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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亚洲金融危机以来,各国十分重视对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力争将银行危机消灭在萌芽状态,分析了美国、瑞典、波兰、韩国、马来西亚等国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若干经验,并对之进行总结。
关键词:国际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 处置方法
1 美国
资产管理公司最早源于美国,正是由于美国重组信托公司(Restructuring Trust Corporation 简称 RTC)的成功,才逐步引起了国际社会对资产管理公司模式的普遍重视。其后,在国际银行业危机浪潮的侵袭下,许多国家借鉴了美国的处置经验来化解本国银行业不良资产危机,并在结合本国实践的运用中推陈出新,积累了更多宝贵的处理经验。
美国RTC的成功之处主要在于它的不良资产处置模式。为防止道德风险和充分体现通过市场机制定价的原则,RTC 在处置资产时,形成了一套以招标为基础的标准程序。一般RTC对于不良资产的具体处置方式包括:
第一,公开拍卖。首先根据资产的规模、质量、类型、期限和地域分布,RTC 将贷款划分为不同的贷款组合。然后,聘请私营公司会计人员估算各类资产的预期现金流,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项贷款组合的最低接受价格。RTC采用合同形式,从贷款估价、组合到市场促销的全过程均聘请私营公司完成。第二,招标出售资产。它通常根据评估价的一定百分比设置一个最低接受价格。一般来说,招标方式能使RTC面对更加广阔和富于竞争的市场,对于大型不动产的出售尤为有效。第三,签订资产管理合同。RTC采用标准资产管理和处置协议 (简称SAMDA)的形式委托私营公司管理和处置其所接管的资产。SAMDA管理下的房地产和不良资产组合一般在5000万美元以上,期限为3年,可续约3次,每次续约期为1年。SAMDA的目标是在尽量避免对当地房地产业造成损失及增加中低档房地产供给的条件下,以最高净现值快速地出售资产。合同采取竞争性招标的方式授予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SAMDA的合同价包括管理费、资产处置费和激励报酬三个部分。为鼓励合同方尽快完成资产的清算,SAMDA规定,如果合同方在特定的期限内完成资产的清算,它还可以获得由RTC单方确定的激励报酬。第四,证券化。鉴于当时美国按揭证券规模庞大且已十分发达,RTC引入了证券化的概念,以在更大的市场范围内寻求住房抵押贷款的买家。第五,股本合资。RTC作为有限合资人以其所持有的资产作为股本投入,并负责安排融资。
2 瑞典
20世纪80年代中期,政府花费650亿克朗巨额,对那些经营状况恶劣的银行进行了资本重组,初步稳定了金融状况。同时,将那些巨额的不良资产分解出来,并建立一家专门负责管理、运营和消化这些巨额不良贷款的机构SECURUM公司。由于有效的运作,SECURUM经过5年时间的有效治理,提前完成了消化不良资产,化解银行危机的重任,也因此提前解散。在处理不良资产过程中,SECURUM的任务是先把所有的贷款转成资产,然后把这些资产变成易销售的资产,最后卖掉。具体处置策略如下(如表1所示)。
3 波兰
20世纪90年代初,伴随着经济结构转型,波兰经历了一次严重的经济衰退(如表所示)。波兰政府于 1992 年推出“国有企业与银行重组计划”,对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大规模的清理。以减少银行的负担,避免银行产生系统风险。
4 东南亚和东亚
1997年4月开始,由于泰铢受到国际投机基金的冲击引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席卷了东南亚和东亚。其中韩国、泰国、印尼、马来西亚在这次危机中损失最为严重。危机不仅造成本币大幅度贬值、股市暴跌、企业破产,金融系统更是受到重创,银行不良贷款猛增,许多金融机构陷入资金紧缺、无法经营的困境(如表3所示)。
虽然不少人将造成本次危机的责任归咎于国际游资的投机行为,但是东南亚、东亚国家在过去20年中经济迅速增长的过程中积累下来的许多问题是造成本次危机的内因,这些问题包括:投资膨胀和信用膨胀;沉重的外债压力;国家保护产生的银行道德风险;监管水平较低情况下过早实行金融自由化;金融系统过于分散,银行数量多,规模小,竞争激烈,容易产生不良资产。
4.1 韩国
亚洲金融危机以后,韩国政府为稳定金融秩序、促进金融体系再生,进一步加强了对银行的监管,建立健全了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相关法律。并采取了许多拯救性反危机措施,取得了很大成效。截至2002年底,韩国银行业的不良资产大大减少,不良资产比例降到6%以下的水平,韩国资产管理公司(KAMCO)已经处置了40%的资产组合,回收率达42%。韩国处置不良资产的主要措施如下:
