑,优化管理流程,形成一个以税收分析指导评估和稽查,评估为稽查提供有效案源,稽查保证评估疑案的有效落实,评估与稽查反馈结果改进评估分析和税收分析工作的机制,在内部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构建起信息共享,良性互动、有机统一的工作格局。税务机关还必须改革对三个部门税收工作的考核制度,即不能仅仅以税收任务完成情况为依据,而应以三个部门的配合情况,以及由此所导致的征收率、登记率、稽查率高低等指标来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做到奖惩分明,推动三个系列之间矛盾的解决。

  三、解决纳税人之间矛盾的战略设想

  战略管理过程是一个开放式系统,不仅要使得组织系统内的各个部分相互配合,而且要求组织与外部环境相匹配。因此,对税收管理矛盾的分析和化解,应包括纳税人这一重要环境因素所产生的矛盾。

  首先,要实现税制上的公平目标。长期以来,我国的税收制度由于过多地强调政策因素,其公平性未得到充分的体现,往往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经济性质的纳税人的税收待遇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必须抓住我国加入的有利时机,积极清理现有的税收制度,本着国民待遇和公平效率的原则,尽快实现税制对所有的纳税人都能一视同仁。

  其次,要做到税收执法的客观公正。税收制度的公正与否,将直接关系到税制设计公平原则能否最终实现。只有税收执法客观公正,才能杜绝各类危害纳税人事件的发生,才能防止某些税务执法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也才能将形形色色的偷逃税者绳之以法,从而彻底?肖除广大纳税人在税收方面的吃亏心理和攀比心理,激发他们依法纳税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四、解决市场经济与计划税收之间矛盾的战略设想

  解决市场经济与计划税收的矛盾,实质是在解决转轨经济时期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这对主要矛盾的一个方面。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计划税收的考核方式,必须摒弃,税收收入的增长率,必须与国民经济的速度相适应。而衡量税收工作好坏的标准,也应该转移到税收管理的绩效质量方面,即税款的征收率和涉税案件的查处率等方面,以此来促使税务机关的依法征管、应收尽收、应查尽查。应该指出的是,实现税收考核方式的质的转变,需要的是科学的分析和足够的勇气,之所以迟迟未能改革,还是缘于决策层对财政收入能否及时足额入库的担心。实际上,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工作的绩效,由于与经济增长紧密相联,所以,只要经济是不断发展的,税收收入也必然可以得到保证。

  五、解决税收立法与税收执法之间矛盾的战略设想

  为了较好地解决这一矛盾,需要从立法和执法两个环节同时人手。

  在立法方面,应逐步缩小授权立法的范围,凡是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包括中央税共享税和部分全国范围内普遍征收的地方税,其税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权均要收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有与这些税种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征管办法,才可以授权国务院及其税收主管部门进行制定。同样,地方税收的立法权,也应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独立行使。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一定要在调查研究、立足国情的基础之上,适当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以此保证新的税收法律能够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性。税收法律法规在名称形式上也要尽快规范,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已经实施多年的暂行条例,在税制完善的基础上早日立法。税收主管部门要尽量减少与税收征管有关的补充性文件,特别是要坚决杜绝出现不顾法律级次而发布的越级文件。税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呈报立法机关来制定相应的对策方案,以维护税法的尊严与刚性。

  在执法方面,客观公正、严格的执法离不开奖惩分明的管理制度与监督制约机制,因此,必须加大纳税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监督力度。这就需要广大纳税人意见反馈的各种渠道,使得纳税人的意见和呼声能够得到及时的传达和处理。对于税务机关内部出现的徇私舞弊、执法不严、不公的人员,要坚决清除出征管队伍,情节严重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税务机关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问题,要随着计划税收考核制度的改革和税务司法制度的建立健全而逐步得到解决。同时,要制止地方政府任意干涉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问题。

  六、解决税制的超前性与行政管水平落后之间矛盾的战略设想

  税制的超前性与征管水平落后之间矛盾,是我国税收管理及其改革面对的重要矛盾。战略管理的代表人物安索夫认为,先战略后结构的关系使得结构的调整始终滞后于环境的变化,这样会彻底影响战略的实施。从这个角度看,如果把税收制度看成是一种环境淘汰,税收管理战略应与相关的环境因素相适应。我国目前立法技术水平整体不高,税收管理水平还相对落后,在开征新的税种与颁布新的税收法律时要立足国情,正视征管水平相对落后的现实,而不能盲目学习和照搬国外的某些作法。就近期而言,燃油税、社会保障税、环境保护税准备开征,因为这几个新税种都具有费改税的共性特征,在征管上已经积累了足够的经验,征管水平可以与之相适应。但是,遗产赠与税的开征等构想还需要三思而后行。开征遗产赠与税,是必然趋势,但是近期显然不宜开征。暴富阶层巨额财产的隐性化,税基评估体系的不健全等客观因素都会加大对该税种的征管难度,不仅偷逃税将十分严重,而且征税成本也会居高不下,使之得不偿失。所以,税制设计不能不顾现实的征管能力而过于超前,当然,适当的超前是允许的也是必要的。诚然,要完全解决税制的超前性与征管水平落后的矛盾,单单从税制设计方面去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从提高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方面来考虑,即从税收征管的硬件配备、人员业务素质、法律法规外部环境等几方面人手,积极解决税收征管领域的各种矛盾,大力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以不断适应先进税制对征管水平的客观要求。

  七、解决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之间矛盾的战略设想

  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之间的矛盾同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矛盾,是一种次要矛盾与主要矛盾的关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分税制的财税管理体制,逐步赋予地方拥有对地方税收的立法权与管理权,将是解决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矛盾的较好方法。我国五十多年的财税管理体制的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采取高度集权式的财税管理体制注定是行不通的。所以,要适当合理科学地分权,也就是在坚持统一领导前提下,把握一个合理的度,能够充分调动两个积极性地进行分权。在整个税收管理及其改革的过程中,在宏观上必须坚持中央的统一领导。就近期而言,下放一部分地方税收的立法权与管理权应是改革的方向。

  解决税收管理领域内的诸种矛盾问题,是一项战略性、长期性、艰巨性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运用战略管理思维,精心设计和规划,同时,需要我们在税收管理领域内作出不懈地努力,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进行大胆的改革,以此推进税收管理改革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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