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摘要:税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呼唤企业税务会计,我国建立企业税务会计存在其必要性和必然性。但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对会计核算工作仍缺少直接、硬性监督和管理,针对工作中实际存在的诸多问题,企业税务会计应积极寻求改良之途径,实现自身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企业税务会计问题对策思考
一、税务会计及企业税务会计特征
(一)税务会计理解要点税务会计是一门基于财务会计的会计学科由于每个国家国情不同,各个国家之间学者依靠自己的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关系,对税务会计的定义也存在差别。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特点出发,对税款形成、计算、缴纳等行为做出连续、系统、全面地反映,即确认、计量、报告、记录、单位涉税事项的专业会计体系。税务会计既是会计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以财务会计为计量前提和基础,但又不是财务会计的简单附属。从会计学科角度讲,税务会计从核算主体、核算对象、核算方式、核算目标等方面基本具备了独立的学科特征。负有纳税义务的独立纳税人,即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的纳税主体均为税务会计核算主体;纳税人在自身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有可用货币表现的和税收有关的经济活动,税务会计的核算目标根据使用者的不同出现了不同的要求,具体目标的确定由使用者要求决定。
(二)我国企业税务会计特点企业税务会计的特点是与管理会计、企业财务会计比较总结出来的,其主要特征表现为:1.企业税收执行的纳税筹划,企业税务会计采取税负因素分析等方法,确保纳税人运用合法手段,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即根据税收具体规定和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企业税务会计对自身经营方式、纳税活动等进行筹划,使企业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享受减轻税负,合法避税等企业经营管理目的。2.企业税务会计实务受制于税法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规定范围内,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方法、处理方式等,均可从企业在生产经营实际视角下,进行选择性操作。但企业税务会计须在税法制约下操作,不可任意更改和选择严格依据税务法规、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固定资产折旧为例,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科从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下的工作量法、平均年限法、年限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多种方法中选择一种,而企业税务会计则只可据税收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予以核算,必须报税务机关或备案批准。3.企业税务会计必须具备相对独立性和特殊性,并系统、全面地反映和监督企业以货币表现税务活动的资金远东全过程。鉴于税法下的计税依据、处理方法、计算口径等均可能与企业会计记载反映出的依据、方法、口径等产生差异,则企业税务会计须有独特、独立的处理准则,借助税务会计工作反映企业履行税务情况,及时、足额地解缴应纳税金。税务会计须有效保障企业认真、正确、完整地履行纳税义务,避免企业偷税、逃税、骗税、欠税现象的发生,并为企业提供税收常识服务,防止企业因对税收规定不熟悉、未尽纳税义务受处理造成的损失。
二、企业税务会计在我国发展状况及现存问题
(一)企业税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二战以后,美国率先将企业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相对独立的会计分支,直至上世纪80年代,企业财务会计开始被人们作为一门学科进行研究和实践。当前,税务会计在我国尚属起步阶段,由目前税收与会计法律环境分析,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与大陆法系国家相近,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则与英美法系国家接近。以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为分界,1993年之前主要是税法决定会计,税务会计融于财务会计之中,此种模式与法、德模式相近,在这之后采取“纳税调整”模式。2000年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开始执行,这显示出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体系”过渡为“独立纳税体系”。次年,《企业会计制度》又做出新的规定,要求会计制度应和税收法规尽可能保持一致。尽管如此,我国税法和会计制度间仍存在较多不同,所得税前调整项目越来越复杂化,这对税务会计制度的建立健全提出更高要求。
(二)我国企业税务会计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务会计理论体系需要完善理论指导实践,企业税务会计的完善需要一套完善的理论做指导。就目前来看,税收立法及相关配套制度相对滞后,这成为制度较难、确立税务会计准则,以及税收骨干部分基本法、一系列配套单行税收法律缺失的主要诱因,进而导致现行税法没有框架做支撑,地方性法规、税收行政法规及规章等均缺少框架支柱,则很难形成体系。企业税务会计理论体系不够完善,则使得制度难以、相关准则出台,税务会计准则及制度的缺失又进一步给税务会计核算、监督、控制等带来难题。
2.专职税务会计缺失严重税务筹划。
上一篇:资源税研究文献综述
下一篇:浅析个人所得税与经济增长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