第一,改革信贷经营管理体制,成立不良资产经营管理部门,加强对不良贷款的集中管理与专业化处置。第二,建立了较为严格的内部转移价格与绩效考核评价制度。第三,对不良资产采取了灵活多样的处置手段。除呆坏账核销外,商业银行在处置与化解不良资产风险中还采取了以下主要措施:强化监控;诉讼、拍卖;向银行投标子公司进行出售;向资产管理公司出售、转让;捆绑方式出售。第四,建立了对不良资产的信贷责任追究制度,对贷款发放或事后管理中因主观原因造成的贷款损失要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4.2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1998年成立了马来西亚资产管理公司(DANAHARTA)。为了保证DANAHARTA能够快速、高效、经济地收购和处理不良资产,法律赋予DANAHARTA两项特别权力:一是通过法定归属的方式来收购不良资产的权力。二是任命特别管理员来接管陷入困境中贷款人公司的权利。DANAHARTA对不同企业采取的措施:对尚有活力企业,即经营还比较健康,但面临流动性危机的企业,DANAHARTA采取的是债务重组的方法。具体地说债务重组包括盘活贷款和贷款重组方式,其中贷款重组方式又分为重新安排债务期限、调整偿还期、调整本金偿还期、债务削减及债转股等方式。DANAHARTA对没活力的企业则采取资产管理策略。对管理失控型企业,DANAHARTA采取的是接管企业的策略,即任命特别管理员来接管该企业,对企业进行重组,重组可通过同其他公司合并进行,也可以进行资产重组,在需要的时候DANAHARTA可以注入资金。独立顾问的设立为公司重组的成功提供了保证。对于完全不良型企业,DANAHARTA采取的是取消抵押物赎回权和出售的政策,以尽量地减少损失。
5 国际不良资产处置方法经验总结
5.1 强化政府支持力度
银行资产剥离和重组需要大量的资金流入和损失的承担,而从各国化解银行不良资产的主要经验和作法看,这些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而其银行资源、新的投资者等其他渠道资金比重较小。在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之所以强调政府的作用,主要是因为任何资产重组方案都包含大量的成本,而这些成本特别是资金的流入是任何银行、企业或资产管理公司都无法独立承担的,同时政府的行政手段也是较快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利器。因此我国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必须积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以实现银行不良资产的快速化解。
5.2 引导和规范法律制度
美国在解决储贷危机中,突出的做法是广泛运用法律手段,使RTC各项运作都得到严密的法制约束和法律支持,最大限度减少了政府对RTC不适当的行政干预,也减少了扭曲市场的可能性。美国自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恢复和强化法》颁布以后,又先后颁布《银行违约处罚法》、《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RTC再融资、重组与改趋法》、《“一揽子”预算协调法》以及《RTC终止法》,而波兰也制定了《企业与银行财务重组法》,这些法律法规为不良资产处置提供了一个十分宽松的环境,也为资产管理公司运用各种手段提供了依据。在我国,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很大程度上是法律层面上的。
5.3 主动出击快速处理
各国经验和教训表明,银行业不良资产的重组越主动、进行的越早,不良资产重组的难度越小,成本也就越低。反之,其难度会加大,成本也提高,对国民经济的拖累就越大,政府的各种措施就显得极为被动。
5.4 标本兼治注重防范
损害商业银行稳健与安全、导致银行危机产生的最大敌人就是不良资产的产生。因此银行资产的早期预警措施,防范与化解措施的准备对于有效控制不良资产极为重要。在分析总结各国处置不良资产经验过程中,美国RTC成功化解不良资产存量的经验受到广泛赞许,但我们在关注美国处置不良资产的存量时,发现其在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并不是仅仅简单地将问题严重的银行关闭清算,而是在处置存量的过程中注重对不良资产增量问题的防范,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从根本上铲除不良资产产生的土壤。金融当局在推动RTC清理银行不良资产的同时,重新确定了储贷银行业务范围,改革了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司法程序追究渎职人员的责任。这种标本兼治的做法起到了显著效果,20世纪90年代以后美国每年陷入困境的银行很少,银行体系呈现出健康、稳定发展的态势。
5.5 创新不良资产处置制度
在不良资产处置程序中,波兰设计了银行和解协议程序,以弥补已有法律的不足,更好地满足清算需要。并且设计了五种重组通道,都是为了达到好企业通过重组继续生存,坏企业进入破产而被淘汰的目的。设计这样一个有效率的企业分离机制,是企业重组成功和不良资产化解成功的关键影响因素,从根本上保证不良资产的成功化解。这些创新制度对于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进程和绩效,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波兰的成功经验应使我国充分认识到特殊问题应以特殊方式解决,大胆地进行制度创新,为不良资产的处置创造有利的环境。
