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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的影响及对策

来源: 电子商务论文 编辑: 2008/11/27 15:32:41  字体:

  摘要: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贸易方式,与传统的贸易方式截然不同,对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税收管理均提出了新的挑战。我们应采用有效的措施,既要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又要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影响;对策电子商务是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的贸易方式,其代表了未来商务的发展方向。联合国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认为电子商务是发生在开放网络——因特网上的企业与企业之间和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商业交易。欧洲经济委员会的定义认为电子商务是各参与方之间以电子方式而不是以物理交换或直接物理接触方式完成任何形式的业务交易。它集开放性、全球性、流动性、无中介性、隐匿性等特点于一身。

  1.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领域造成多方面的影响

  (1)税收征管缺乏必要凭据,税收流失风险加大。

  电子商务运用系统化的电子技术,将原有的纸张流动、货币流动甚至包括人员流动几乎全部改成“电子”流动。传统商务活动所必需的纸质合同、票据、货款支付以及经营、资金账户都变成了在网上稍纵即逝的电子信息流,相关销售方面的依据和凭据均以电子信息的形式传递。电子商务的这种无纸化操作客观上使税收征收管理失去了最直接的依据。网上交易资料的隐匿性、保密性,使税务机关对经营者的交易情况无法追踪、掌握、审计和监控,造成税收征收管理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盲区”。由于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又使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同时,电子商务活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网上的经营没有有形的“场所”、“基地”或人员的“出场”,使得在传统经济模式下的常设机构、经营活动所在地等概念变得模糊不清。另外,传统税收制度规定无论是从事生产、销售还是提供劳务、服务的单位与个人都必须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管理、了解掌握税源情况的基本手段,是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但电子商务自产生以来就不太重视这个问题。任何企业交纳一定的注册费,就可以获得自己的专用域名,在网上自主的从事商业活动和信息交流。这一切使本应征收的税款不易征收,导致税款白白流失。

  (2)电子商务使得税收管辖权的范围难以确定。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并行地域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由此引发的国际重复课税总是通常是以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来解决。然而在互联网交易中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就受到了挑战。比如常设机构就难以确定,“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场所。只有在某个国家设有常设机构,并取得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才能够被认定为从该国取得所得,由该国行使地域管辖权。在网络世界里一个可以进行买卖的网络地址或服务器算不算“常设机构”?假设涉及的管理和销售系统被分别安置在不同的国家,那么法人的常设机构所在地应如何确定?法人的居民身份如何判断?这都影响着税收管辖权的确立,这一问题也容易引发各国的争议,造成新的国际税收纠纷。

  (3)税务稽查难度加大。

  各国税法普遍规定纳税人必须如实记账并保存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若干年,以便税务机关检查,这便从法律上奠定了以账证追踪审计作为税收征管的基础。而电子商务的隐匿性与保密性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电子商务以电子数据信息资料的形式出现并传递,电子数据信息资料具有随时被修改或删除的危险,同时由于现有技术还无法做到对数字化印章和签名的唯一性、保密性进行准确无误的认定,再加上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利用加密技术来掩盖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无法获得真实和充分的管理信息,使税收的源泉扣缴的控管手段失灵,客观上促使了纳税人遵从税法的随意性,导致税款流失。加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

  (4)国际避税问题加剧。

  互联网给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了世界范围的直接交易机会,导致中介作用削弱,从而使中介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也随之削弱。跨国集团为了降低成本,逃避税收,更多地应用电子数据交换技术,使得企业集团内部高度一体化,企业通过互联网将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合理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将很容易,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通过网络可以轻松地将其在高税区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区或避税区。

  2.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主要对策

  (1)确定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

  美国克林顿政府在《全球电子商务框架》中确立的对电子商务征税的三原则提到——既不扭曲也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尽量避免税收政策对选择电子商务活动形式产生影响;保证税收政策的简单透明化和税收中性化;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应与本国现行税收政策相互协调,同时与国际税收基本原则相一致。我们可以借鉴以确定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原则:(1)不单独开征新税,税收适当优惠原则。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为了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开辟新的税源,应鼓励企业进行网上交易;(2)公平、中性原则。不应考虑交易所得是通过电子方式还是传统方式的商业渠道取得;(3)坚持国家主权的原则。在坚持维护我国税收权益及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力求与国际有关法规接轨,消除国际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操作上的不可行性和国际间的重复征税、逃税的发生。(4)前瞻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要结合电子商务和科技水平的发展前景来制定税收政策,以使税收政策与科学技术及商业发展齐头并进。使相关政策具有稳定性与连续性。

  (2)立足于现行税收法规并加以补充、完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认识和把握电子商务的特征和本质,修改与完善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文,明确网络商贸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纳税资料申报、纳税资料保管等,解决电子会计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研究确定电子商务的网址和服务器视同常设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机构所在地等问题。对网上交易暴露的问题在处理上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3)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加快税收征管改革。

  逐步建立符合要求的税收征管、稽查体系。开发税收软件,总结税务部门已建立和运行的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等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点,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形成网上自动征税系统,从而实现无纸化征收,并能通过互联网实现国际间广泛的税收合作。

  (4)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

  电子商务的开放性与无国界性使一个国家很难掌握全面情况,各国应在互利互惠的原则下配合了解确定纳税人的交易信息。避免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以及防范偷税、避税行为。既维护国家主权,又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5)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税收电子化。

  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和申报制度。加快税务系统的电子征税(包括电子申报与电子支付两个环节)的进程。尽快做到网上申报、网上征管、网上稽查、网上服务、网上专用发票认证。

  (6)加强与财政、金融、工商、海关等部门的协调配合。

  特别是加强与银行的的信息交流,实行税银联网,实现税银的联动管理。对企业资金流动进行有效监控。

  (7)加强教育与培训,努力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使税务人员成为外语、计算机技术、税务专业知识“三通”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参考文献:

  [1]曾强。电子商务的理论与实战[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

  [2]张大力,刘维斌等译。电子商务经济学[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0.

  [3]谢康,肖静兰。电子商务经济[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3.

  [4]李传喜。经济全球化与我国税收安全体系建设[J].财贸研究,2004,(1) .

  [5]叶乃沂,何耀琴。电子商务——信息时代的管理与战略[M].成都:西南交大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三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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