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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了国际上通用的消费型增值税,这标志着我国增值税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必将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积极而又深远的影响。本文通过分析消费型增值税相比生产型增值税的优越性,证实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我国经济的积极影响,并通过积极探讨改革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和深化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现行增值税 改革 分析
一、将营业税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增值税作为一个中性税收,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专业化协作、扩大课税对象范围、形成完整的税款征收链条是其根本目标。因此,增值税转型后,以增值税代替营业税,将成为增值税改革下一步的重点。
然而,如果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全部纳入增值税范围,那这项改革将不亚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需要对整个财税体制都进行调整。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考虑,营业税纳入增值税的改革不宜一次性全部实施。建议改革要根据经济情况分步完成。
我们可以借鉴欧洲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先把那些与货物交易密切相连的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划入增值税征收范围。那些与货物交易关系不密切的服务业,如金融、保险、咨询业等继续征收营业税,待时机成熟,再把这些行业逐步划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这样,调整后的征收范围,既保持了营业税简便易行的课征方法,又可以保证增值税征管“链条”的完整性。
二、理顺财政收入分配体制
增值税转型导致了短期内财政税收的减少,使地方财政税收承受着巨大压力。同时,增值税改革的下一个目标是将营业税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营业税是地方税,并且是地方税中最大的一个税种。如果营业税被增值税代替,直接的后果是地方政府预算内财力的半壁江山就没了。针对这些问题,只有科学的调整中央与地方的财力分配关系,才能争取到地方政府对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支持。
目前,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其收入占到全国税收收入的32%,其征收主体是国税局,中央每年返还25%给地方。调整中央与地方财力分配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直接把一定比例的税收收入转移支付给地方财政。为保证地方政府的财力,增值税的地方分享比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对于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后的税收分配问题,我们可以从平衡的角度考虑,即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后,这部分服务业的增值税继续由地税部门征收,并作为地税收入入库。即所有的税制都变成增值税,但税收收入的归宿不变,还是给地方。
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我国地方财政有很大的减收影响,这就必然要求要赋予地方财政一定的职权,建立相对独立完善的地方税体制,以保障地方财政税收的增加。
三、完善增值税征管措施
增值税税收管理的核心是增值税发票管理,增值税发票是税务机关管理增值税的重要工具,我国实行增值税以来,纳税人伪造、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行为频频出现,证实了增值税征管最大难度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按照消费型增值税政策规定,税务机关应通过科技手段与精细化管理的结合,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开具管理,要特别关注退换票管理。同时,大力改进防伪税控系统,大力推行计算机在增值税管理领域的应用,建立完备的征管运行信息网络。这点,我们可以借鉴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关于电子发票管理的经验,依托日渐成熟、完善的“金税工程”,提升专用发票电子化管理水平,从而降低增值税管理风险,减少税务机关征税成本和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另外,要加大税务稽查力度,重点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利用各种手段增值税的行为,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四、提高增值税立法级次
自我国实行增值税以来,增值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对增加财政收入、保持税收中性、减少重复征税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增值税立法的法律效力层次并不高。目前为止,我国税收法中除了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法上升为人大立法外,增值税等绝大部分税种都还停留在行政法规层面。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仅仅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和条例;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初步规范了地方与中央在税收上的分配关系,规定了中央与地方的管理权限,但是没有将其上升为法律。如果一个国家规制第一大税种的立法仅有行政法规,没有法律,就违背了立法法“基本经济制度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的规定。另外,在实际应用中,由于增值税条例未上升为法律,其操作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不利于增值税的完善。
总之,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实体经济的背景下,增值税转型改革减轻了企业负担、增强了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对企业投资和技术更新改造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是一项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改革。增值税转型改革导致的财政税收减少和就业压力增大问题是难以避免的。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即把第三产业征收的营业税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国增值税制度必将在逐步扩大征收范围中不断完善,使其不断向国际惯例靠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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