5.6 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针对性
上述国家的市场经济体系,特别是资本市场越发达的国家,对资本运营手段的运用也越充分。例如美国、瑞典就充分利用了其发达的资本市场和成熟的中介体系,在处理不良资产的过程中运用了多种金融创新工具。此外,发达国家在处理不良资产过程中也比较注意投资者的权益,减少投资者风险,有效地扩大了资本运营市场的广度和深度。相对的,波兰这个经济转型国家则主要是通过注资、重组、清算、债务和解、甚至是私有化等法律途径解决不良资产问题。我国的经济体制与上述各国有很大差异,如各国金融业中私人成份占大多数,而我国金融机构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所占市场份额约为 90%,同时除波兰外,其他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均比我国时间长,市场发育程度高,这样一种较为健全的市场机制就为其处理不良资产提供了较大的空间;再者,我国的财力和经济基础也决定了政府当前不可能拿出大额资金支持不良资产问题的处理,而且我国的不良债权大多发生在国有大中型企业,这也加大了处理不良债权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于不良资产的处置只能是利用各种手段,盘活不良资产,最大限度的回收资产,它们是收购或处理风险债权的专业金融机构,可以经营货币资产和实物资产,但其货币资产以收购风险债权方式而取得,其实物资产以收购债务人以物抵债或债务重组方式而取得。
5.7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各国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经验表明,如果要有效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离不开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市场机制在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发达国家在处置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主要是利用市场机制来筹集资金,分散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而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市场机制却被赋予更多的含义和作用,以市场换机制成为了市场经济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从转轨国家处置不良资产的经验分析来看,只有通过引进外资和采取战略投资者的方式来改变银行股权结构,充分发挥竞争机制和市场作用才能保证不良资产重组的最终彻底解决。但根据我国的实际,目前触动国有银行产权制度为时过早,但在通过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逐步引入战略投资者,在处置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改造现有企业产权结构、经营机制及利用市场实现不良资产的价值最大化是有所作为的。
5.8 挖掘潜在市场
在我国不良资产的处置实践中,外资在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而国内投资需求却由于种种原因一直处于低迷状态,极大地影响了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进程。国内购买力主要包括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等。他们对国内法律、法规和市场的认知比外资机构更深入,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内投资者占尽了天时、地利,能否参与不良资产处置关键是看如何操作。从美国不良资产处置实践中,政府为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程,允许 RTC为不良资产购买者提供融资或为资产购买方向银行融资提供一定担保。这一做法可以有效解决中小投资者“融资难”的突出问题,因此从一定意义上可以作为我国活跃不良资产国内处置市场的努力方向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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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nthony Saunders & Marcia Millon Cornee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Management.Published by McGraw-Hill Irwin,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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